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支出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会计报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目前,正值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期。由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都属于备案制,不再有审批制,因此,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疫情期间,有很多企业都进行了公益捐赠,那么捐赠支出该如何进行会计、税务处理呢?

       捐赠的会计处理

       捐赠,在目前有三种方式,分为公益性捐赠、扶贫性捐赠和赞助支出。

       货币资金捐赠的会计处理

       不区分公益性捐赠、赞助或者扶贫性捐赠,捐赠时,均作为“营业外支出”进行核算。

       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赞助或者扶贫性捐赠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实物捐赠的会计处理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赞助支出: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赞助支出的,由于按照税法规定必须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扶贫性捐赠支出:

       扶贫性捐赠支出,不需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货币资金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如果捐赠的为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等货币资金,不涉及增值税,仅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

       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利润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属于有税法扣除标准的一项支出,首先需计算出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年度利润总额×12%,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年度利润总额为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在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即通常所说的会计所得。

       提醒:企业或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核实受赠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否则,需要按照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民政部,每年均公布上一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企业通过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事业的捐赠方可税前扣除。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1:某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2018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企业当年未扣除金额14万元,允许扣除三年时限,即从次年2019年开始,可在2021年以前扣除。平时捐赠时是计入“营业外支出”,在进行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增14万元。

       提醒:公益性捐赠支出需根据税法扣除标准进行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但不需要调整会计分录。

       扶贫捐赠

       扶贫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中的一种。为了支持扶贫攻坚,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文,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开始,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即扶贫捐赠。

       扶贫捐赠支出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需要将捐赠物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扶贫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的政策。

       扶贫捐赠的方式比公益性捐赠的规定灵活,可以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也可以是直接无偿捐赠。

       提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相关票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