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真理标准讨论’二十周年学术座谈会”发言摘登

作者简介:
王锐生 首都师范大学 朱德生 北京大学哲学系 黄克剑 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 李德顺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何祚庥 中国科学院 吴元梁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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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价值与实践

      1、1978 年真理标准讨论的历史意义在于通过思想解放来扫除横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征途上的思想和政治障碍,在这个意义上,讨论所解决的主要是政治问题。从价值视角看真理标准问题则基本上未曾触及。现在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思考实践、真理与价值三者的关系,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

      2、真理与价值、 求真与利益追求是不可分地统一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规定着人们如何对待从实践中获得的真理性认识。一条几何学的公式如果触犯了某些人的利益,也会被他们推翻。如果从真理与价值的联系上反思1978年那场讨论,可以说,这场讨论之所以能够发生改变中国社会面貌的巨大作用,并不是因为它“发现了”真理标准,而是它使这个标准得以应用于当时的政治生活,否定了两个“凡是”,从而恢复了党的思想路线。而促使真理标准的社会应用得以实现的,则是当时中国社会各阶层人们的切身利益。真理标准的社会应用告诉我们:认识论上解决了的,如果缺乏实际利益的推动,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3、真理观与价值观应当统一起来。 但在实际生活中二者常常不能统一。人们的实践需要真理性的认识,使自己的主观同客观相一致(实事求是)。但人们的行动首先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益和需要决定人们的价值取向,从而使人在一定场合下有可能对真理视而不见,导致真理观与价值观的背离。1978年那场大讨论中,当时负责党的意识形态部门的某些高级领导人搞了几十年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未必完全不懂得实践检验真理这个浅显道理。推动他们站到“两个凡是”一边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他们的利益关系密切相关的现实的政治考虑。

      学术界一度提出过这样的问题:真理要由实践来检验,而实践活动的得失、成败又由什么来检验?我认为,应当从不同维度来回答这个问题。这是因为人在实践活动中是以不同的“角色”出现的。

      从单个实践者的维度看,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成与败)是由推动他去行动的那个目的来检验的。这个目的包含着两方面的因素:①主体的需要(主体不满足于现实世界,要求改变它。这一改变现实的需要既来自主体发展自己的意愿,也来自已有的客观现实的驱动);②反映客观世界(客体)规律性的东西。目的若不以此种客观规律性为依据,就会流于空想。正是这种客观规律性的内容使目的能够作为规律决定着人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从而使客体发生合目的性的改变。动物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本能。而人的活动之所以成为实践活动,就是因为人的活动是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改变客观世界,并在这个改造中改变自身。如果支配着人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有目的的活动是来自客观世界,包含着客观规律性的,那么它就能变主观为客观。人的实践结果(成与败、得与失)对于实践者个人来说,是靠着这个主观在何种程度上转化为客观现实来检验的。关于这一检验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比蜜蜂与工程师的活动的异同时,就已经描述过了。在这个主观向客观转化的过程中,一方面通过目的的是否实现完成了对实践结果的检验(这是价值关系上的得失、成败的检验);另一方面在这同时也就检验了人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因为我们用以指导行动的认识(理论等间接知识)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客体的规律性,通过主观目的之转化(或不能转化)为客观现实,就得到了证明。

      只从人类与其他动物的活动对比来看实践活动结果的检验,这样的维度不能适用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现实的人。因为在现实中,个人只有作为社会关系中一个成员才能参与社会实践,改变客观世界。这样一来,个人就要作为群体一员进入角色,而活动的结果只能是无数个体意志相互矛盾、冲突和交互作用的产物。由此就给实践结果的检验带来一系列变化:

      第一,实践结果既然不是单个人孤立活动的产物,因此对它的检验不能以个人主观目的之实现来衡量。衡量这一群体活动结果之成败、得失的东西既与个人活动有关,但绝不是单个人活动的产物。

      第二,用来衡量群体活动结果的东西应当是这个群体所追求的目的的实现。而衡量这种目的实现程度的尺度应当是有利于群体的全面发展的,是综合的。其中,生产力的发展是最重要的指标,但并不是唯一的指标。另外,群体追求自身发展和完善是不应有最终界限的,因此它所追求的目的也是不断改变的。

      第三,促使每个人行动起来的总是与他个人的利益有关。但对个人眼前有效果(合乎个人利益)的东西并不一定是检验个人的实践活动结果的合理的尺度,更不是检验他所属的群的实践活动成败的尺度。这是因为为了达到群体的目的,在目的实现过程的特定阶段上,有时不得不牺牲某些个体的志趣、利益等等。个体的利益的牺牲是群体的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来检验群体实践结果的尺度对群体来说是合目的的,但对某些个体来说,未必是直接合目的的(从个体的长远利益,或者说是几个世代之后的个体的利益来看,则是合目的的)。

      实践活动结果的检验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同一实践活动会在不同领域产生完全相反的效应,而且这些效应又往往不是同步出现的。有些效应在实践行动之前就可以预见到,有些效应的出现是滞后的,是近期无法预料的。这就使实践结果的检验变得异常复杂。

      反思实践标准的讨论

      1978年关于实践标准的大讨论,是一次意义重大的历史事件。没有这次讨论,便不会有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不会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次全民的反对教条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教育,是一次生动而又深刻的思想解放运动。今天当我们来回顾这一历史事件时,我以为最主要的仍然是要发扬反对教条主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

      不过,当年的讨论,我以为主要是一场政治性的讨论,理论上并没有能充分展开。经验主义的观点在当时有些文章中,是当作理所当然的观点来应用的。为此,1978年9月, 我曾在《光明日报》发表了短文《一点建议》,希望在理论上也能有所讨论、有所前进。但是,我又不愿干扰当时讨论的大方向,所以没有发挥。今天应该多讨论一点理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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