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青少年犯罪是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严重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面临着青少年犯罪情况恶化、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严峻现实。2008年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工作,青少年犯罪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进入了长期下降的低水平时期,出现了各项指标持续向好的良好局面[1]。但是,我们还应看到青少年犯罪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伴随着社会转型速度加快,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呈现出了日趋复杂的趋势,需要从理论角度加以分析和阐释,深入挖掘青少年犯罪的形成机制,为开展更为精准的青少年犯罪防治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间,学界从未放弃对青少年犯罪成因的理论解读,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这对于丰富青少年犯罪研究的理论视角,增强西方经典社会学理论、现代社会学理论、当代社会学理论和中国本土特色社会学理论的学术生命力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社会学理论存有主流与非主流之分,主流社会学理论更受学界推崇,学者大多从主流社会学理论的角度出发阐释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而非主流社会学理论对于青少年犯罪成因的解释却始终处于失语状态,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犯罪理论研究向纵深推进。此外,伴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度推进和社会变迁速度的加快,青少年犯罪成因将会越来越复杂,需要新的理论视角介入并加以解释。非主流社会学理论的兴起,不仅在研究领域和主题上大大拓展了当代社会理论的空间,而且在研究方法和理论取向上也为当代社会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当前关于青少年犯罪成因的理论阐释需要充分吸纳非主流社会学理论,全方位地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形成及发生机制。时空社会学作为当下非主流社会学的新兴分支学科之一,应该且必须将青少年犯罪纳入其理论解释范畴,并运用时空社会学的独特分析视角充分揭示影响青少年犯罪发生的时空因素。 二、时空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的逻辑契合 (一)时空社会学介入青少年犯罪成因分析的必要性 回顾中国学者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四十多年的理论研究成果发现,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失范理论、社会系统理论、社会解组理论、社会化理论、社会冲突理论、社会互动理论等社会学理论都被用于阐释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学者们运用上述理论系统考察了青少年犯罪的宏观原因和微观因素。宏观原因包括社会控制弱化、社会失范、社会冲突、社会结构失衡等,学者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处于巨大的社会转型时期,青少年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对突如其来的社会转变无法有效应对,常常产生与社会普适行为准则不协调的越轨行为[2],而当弱社会控制难以激发或维持社会规范和社会纽带对社会越轨行为的调控作用时[3],犯罪就可能产生。微观原因包括个体社会化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朋辈伙伴等对青少年群体成长的不良影响,学者们发现,当家庭结构裂变成为影响青少年社会化不完全的关键因素时[4],生活在家庭关系紧张甚至家庭解体环境下的青少年,更易在社会上结交同龄伙伴,交友不慎会使青少年误入歧途[5]。此外,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对心理健康及性教育的忽视也与青少年犯罪存在重要关联[6]。但时间和空间作为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中介变量,却未能纳入青少年犯罪的理论阐释当中,这也构成了当前青少年犯罪理论研究的缺憾之一,由此,很有必要运用时空社会学理论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二)时空社会学介入青少年犯罪成因分析的可行性 时间和空间是社会运行中不可缺失的关键元素,事实上,社会的一切结构性和过程性变迁都是在时空维度上进行的。时间和空间不是二元对立的彼与此,相反,时空同构和时空共变成为了一切社会变化的基础,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时间和空间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成员生产、生活、发展的重要变量,透过社会时间与社会空间可以深刻揭示作为个体的人的微观变化和作为整体的社会的宏观变迁,时间与空间早已被现代社会打上了现代性的烙印。 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7]。青少年犯罪是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必然,也是现代社会断裂发展的表征,更是现代社会由整合走向分化、再由分化迈入整合的破坏性因素和缓和性因素。青少年犯罪是社会时空变迁中现代性的冲击力和青少年自身的承载力难以平衡与调和的产物,因此,青少年犯罪具有明显的时空特性,即无论是青少年犯罪的形成时间和触发时间,还是青少年犯罪的促成空间和发生空间,时间和空间都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按照列斐伏尔的观点,日常生活的异化揭示了现代社会空间的消极意义,时间和空间被视为某种被压制和潜藏的解放潜能的处所。青少年实施犯罪可能是为了获得某种所谓的权力等级位置,也可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本能需要。然而,无论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何种目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条件都需要非线性、非均匀、需要解释、也可以用来解释的时间维度和物理性、情境性、生产性和规训性的空间维度。脱离了必要的时间和空间,青少年犯罪便难以发生。由此可见,时空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成因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契合。 三、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时空社会学分析 (一)作为自变量的时间与青少年犯罪 自然时间是一种流逝过程,社会时间则是社会进程。社会时间的建构性在于社会时间对不同的人会有着不同的社会意义和情感,这些附着于时间上的意义与情感可能会帮助个体走向成功,当然也会发生反转,成为个体犯罪的促导因素。 1.时间积累性与青少年犯罪 舒兹、卢曼、吉登斯等人指出,行动与时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8],行动是发生在时间层面的实践。青少年犯罪意念和犯罪行为的产生依赖于时间的积累,伴随着时间的积累,青少年犯罪意念愈加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青少年犯罪是时间绵延的结果。例如,2018年4月27日,陕西省米脂县90后男子砍死7名中学生,原因是他在米脂三中上学时受同学欺负,遂记恨在心。2018年6月14日,中科院学生谢某与其高中同学周某某吃饭时,被周某某突然刺死,只因为两年前谢某的一句“别玩儿了”的话语。这说明青少年犯罪意念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消除,反而愈加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