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进步的合理尺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庄伟林、赖恩明,复旦大学哲学系硕士生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社会进步的尺度问题,学界讨论已经比较充分,大体说来有生产力尺度和人的尺度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在对社会进步的尺度问题进行讨论以前,有必要对社会进步这个概念先加以界定,这样才能为讨论提供一个适当的基础。本文从社会和进步的一般概念入手阐述社会进步,旨在阐明社会进步的尺度是以人的尺度为中心的、人的价值尺度与生产力尺度的内在统一。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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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社会”是一个歧义丛生的概念。且看几种关于“社会”的定义,一种是指“人即主体,由于共同物质条件通过一定的形式联结起来的人群集合体,当我们说社会舆论、社会效果时,社会就是这种涵义”;另一种是指“由以联结的历史形式,是人群即主体活动的历史形式,当我们说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时,社会就是这个涵义”(注:李延明:《在历史的序列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页。)。这两种观点均将社会看成是主体的集合体和社会的形态结构。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即历史:“历史的客体和主体,也就是社会的主体和客体。所谓历史,无非是社会的变化。历史是社会的纵断面,社会是历史的横断面”(注:《 陈先达文集》, 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还有观点认为, “社会是由历史上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和超个人的种种行为模式构成的,是一种超个人的历史性的人类总体”(注:《国外学者论人和人道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86页。),并引用了马克思的观点作为佐证:“ 这种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4页。)。概括以上论述, 我们认为社会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是从动态的角度看,即从社会主体、社会客体、以及主客体的交互作用三方面相结合来界定;二是从社会的静态结构,即从社会经济结构角度,从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四方面结合来认识。从动态的过程来看,社会活动都是围绕着社会主体(人)而展开的活动,社会主体是社会活动的中心,是社会活动服务的对象;社会客体不仅是社会主体活动的对象,也是社会主体活动的结果,是社会主体实现自身需要的基础。因此从动态角度来认识社会,必然将社会进步的关注点落在人的自身发展上,必然将人的价值和自由的实现作为社会进步的尺度。与此相反,从静态的社会结构来看,社会被分为生产力、生产关系、其他社会关系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四个方面,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基本观点,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生产力对社会关系的决定作用使生产力成为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历史似乎也成了不需要主体的“无主体过程”。由此可见,关于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即以人的价值和自由的实现为尺度)的分歧和对立,实质上是源于对社会的两种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对社会的理解,应当将社会的结构分析与动态把握相结合,将社会的共时性因素与历时性因素纳入社会的涵义之中,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认识,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衡量社会进步可以有两种尺度,即生产力尺度和人的尺度,它们是对社会的不同理解而得出的似乎不同的尺度,实际上,这两种尺度是统一的,因为社会的动态过程和静态结构应是统一的。

      其二,对进步概念的理解。两种尺度的对立和分歧还与对进步的理解有关。正如姚军毅在《进步及几个相关的问题》一文(注:参见《江西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指出的那样,进步这个概念, 在社会(历史)进步的讨论文章中并不是很明确的,进步应作为一个价值概念而存在,离开人讨论进步是毫无意义的。我们不能脱离人来谈论所谓的“自然进步”,因为对自然而言,只有进化或演化。正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拉布里奥拉所指出的那样,进步是一个专属于人的价值概念,“对任何细心研究进步这个概念的特殊本质的人来说,这个概念始终包含着评价的因素;因此,不能把它同单纯发展这个狭隘的概念混为一谈,因为单纯的发展概念根本不包括价值增长的思想。”(注:安·拉布里奥拉:《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0—141页。)因此,进步是人通过自身的活动朝向活动的目标的前进过程,当我们说社会进步时,意思是社会朝向我们预定的目标前进。然而,由于社会目标的多层次性与复杂性,我们在具体讨论某一社会活动时对进步的价值判断就会因判断主体对目标的设定和理解的不同而异,这就是进步尺度的相对性。因此当我们讨论社会进步时,就是要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讨论整个社会的进步的尺度问题。显而易见,从社会存在的功能来看,社会是人类为了集合成共同力量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实现类生存和类发展才出现的,因此,人的价值尺度,乃是社会即以人和人的活动为中心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统一体的进步尺度。

      二

      如果说人的尺度是社会进步的尺度,那么,生产力尺度是否也能成为社会进步的尺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又有一种怎样的关系?持生产力尺度为社会进步唯一尺度的观点在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脱离人来讨论进步。这种观点从社会结构系统出发,将社会分解为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诸系统,其中生产力系统在社会的物和结构系统中起决定作用,决定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因此进步是可以脱离人的无主体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一观点为现行绝大部分教科书所采纳);第二,将生产力看作是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社会客体,生产力被等同于物和社会客体。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于将生产力仅仅当作一种纯粹的物来对待,将社会客体也理解为物(注:关于这一点可参看沈佳强:《社会进步两种尺度的辩证关系》,杭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但社会客体不仅是物,而且也包含着人, 生产力实质上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的主体能力,生产力作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取得了物质产品这样一种物的外观和形式,因此“生产力是个人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5页。), “生产力的历史本身是个人力量发展的历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1页。)。 一定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实现人的价值和自由相联系的;正因为生产力以其物的外观表征着人的主体能力和价值、自由的实现程度,它才能成为社会进步的尺度。这一点下文还要进一步阐述。因此,生产力尺度就其与社会主体的能力相联系的实质上,即它只有与人的尺度相联系,才能成为社会进步的尺度,生产力尺度内在地是一种人的尺度,是以人的尺度为其基础的,单纯从社会结构系统出发来理解的作为物的生产力的尺度,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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