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在认识过程中的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司晓莉、韦留柱:河南师大政治理论部讲师;新乡,453002

原文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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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是一下子完成的,它总是表现为一个过程,“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73页。)在这一过程中,主体既要对客体的自然属性及其规律进行认识,又要对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认识。前者称为认知过程,后者称为评论过程。认知和评价都是人类认识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传统认识论认为,认识过程不能包括评价。因为认识要掌握的是评价的客观内容,越是远离主体的需要和目的,反映的内容才越真实,否则会影响真理的客观性,这种观点只看到了认识客体,而忽视了认识主体的存在,因此是极其片面的。评价作为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作用不容忽视。

      一

      认识,就是主体借助一定工具主观地接收和把握认识客体的过程,是主客体之间经由一定中介相互作用,并通过这种相互作用,实现主客体在观念上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矛盾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矛盾,研究人类的认识过程,必须弄清的首要问题就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目前,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关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表述为:主体和客体是辩证统一物,它们之间存在改造和被改造、认识和被认识的双重关系的主要内容,并不是全部内容。在主客体关系上,客观地还存在着一种重要而特殊的关系,这就是价值关系,即主体需要和客体满足需要的对应关系。

      人类从事的一切活动,归纳起来无非有两种:一种是实践活动,一种是认识活动。实践是人所特有的改造客体的能动的物质活动,它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进行的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马克思在谈到生产实践时指出:实践归根结底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8页。)也就是说,主体要在改造物质存在形式的同时,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因此,从本质上讲,实践活动是一种价值创造活动。而人们认识世界,获得真理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达到某种认识成果因而能够对世界作出正确的和满意的解释,更重要的还在于以一定的认识成果作指导去能动地改造世界,转化为有利于社会生活和主体发展的物化对象。总之,无论是实践活动,还是认识活动都是主体在追求和实现某种价值。没有价值驱动,人类就不会给自己提出实践和认识的任务;离开价值关系,人类的实践和认识就是毫无意义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贯穿于实践和认识的全过程。因此,实现主客体的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必须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加以把握,从而引入评价这一概念。

      何谓评价?简单地说,评价就是对主体客体与自身价值关系的分析与评定。通过评价在观念上把握客体属性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如何,或者说客体有无价值以及价值的性质和大小。

      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而反映是主体通过大脑对实践中获得的客体的信息进行加工改造,以形成关于客体的观念的过程。客体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客体是否合乎主体的需要,是完全可以在人的头脑中加以认识和反映的。列宁曾说过,所谓认识就是在实践基础上,由不知向知的转化,我们“每个人都千万次地看到过‘自在之物’向现象‘为我之物’的简单明了的转化。这种转化也就叫认识”。(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118页。)评价作为对客体价值的了解,也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地变自在价值为自为价值,经历着实践、评价、再实践、再评价的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辩证发展过程。而“事实上,评价的过程尽管是极其复杂的(马克思主义的评价理论不能不估计到这种复杂性),但它首先是客观的社会存在的反映。”(注:弗布罗日克:《价值与评价》,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59页。)因此,从本质上看,评价具有反映的一般特征,是人类认识的一种形式,属于认识论的范畴。

      当然,在评价过程中,主体的个人感情往往会对评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主体喜欢的,评价可能偏高;相反,主体不喜欢的,评价则可以偏低。但是,正如错误认识也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一样,主体的感情因素尽管会影响到评价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评价内容的客观性。罗素在《宗教与科学》中写道:“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自己的感情,而不是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是可靠的事实。”(注: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在他看来,评价仅仅是个人感情的表达,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评价的反映特征和评价内容的客观性。

      二

      评价作为主体对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观念把握,它不仅具有认识的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一般认识所不具有的特点。否认这一点,把评价简单地归之于认识,消融在一般认识之中,就是从另一方面取消了评价在认识中的重要地位。

      无论认识任何客体都既要认识它的自然属性及其规律,又要认识它对人和人类所具有的意义,只有这样认识才是全面的。因此,从完整的意义上看,任何认识都必须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即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

      事实认识是对客观事物固有属性及其规律的认识。客观事物作为一种现实存在,本身是无所谓有无价值的,因此,对它的认识可以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通过分析、综合、抽象和概括即直接的认知而获得。事实认识就是事实认知,它是主体取向的,以客体尺度为尺度。传统认识论所谓的认识实际就是认知。由于片面地追求知识的客观性,忽视了认识过程中主体的需要、利益等主观性,因此这种认识论只能是一种知识论。当某一客体和主体发生联系进入人的活动领域时,它不仅被当作认知的对象,而且被当作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价值对象。任何现实的客体都既是事实客体,又是价值客体,对于价值客体人们不能像对待客体事实那样去认识它,客体对主体是否有益、是否符合主体利益,必须通过主体的评价活动才能被人们所掌握。尤其是一些比较复杂的事物和现象,则更需要借助一定的价值规范和评价标准,进行严格的分析、评定才能获得价值认识。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主要是看客体是否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不同主体之间的需要和利益不同,决定他们对同一客体所作的评价也不相同。因此,评价反映的是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评价与认识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具有较强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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