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认识:广义的理解与具体的形态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上海 200241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从广义认识论的角度看,以事物自身规定为指向的认知、以确认事物对人的意义为内容的评价、以引导人的观念活动和实践活动为旨趣的规范,构成了人类认识的相关方面,认识的具体形态,体现于认知、评价、规范的统一。认知固然离不开感性材料与概念形式,但二者本身又有其现实之源;以所知和能知的互动为背景,认知过程同时涉及本体论或形而上的前提。评价过程所关涉的认识一方面以如其所是地把握事物自身的规定为前提,另一方面又以确立合理的价值观念、认同合理的价值原则为条件。认识的规范性之维则以实然、必然与当然的把握为所以可能的条件。广义认识论视域中认知、评价和规范的相互关联,同时为说明世界与改变世界的彼此沟通提供了前提。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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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B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20)03-0015-11

       如何理解人类认识?这一问题关乎不同的认识论进路。传统视域中的认识论主要从认知的层面规定人类认识。以评价的引入为前提,人类认识的内涵得到了历史的扩展。更广的认识论视域,进一步涉及认识的规范性之维。认知主要以事物自身的规定为指向,评价更多地以确认事物对人的意义为内容,规范性则以引导人的观念活动和实践活动为旨趣。以上方面的相互交融既赋予人类认识以广义的性质,也展现了人类认识的具体内容,认识的现实形态,即体现于认知、评价、规范的统一。

       如所周知,赖尔曾区分了“知道是何”(knowing that)与“知道如何”(knowing how)。“知道是何”关乎真理性的认识,“知道如何”则与实际地做事相涉:具体而言,“知道如何”也就是能够完满地做好相关之事(perform them well)。①这里,值得注意的首先在于“知道如何”在实质上被归入“知”。作为“知”的一种形态,“知道如何”所指向的,主要不是事物自身的规定,而是人所从事的活动:“知道如何”的内在意蕴是知道如何做。以“如何做”为内蕴,“知道如何”同时包含规范性的内涵:“知道如何”的实际涵义,也就是“知道应当如何做”,这里的“知”,总是体现或落实于引导、规定行为的有效完成。与之相联系,当我们将“知道如何”引入广义之“知”时,便意味着肯定认识包含规范性之维。

       历史地看,对人类认识存在着不同理解。如前文提及的,较为传统和通常的看法,是将认知视为人类认识的内容,赖尔所说的“知道是何”,主要便与之相关,这一进路所注重的是“认知能力”(cognitive repertoire),其目标则是把握真理。相对于此,冯契对认识作了更为宽泛的理解。在他看来,“人类的认识活动除认知之外还包含着评价。所谓认知,就是要如实地反映自然,了解其事实,把握其规律;所谓评价,就是要考察自然物的功能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评价其对人的价值如何。认知与评价虽可区分,但实际上往往结合在一起”②。将人类认识视为认知与评价的统一,显然不同于将认识等同于认知的传统认识理论。认知所指向的是事物自身的规定,评价则旨在把握事物对于人的意义,后者包含价值内涵,其具体形态包括利或害、善或恶、好或坏,等等。就其现实性而言,对象不仅包含与认知相关的事实层面的属性,而且以评价所涉及的价值规定为题中之义。以“水”而言,“说‘水是液体’,‘水是氢、氧化合物’,这是认知判断。说‘水是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饮料’‘水力能利用来发电’,这已不是单纯的认知判断而已经包含了人的评价,它揭示了水的性能和人的需要之间的联系,肯定水对人的功用、价值。作饮料、被利用来发电,是人的利益之所在”③。对“水”的认识既要从认知层面把握“水是氢、氧化合物”等事实之维的属性,也需要从评价的层面把握其可以作饮料、可以用以发电等价值规定。引申而言,生活世界中的对象,也既具有认知意义,又兼涉评价意义。以人所使用的器物来说,在事实的层面,它主要表现为某种特定的对象,但其中又不仅涉及满足人不同需要的功能(给人带来便利),而且往往包含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熟稔、好用、亲切等价值负载,这种功能和负载的意义,需要通过评价加以揭示。可以看到,唯有从认知和评价的统一中考察对象,才能具体地把握其真实的形态。

       然而,以认知和评价为人类认识的相关内容,固然不同于将认识等同于认知,但如果联系“知道是何”与“知道如何”的分别,则可以进一步看到,认识并非仅仅限于认知和评价。如前所述,以了解“如何做”为指向,“知道如何”包含规范性之维。事实上,除了认知(cognition)和评价(evaluation),人类认识还包括规范(regulation-normativity)。以事实的把握为指向,认知首先关乎“是什么”这一问题,其关切之点在于如其所是地敞开对象;以揭示事物对于人的意义为指向,评价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意味着什么”,其旨趣在于把握对象的价值规定;以确定人之所作的目标和方式为指向,规范所涉及的是“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其关切之点是做什么事以及如何做事。人不仅需要知道事物是什么(knowing that)、事物对人意味着什么(knowing what),而且需要知道应该做什么或是否应该做以及应该如何做(knowing whether-knowing how),由此进一步通过人所做之“事”来实现事物对人所具有的积极意义,避免其消极意义,从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或实现人的价值理想。事物意义的如上实现固然离不开做事过程,但这一过程本身又以认识层面对是否应该与应该如何(knowing whether-knowing how)的把握为前提。

       相对于认知和评价,这里所涉及的规范性呈现更为复杂的形态。规范所关涉的广义之“事”不仅关乎观念性活动,而且牵连着对象性的活动,与之相应,规范性本身一方面具有观念的面向,并与观念层面的认定或判断(“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做”)相联系,另一方面又体现于实际地选择和行动的实际展开过程;二者从不同方面展现了认识过程中规范性之维的具体意义。如后文将进一步讨论的,作为广义认识过程的内在环节,规范的作用既体现于对认知、评价等观念活动的引导,又渗入于行动的选择和行动的展开过程。

       在谈到认识论问题时,冯契曾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哲学史上提出过的认识论问题,大体说来可以概括为四个:第一,感觉能否给予客观实在?第二,理论思维能否达到科学真理?换一个提法,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何以可能?用康德的话,就是纯数学和纯自然科学何以可能?第三,逻辑思维能否把握具体真理(首先是世界统一原理、宇宙发展法则)?用康德的话,就是‘形而上学’作为科学何以可能?上面三个问题,用德国古典哲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关于‘感性’‘知性’‘理性’的问题。第四,人能否获得自由?也可以换一个提法,自由人格或理想人格如何培养?”④这可以视为对广义认识论更具体的阐释,其中,前三个问题涉及宽泛意义上的认知:感觉能否给予客观实在、普遍必然的知识如何可能,关乎经验对象的认知;逻辑思维能否把握具体真理(世界的统一性原理与发展原理),以形上对象的认知为指向。第四个问题(自由人格或理想人格如何培养)则与评价和规范问题相联系:自由人格或理想人格包含价值意义,“如何培养”则关乎规范性。这样,尽管冯契主要将人类认识理解为认知与评价的统一,但在对认识论问题的具体阐释中,无疑也蕴含了对认识的规范之维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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