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技术进步是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Romer,1990),尤其是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增大、中国进入增长动力转换攻关期的内外约束背景下,创新驱动内涵式增长,已然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张军扩等,2019)。能否顺利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关键在于能否激励市场中微观主体的技术创新意愿和能力。客观来看,中国的科技创新改革取得了巨大进步,但自主创新能力相对不足,尚不能成为支撑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能①。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的研究发现,中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存在着“量大质低”“策略性迎合”等特征,导致企业专利创新在全球技术链中的“低端锁定”困境。企业技术创新作为一个具有典型投入沉没性、过程不可逆及产出不确定的长周期高风险活动,本身就受到高调整成本和高融资成本的“双高”问题困扰,其持续性需要稳定、充足的金融资源作为保障(王玉泽等,2019)。不难发现,高效低价的金融支持方式是企业技术创新得以提质增效的核心要素。据此,当下中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存在的短板,往往也与现实金融体系发展不充分、不平衡有密切关联。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制约我国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关键因素是融资模式(间接融资比重过大)与金融供求(供给不足)的不平衡(黄益平,2018)。具体来看,传统金融部门在支持企业生产(创新)活动中暴露出了一些结构性问题,金融资源出现显著的“流动性分层”:第一,“属性错配”,由于传统金融结构性失衡(间接金融为主),行业顺周期偏好与审慎风险评估体系的约束,使得经济系统中金融资源可得性缺乏公平性,市场规模贡献占比大的预算硬约束部门融资难、融资贵与市场规模贡献占比小的预算软约束部门融资低成本、低效率的现象长期存在;第二,“领域错配”,由于多层次直接融资市场的供给不足,传统间接金融部门秉承盈利准则和风控要求,与国家发展动能转换、制造业转型升级在考核次序和风险监管上出现错位,即便是多个金融部门的协同合作,也使得作为中国产业核心元素的制造业难以获得足够支持;第三,“阶段错配”,企业的不同周期阶段在可抵押品、担保能力和市场前景上差别迥异,由于金融体系供给的金融服务或产品单一,传统金融部门具有“后向型”偏好,即依据企业的资产、盈利能力等来选择授信客户,使得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期企业往往面临金融排斥。传统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出现的结构性错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微观结构主体在创新发展上的潜在驱动力,这也是当前金融改革发展应当关注的痛点。 传统金融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在新时代下需要创新性的金融模式加以解决。特别是,凭借近年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蓬勃发展的重大契机,金融也加强了与新兴技术的有机融合,一种新型惠普金融模式——数字金融于此应运而生(郭峰等,2016),并成为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Lee and Shin,2018;黄浩,2018)。以共享、便捷、低成本、低门槛为特征的数字金融,能否通过精准化的用户画像、精细化的风险定价和集约化的业务流程(Demertzis et al.,2018)来驱动企业技术创新,是一个值得探究的现实问题。现有文献较多从金融发展、政策扶持、人力资本等视角论述如何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易信、刘凤良,2015;Seyoum et al.,2015),考虑到数字金融发展的时限较短,更多的文献集中于数字金融(金融科技)如何影响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唐松等,2019)、促进创业(谢绚丽等,2018)、影响金融需求(傅秋子、黄益平,2018)等。上述成果为本文探究由“数字金融—企业创新”引发的一系列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方法启发,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数字金融驱动问题仍缺乏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和实证结论,鉴于中国数字金融发展规模及在世界技术实践的领先地位,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大趋势下,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着较强的现实价值和多学科交叉研究视角的启发意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中国的数字金融发展行业融资规模、应用场景等领域在全球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除了传统金融供给不足为数字金融留下许多成长空间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依赖于中国政府长期改革开放经验,监管部门往往会通过“试点容错”,适度提高容忍度、放松监管约束来为新型金融模式的创新变革提供有利环境(唐松,2019),对数字金融而言也是如此。相比于发达国家,中国的数字金融在初创和成长过程中所受到的监管压强较之于传统金融而言更小(黄浩,2018)。但随着数字金融的发展逐步成熟,对其进行合理的约束和监管是促进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并推动“创新监管方式”。在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监管的作用十分关键,监管的方向和力度,甚至会直接影响特定金融行业的发展走向(杨东,2018;Treleaven,2015)。于此,金融监管在“数字金融—企业创新”中扮演着怎样的作用值得进一步考察,这有助于实现数字金融的良性发展、金融监管模式改善和微观主体创新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