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B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20)03-0015-11 如何理解人类认识?这一问题关乎不同的认识论进路。传统视域中的认识论主要从认知的层面规定人类认识。以评价的引入为前提,人类认识的内涵得到了历史的扩展。更广的认识论视域,进一步涉及认识的规范性之维。认知主要以事物自身的规定为指向,评价更多地以确认事物对人的意义为内容,规范性则以引导人的观念活动和实践活动为旨趣。以上方面的相互交融既赋予人类认识以广义的性质,也展现了人类认识的具体内容,认识的现实形态,即体现于认知、评价、规范的统一。 如所周知,赖尔曾区分了“知道是何”(knowing that)与“知道如何”(knowing how)。“知道是何”关乎真理性的认识,“知道如何”则与实际地做事相涉:具体而言,“知道如何”也就是能够完满地做好相关之事(perform them well)。①这里,值得注意的首先在于“知道如何”在实质上被归入“知”。作为“知”的一种形态,“知道如何”所指向的,主要不是事物自身的规定,而是人所从事的活动:“知道如何”的内在意蕴是知道如何做。以“如何做”为内蕴,“知道如何”同时包含规范性的内涵:“知道如何”的实际涵义,也就是“知道应当如何做”,这里的“知”,总是体现或落实于引导、规定行为的有效完成。与之相联系,当我们将“知道如何”引入广义之“知”时,便意味着肯定认识包含规范性之维。 历史地看,对人类认识存在着不同理解。如前文提及的,较为传统和通常的看法,是将认知视为人类认识的内容,赖尔所说的“知道是何”,主要便与之相关,这一进路所注重的是“认知能力”(cognitive repertoire),其目标则是把握真理。相对于此,冯契对认识作了更为宽泛的理解。在他看来,“人类的认识活动除认知之外还包含着评价。所谓认知,就是要如实地反映自然,了解其事实,把握其规律;所谓评价,就是要考察自然物的功能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评价其对人的价值如何。认知与评价虽可区分,但实际上往往结合在一起”②。将人类认识视为认知与评价的统一,显然不同于将认识等同于认知的传统认识理论。认知所指向的是事物自身的规定,评价则旨在把握事物对于人的意义,后者包含价值内涵,其具体形态包括利或害、善或恶、好或坏,等等。就其现实性而言,对象不仅包含与认知相关的事实层面的属性,而且以评价所涉及的价值规定为题中之义。以“水”而言,“说‘水是液体’,‘水是氢、氧化合物’,这是认知判断。说‘水是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饮料’‘水力能利用来发电’,这已不是单纯的认知判断而已经包含了人的评价,它揭示了水的性能和人的需要之间的联系,肯定水对人的功用、价值。作饮料、被利用来发电,是人的利益之所在”③。对“水”的认识既要从认知层面把握“水是氢、氧化合物”等事实之维的属性,也需要从评价的层面把握其可以作饮料、可以用以发电等价值规定。引申而言,生活世界中的对象,也既具有认知意义,又兼涉评价意义。以人所使用的器物来说,在事实的层面,它主要表现为某种特定的对象,但其中又不仅涉及满足人不同需要的功能(给人带来便利),而且往往包含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熟稔、好用、亲切等价值负载,这种功能和负载的意义,需要通过评价加以揭示。可以看到,唯有从认知和评价的统一中考察对象,才能具体地把握其真实的形态。 然而,以认知和评价为人类认识的相关内容,固然不同于将认识等同于认知,但如果联系“知道是何”与“知道如何”的分别,则可以进一步看到,认识并非仅仅限于认知和评价。如前所述,以了解“如何做”为指向,“知道如何”包含规范性之维。事实上,除了认知(cognition)和评价(evaluation),人类认识还包括规范(regulation-normativity)。以事实的把握为指向,认知首先关乎“是什么”这一问题,其关切之点在于如其所是地敞开对象;以揭示事物对于人的意义为指向,评价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意味着什么”,其旨趣在于把握对象的价值规定;以确定人之所作的目标和方式为指向,规范所涉及的是“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其关切之点是做什么事以及如何做事。人不仅需要知道事物是什么(knowing that)、事物对人意味着什么(knowing what),而且需要知道应该做什么或是否应该做以及应该如何做(knowing whether-knowing how),由此进一步通过人所做之“事”来实现事物对人所具有的积极意义,避免其消极意义,从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或实现人的价值理想。事物意义的如上实现固然离不开做事过程,但这一过程本身又以认识层面对是否应该与应该如何(knowing whether-knowing how)的把握为前提。 相对于认知和评价,这里所涉及的规范性呈现更为复杂的形态。规范所关涉的广义之“事”不仅关乎观念性活动,而且牵连着对象性的活动,与之相应,规范性本身一方面具有观念的面向,并与观念层面的认定或判断(“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做”)相联系,另一方面又体现于实际地选择和行动的实际展开过程;二者从不同方面展现了认识过程中规范性之维的具体意义。如后文将进一步讨论的,作为广义认识过程的内在环节,规范的作用既体现于对认知、评价等观念活动的引导,又渗入于行动的选择和行动的展开过程。 在谈到认识论问题时,冯契曾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哲学史上提出过的认识论问题,大体说来可以概括为四个:第一,感觉能否给予客观实在?第二,理论思维能否达到科学真理?换一个提法,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何以可能?用康德的话,就是纯数学和纯自然科学何以可能?第三,逻辑思维能否把握具体真理(首先是世界统一原理、宇宙发展法则)?用康德的话,就是‘形而上学’作为科学何以可能?上面三个问题,用德国古典哲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关于‘感性’‘知性’‘理性’的问题。第四,人能否获得自由?也可以换一个提法,自由人格或理想人格如何培养?”④这可以视为对广义认识论更具体的阐释,其中,前三个问题涉及宽泛意义上的认知:感觉能否给予客观实在、普遍必然的知识如何可能,关乎经验对象的认知;逻辑思维能否把握具体真理(世界的统一性原理与发展原理),以形上对象的认知为指向。第四个问题(自由人格或理想人格如何培养)则与评价和规范问题相联系:自由人格或理想人格包含价值意义,“如何培养”则关乎规范性。这样,尽管冯契主要将人类认识理解为认知与评价的统一,但在对认识论问题的具体阐释中,无疑也蕴含了对认识的规范之维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