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稀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以来都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所涉及的股权稀释是指,在权益法核算下,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导致原投资方股权被稀释(下降)而依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例如,由若干个投资方(1个以上)共同投资一家被投资单位,其中一个投资方对该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投资,其他投资方对该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该投资方股权比例被稀释,但稀释后该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 表1 A公司对D公司投资及D公司所有者权益计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 D公司所有者权益 | |
2×10年3月20日投资 | 200(成本) | 1000(资本或股本) | |
2×10~2×11年D公司实现净利润增加 | 200(1000×20%)(损益调整) | 1000(留存收益) | |
2×11年12月31日 | 400(账面价值) | 2000(所有者权益合计) | |
2×12年1月1日,B公司增资 | | 800 | |
| | 2800(增资后所有者权益合计) | |
2×12年1月1日A公司应享有D公司增资后权益 | 420(2800×15%) | | |
D公司增资后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 | 20[420-400或800×15%-400×(5%÷20%)] | | |
一、股权稀释会计处理的不同观点 对于股权稀释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下面,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2号准则(2014)”]及其指南予以说明。 例1:2×10年3月20日,A、B、C公司分别以现金200万元、400万元和400万元出资设立D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20%、40%、40%的股权。A公司对 D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D公司自设立起至2×11年12月31日实现净损益1000万元,除此以外,无其他影响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事项。2×12年1月1日,经A、B、C公司协商,B公司对D公司增资800万元,增资后D公司净资产为2800万元,A、B、C公司分别持有 D公司15%、50%、35%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假定A公司与D公司适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双方在当期及以前期间未发生其他内部交易。2×12年1月1日与2×11年12月31日, D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同,不考虑减值、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的影响。A公司对 D公司投资及D公司所有者权益有关计算见表1。 在该例中,因B公司增资导致A公司持股比例由20%下降至15%,但享有 D公司增资后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增加了20万元,该增加的20万元代表什么样的含义?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视同处置股权处理。即相当于A公司出售了原持有股权的四分之一(5%股权),按照一般股权处置进行会计处理,这种观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本原则一致。尽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2年年底发布的《权益法:投资方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包括股权稀释)应在权益中确认,在该股权终止确认时转入当期损益,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根据全球反馈意见决定终止该项目,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此类事项的会计处理尚无明确规定。然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曾发布的决议中认为,股权稀释情况下,视同处置与直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的原则应保持一致,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 28)有关股权终止确认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这种观点下,投资方按照稀释后剩余股权与被投资单位增资额计算所享有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处置部分应结转(终止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终止确认当期的损益。例1中,因B公司对D公司增资800万元而导致A公司对 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2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视为权益性交易。因B公司对D公司增资,导致A公司对 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20万元,作为资本(或股本)溢价,确认为资本公积。但是,也有观点认为,B公司增资D公司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还需要进一步认证,因为如果是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如新股东与原股东不存在股东之间的关系,似乎权益性交易并不能表达股东投资的实质意义,股东的增资行为不应视为权益性交易,并且权益性交易目前也没有确切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