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的重要性 有一定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凡事应讲究一个方法。方法对头,做事可能得心应手,方法不对,则可能事倍而功半。做学问应不应该讲究方法?搞哲学研究应不应当在方法上专门下一番功夫?依我的经验,答案是肯定的。 应当预先声明,高度重视方法并不意味着盲目崇拜方法,以为方法万能。不甚确切地说,方法类似使事情成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良好的训练方法并不能使每一个运动员都成为世界冠军,正确的学习和思维习惯并不能使哲学研究者成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式的大思想家。方法可以使人在达到目的的过程中少走弯路,在许多成功者身上,都可以看出良好的方法和训练的痕迹。对优秀的思想者和学问家作精心分析,往往可以发现他们无非有一样或几样看家本领,解决某一类问题对他们而言是拿手好戏,方法论的训练使他们的思想和个性打上了鲜明的特征。 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个“器”是工具,对于做学问的人而言,就是思维方法、思维习惯,以及某种特殊的知识技能,它要靠自觉地学习和刻苦的训练才能得到。 对哲学研究而言,有许多工具性的方法和知识是必备的,或者说是多多益善,比如外语、自然科学知识、历史知识,等等,但与哲学这门学科的内在特性最相关的,我认为是语言和逻辑分析的能力。 这似乎是老生常谈,因为人们早就知道,思考和写作离不开正确使用语言,使得论证和表达符合逻辑。我们在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可以看到,斯大林建议编写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应“包括一位有经验的法学家来检查措词的确切性。”我现在想强调,哲学研究对于语言和逻辑分析素养的要求,应超过一般学术或文化工作对它们的要求。 哲学不是经验科学,对经验材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的能力和手段,对于哲学家而言并不是至关重要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哲学以研究人的思维为己任,哲学的研究不是结论和经验事实之间比照的问题,多半是一个表达的问题。语言和逻辑分析的重要性,自哲学诞生起就一直备受关注,到了20世纪更成了中心话题。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实质上就是语言和逻辑分析法,他在交谈中对于对方关于“正义”、“美德”的观点不断发出诘问,以期归纳出正确的定义。罗素曾讲过,许许多多哲学问题,在分析和澄清之后可以发现,它们并不是哲学问题,而是逻辑问题。此话可能说得有些片面和偏激,但聪明人不会急于去指出和批评其片面偏激处,而是体察其合理和有启发性的一面。 二、两个例子 也许有人会说:你是以研究罗素哲学思想起家,以研究西方分析哲学为专长,所以才鼓吹语言与逻辑分析。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果关系应该颠倒过来说才对。恰恰是意识到许多重大的哲学问题长期争论而毫无结果,究其原因无非是问题本属词句之争,双方在事实、立场、规范方面并无对立和分歧,才促使我重视语言和逻辑的分析。 有两个哲学争论的例子我至今仍记忆犹新,我对它们的思考发生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那时我正在考虑自己的专业方向。 第一个例子是关于“一分为二”和“合二而一”的争论。从政治层面上说,康生等人组织对主张“合二而一”的哲学家杨献珍及其支持者批判和围剿,将他们的观点打成“修正主义理论”,对他们进行残酷迫害,其间是非曲直,一清二楚,不容置疑。但在学理层面,不少哲学工作者仍想弄清楚,究竟是“一分为二”对,还是“合二而一”对。许多人认为这种争论不但是有意义的,而且是意义重大的,他们挖空心思、竭尽全力为自己的主张搜罗证据。但我在仔细分析各方的论点论据之后发现,双方的对立只涉及表达和词句,他们在立场、观点、方法上并无实质分歧。 主张“一分为二”的人气势汹汹地质问:对于帝国主义、修正主义,我们是斗争还是妥协,该“一分为二”还是“合二而一”?而对立面则不甘示弱,他们的反诘也相当凌厉:台湾应回到祖国怀抱,宝岛与大陆的关系,应“合二而一”,还是“一分为二”?主张“合二而一”的人以化学为例说,氧和氢化合生成水,是“合二而一”的典型事例,而对方则反击说,这个化合过程是有条件的,即使考察常态之下的水,从微观层次上看,氢氧粒子之间的对立、排斥倾向始终存在。 我断然认为,以上争论是无谓之争。争论双方对于是否应当与帝国主义、修正主义作不妥协的斗争,台湾是否应当回归,立场完全一致,对于氢氧的化合分解过程,他们承认化学提供的一切知识。争论只出现于对同一事实、过程某个倾向、侧面的强调。论战者都是对立统一这个辩证法原理的坚定信奉者,分歧仅在于这个原理应当表述为“一分为二”还是“合二而一”。我认定,与自然科学的争论相反,这样的争论注定没有结果。事实果然如此,事实也只能如此。 第二个例子是这样的。有一篇文章在重申对于马列主义信念的同时,也顺带重述了唯物辩证法的原理:世上一切事物都有发生、发展、灭亡的过程。并由此推论说,马列主义最终也是要灭亡的。有位作者认为这么说十分大逆不道,著文批判,这当然是可以的,但他作了下面这样的论证:假使马克思主义有一天真会灭亡,那么马克思关于“事物有发生、发展、灭亡过程”的观点自然也会灭亡,这样一来,说任何事物都必然消灭的结论也就不成立了。作者自以为作了一个巧妙的论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但任何懂得语义学悖论的人都知道,这样的论证是无效的,当辩证法断言“一切事物皆会消亡”时,断言本身比所断定的事物高了一个层次,如果一定要把这个断言理解成可以自返,那么就会出现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