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标准到“三个有利于”标准

作 者:

作者简介:
崔自铎,1929年生,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教授。

原文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从理论发展的角度,对实践标准、生产力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含义、对象、针对性以及为什么要划清实践标准同理论标准、生产力标准同生产关系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同不符合实际的社会主义观念标准之间的界限,都作了概要分析和探索,提出了从实践标准,到生产力标准,再到“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理论发展,分别构成了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过程中,在认识路线上、历史观上、价值观上所实现的三次拨乱反正。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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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三个标准,就是要坚持实践标准、生产力标准和“三个有利于”标准。相应地,还要划清三条界限,是指要划清实践标准与理论标准,生产力标准与生产关系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与不符合实际的社会主义观念标准之间的界限。

      一、实践标准与理论标准

      实践标准,是指把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伪、对错的标准。这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常识性问题。可是,这个问题,竟然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引发了全国性的真理标准大讨论。这里有两点值得我们深思:一是为什么这样一个常识性的哲学问题,竟引出了两种截然对立的态度;二是为什么这样一个抽象的哲学问题,竟引起了如此广泛的社会影响,牵动了那么多人的关注。究其原因,这是由于真理和真理标准问题,对于不同利益的群体或集团,并不是中性的。这同一个问题,由于它对不同群体或集团的利益所产生的影响不同,因此它便会引起不同的反应。真理标准的讨论,便是明显的一例。另外,真理标准讨论,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深远和巨大的社会影响,乃是由于这一讨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更具体些说,真理标准大讨论,在打倒“四人帮”之后不久,对于澄清个人迷信影响、对清除“两个凡是”,对促进人们的思想解放,对实现拨乱反正和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对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发展,都具有迫切意义。就是说,坚持实践标准,批判“两个凡是”,决不只是一个一般的学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70年代末中国社会前进,历史发展和社会主义命运的关键性问题。正因为如此,真理标准的讨论,便构成了我国人民在现代史上继五四运动和延安整风之后的第三次思想大解放的显著标志。

      实践标准的对象,是人们的思想认识,它所解决的问题,是判定和检验人们的思想认识的真伪,以求得真理。

      坚持实践标准观点,其针对性,是“两个凡是”思潮;其目的,是要划清实践标准与理论标准的界限,实现认识路线上的拨乱反正,从而为其它领域里的拨乱反正,提供哲学理论依据。所谓理论标准,是指以某种观点、思想、理论,作为划分认识真伪的根本标准的错误思想。例如,在我国古代以“圣人”言论和意见为标准的观点,就属于以理论检验认识真伪标准的范畴。在70年代末,我国一度出现和流行的“两个凡是”,以领袖人物的指示和决策作为衡量、检验认识真伪与否的标准,同样属于理论标准范畴。这显然是错误的观点。它已被历史所抛弃,为实践所推倒。

      当然,坚持实践标准,划清它同“两个凡是”(即理论标准)之间的界限,并不是一次讨论就可以彻底解决问题的。在不同的形势、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条件下,“两个凡是”的思想流毒,仍然可能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点值得我们注意和警惕。

      二、生产力标准与生产关系标准

      认识的真假、对错,靠实践来检验,这是真理标准问题。那么,实践,作为人的改造世界的物质性活动,其是非、对错,又靠什么来检验呢?这是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向我们提出的一个新的理论课题。这就是生产力标准问题。当社会主义的实践,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深入到人们的实践活动这个更深层次时,自然就会碰到和引发出生产力标准问题。这是历史的必然。从历史发展的逻辑看,如果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个方面的拨乱反正、特别是认识路线上的拨乱反正,便被提到了首位的话,那么,当改革实践进行多年之后,它又引发出许多值得人们思考和解决的哲学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判断和检验人们实践活动的对错、是非问题。比如说,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在农村的改革实践中,又要重新恢复和发展在“文化大革命”中反复批判过的“包产到户”,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那么,这种实践到底是正确或不正确呢?如何判定和检验我们当前在农村中所进行的改革实践的是非、对错呢?这样社会主义改革实践便向我们提出了生产力标准问题。可见,生产力标准的提出,反映了我国80年代社会改革深化和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实践推动下发展的客观逻辑。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党的决议的形式,肯定了生产力标准的观点,《决定》指出:“全党同志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应该紧紧把握住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基本观点,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这是在新时期我们党对生产力标准的重新界定。(注:参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1079页。)

      生产力标准的对象,主要是人们的社会实践。其针对性主要是生产关系标准,即以生产关系类型及其水平高低来判定社会实践的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我们坚持生产力标准观点,就是要划清它同生产关系标准的界限,以达到在社会历史观上的拨乱反正。

      以生产力为标准检验实践的是非对错、得失成败,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因为,社会历史、社会生产力归根到底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结果,特别是人们的社会生产劳动所创造的成果。而创造社会生产力的社会实践的是非对错、得失成败又靠什么评价、检验呢?归根到底,要由实践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成果——社会生产力来检验。这就是生产力标准的含义。基于此,我们说,判定社会实践是非的根本标准,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只能是以社会实践对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是否起促进作用为标准。如果人们的社会实践对生产力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就是正确的实践,否则,就是错误的实践。因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生产力不只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又是制约整个社会交往,决定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当然,我们决不能因为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根本的、决定性作用,而忽视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说,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生产力相比,毕竟居第二位。故此,我们反对以生产关系作为评价和检验社会实践是非、对错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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