在“伦理”与“道德”之间:对道德义务根据的一种探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兆明,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南京 210023

原文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苏格拉底自辩”与“艾希曼自辩”均极为严肃地提出了道德义务根据及其合理性限度问题。根据黑格尔的看法,义务是尽本分,“尽本分”有伦理与道德两个方面。具体伦理秩序中的规范性要求是伦理的义务,出于良知听从心底声音要求是道德的义务。前者的精义是坚持伦理秩序的规范性职责要求,后者的核心是听从良心的声音。在现代法治社会,道德义务的根据既不是纯伦理的,也不是纯道德的,而是在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弱意义上的伦理优先,即在坚持宪法法治秩序优先的同时也为良心保留了空间。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20)01-0005-10

      关于道德义务根据的思考可有诸多角度。本文以“苏格拉底自辩”与“艾希曼自辩”为关照,从义务论角度,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一段话为切入点,通过分析“道德”与“伦理”的关系,从学理上进一步澄清关于“道德义务”根据的认识。

      一、问题的提出

      苏格拉底之死是西方思想史上的重要事件之一。苏格拉底为什么选择既服从城邦法律的审判,又要做那著名的自我辩护?苏格拉底之死究竟意味着什么?其深刻隽永精神是什么?如果将苏格拉底之死与康德自由意志精神、黑格尔区分“道德”“伦理”思想联系思考,苏格拉底的选择在义务及其根据问题上可以给我们哪些启迪?

      因阿伦特“平庸的恶”思想出名的艾希曼,在法庭自辩中提出了“艾希曼的康德”问题。艾希曼声称自己的行动深思熟虑,遵循了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哲学,认为遵守道德义务不需要任何特定理由,“你的义务”就是“履行你的义务”,遵守法则、服从元首意志的义务就是自己的义务①。在艾希曼这里,康德义务论沦落为法西斯行为的辩护工具。“艾希曼的康德”究竟出了什么问题?与苏格拉底自我辩护相比,艾希曼自辩的诡辩要害何在?义务是否仅仅只是服从命令?服从的是何种命令?义务的根据是否内在包含良知反思?任何命令都是绝对的吗?等等。如果不能从理论上澄清这些问题,则不仅是对康德义务论的亵渎,更会在实践中导致严重社会后果。

      康德认为道德哲学可以理解为关于义务的学说,并认为道德义务是人基于绝对命令的自我立法。康德关于道德义务的思想无疑深刻揭示了道德义务的绝对性与神圣性,然而,问题在于:一方面,如何在坚持道德义务的同时避免“为义务而义务”的抽象,如何使先验面对经验;另一方面,如何避免“艾希曼的康德”,避免“平庸的恶”。黑格尔在高度肯定康德自由意志精神的同时,不满其“为义务而义务”的抽象空洞②。他要在康德基础之上进一步引入共同体及其规范性秩序,使自由意志及其义务具有客观规定。黑格尔明确区分了“道德”与“伦理”,并使“道德”统一于“伦理”。黑格尔的这一工作为我们进一步打开了理解道德义务的空间:黑格尔区分“道德”“伦理”的真实旨趣何在?“伦理”与“道德”如何统一?“道德”如何在“伦理”中现实存在?主体的自由意志精神与伦理共同体的规范性秩序如何协调?道德义务的根据究竟是“伦理”还是“道德”?现代社会的道德义务根据究竟何在?

      现代社会有两种背景性框架:背景性制度框架与背景性价值框架。这两种背景性框架既互构互成,又规定了人们的义务,并塑造着社会成员的人格③。问题是:如果两种背景性框架不吻合,社会成员的具体义务依据究竟为何?作为背景性框架的制度是否可以脱离同样作为背景性框架的价值精神存在?在规范性秩序背景中,主体的自由意志精神或美德是否重要,如何存在?罗尔斯通过对制度性义务要求限制的方式对此做了大致回答,认为制度所提出的义务要求是职责义务,职责义务是相对义务,它以制度正义为前提④。然而,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何以认定相对性的职责义务不再具有有效性?在职责义务失却合理性时应当以什么作为义务以及选择的根据?

      伦理学总是要研究规范、规范性的。然而,如何理解规范、规范性?现代多元法治社会既有多种完备性学术体系、多种价值观念,又有制度体系所构成的规范性秩序。一个良序社会当然不可缺少行为层面的规范性秩序,不过,如果一个社会仅仅注意或强调行为的规范性,是否会有意无意间忽略社会良知精神与人本价值文化?如果说规范性秩序是可持续再生产的,那么,此可持续再生产何以可能?离开了基于良知的主体自由意志精神是否可能?任何具体社会行为规范总是有条件的,对那些失却存在合理理由的规范的自觉批判构成法治秩序文明演进的内在动力。对这种内在否定性应如何看待?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给个体基于良知的自由批判精神留下空间,还会有活力吗?显然,这里有某种“伦理”与“道德”义务间的紧张问题。

      20世纪末,何怀宏提出“底线伦理”,笔者提出“基准道德”,均强调道德义务的基本、底线特质。然而,问题在于:一方面,一个社会(乃至人类)不能没有君子人格、大丈夫精神,在什么意义上提出君子人格、大丈夫精神才与现代法治社会历史进程内在一致?另一方面,如何重构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传统文化中哪些内容具有永恒性?这些具有永恒性的内容如何在今天焕发青春?对此类问题的追问总绕不过“伦理”“道德”。当我们说“底线伦理”“基准道德”时,大体上是从“伦理”角度而言。“伦理”的与“道德”的角度有区别吗?彼此间是否具有内在张力?在现代法治社会,社会是否有合理理由以某种高贵、神圣的名义,强制要求人们去做某种高贵、神圣的行为?人们又应在何种意义上坚守高贵人格与良知?无疑,道德义务根据问题有待学理上的进一步澄清。苏格拉底之死、黑格尔关于“道德”与“伦理”的思想,则有助于刺激思考并澄清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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