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哲学研究中的几个元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永富:博士、 西安交通大学哲学研究所所长, 教授, 邮编:710049

原文出处:
武陵学刊: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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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哲学研究中的元问题不是直接关于价值的,而是关于对价值的研究的。对于价值哲学中的元问题的探讨并不直接提供对价值的看法,而是提供对价值的研究的看法,对价值哲学研究中的元问题是否有明确的意识,能否作恰当的处理,将关系到价值哲学研究能否走向有序与成熟,能否进行认真的有意义的对话。价值哲学研究中的元问题很多,本文只考察定义问题、分类问题与分歧问题。

      一、关于定义

      价值的定义问题是价值哲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因而理所当然地受到研究者的普遍重视,尽管如此,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最成问题的恐怕还是价值的定义。

      价值的定义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能否定义的问题,二是定义的出发点与根据问题。

      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公认的观点是,简单观念不能虚构,也不能靠定义来把握、来理解,即简单观念只能直接获得,只能靠直接体验来把握、来理解。例如,一个天生的盲人无法通过定义来把握、理解视力正常的人的红的观念。

      但是,简单观念不能通过定义来把握、理解、严格说来,并不等于能给表达简单观念的语词下定义,更不等于不能对语词作解释,也不等于不能通过定义或解释来确定语词的正确用法。例如,一个天生的盲人虽然不能通过定义获得与视力正常的人一样的红的体验,但是却可以通过恰当的定义或解释把握“红”这个词的正确用法,即一个天生的盲人可以通过恰当的定义或解释,像视力正常的人一样准确无误地使用“红”一词。实际上,我们给一个语词下定义至少并不总是为了传达一种观念,至少有时是为了明确语词的用法。

      在讨论价值的定义时,有人认为,价值之所以不可定义,不是因为价值一词所表达的观念太简单,而是因为太复杂,从而无法通过定义来穷尽观念的全部内容。

      不管是因为价值观念简单,还是因为价值观念复杂,认为价值不可定义的人,却都在对价值作解释或说明。如果不把自己的解释看作随着的、不必认真对待的,而是企图提出一种在价值一词的一切合法使用的场合都普遍有效的对价值的解释、说明,那么不管口头上是否承认,进行这样一种解释、说明同给价值下定义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要么不对价值作任何解释、说明,要么自认为所作的解释、说明是随意的。只要在追求一种普遍有效的解释、说明,就不能完全否认价值的定义。换言之,一方面声言价值不可定义,另一方面却在企图提出一种在价值一词的一切合法使用的场合都普遍适用的对价值的解释、说明,这不是言行不一,就是思想不清晰或逻辑不一贯。

      总之,如果我们把定义理解为给出或明确或说明被定义语词的用法,而不是给出或传达相应的观念或体验,那就要么一切词语都是可定义的,要么一切语词都不可定义,并非有的可定义,有的不可定义。

      所谓明确或说明某一语词的用法,就是明确或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使用某一语词,而且这种说明作为定义式的说明必须既具有概括的功能,又具有区分的功能,这也就是说,定义作为对被定义语词的用法的说明,所揭示的条件对于被定义语词的合法使用来说必须既充分又必要:凡是具备了定义所揭示的条件的场合,就都能合法使用被定义的语词,凡是不具备定义所揭示的条件的场合,就都不能合法使用被定义的语词。如果定义所揭示的条件不充分,即满足了定义也不一定能合法使用被定义的语词,那就意味着定义没能把被定义的语词的用法同其他语词的用法区分开来;如果定义所揭示的条件不必要,即不满足定义也能合法使用被定义的语词,那就意味着定义没能把被定义语词的一切合法的用法概括起来。定义如果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概括功能与区分功能,就不仅失去了下定义的意义,而且定义本身也不能成立。因此,要衡量我们给价值下的定义的是非优劣,就要看所下的定义能在多大程度上概括价值一词的一切合法使用,能在多大程度上把价值一词的用法同其他语词的用法区分开来。像“价值是人”之类的说法,如果也算是对价值的说明的话,那么即使不作为定义,从而不要求给出“价值”一词合法使用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至少也应该能给出“价值”一词合法使用的必要条件,即“价值是人”这一表达式意味着,只有当可以使用“有的人”时,只有当可以替换为“有的人”时,才可以使用“价值”一词,就像“张三是人”这一表达式所意味的那样,否则,“价值是人”这一说法即使不作为定义,仅仅作为价值的一种说明,也不能成立。

      定义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从事实为根据,这至少是为大多数人所承认的一条原则。但是定义所由出发的实际,所以为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就是被定义语词的实际用法。而且除了语法与逻辑之外,要判定某一定义是否成立也主要看它是否与被定义语词的实际用法相一致。这是因为语词的实际用法决定着语词的产生、存在与本质,也就是说,语词是在实际使用中产生、存在的,是在实际使用中获得自己的本质和生命力的。这就决定了同被定义语词的实际用法不一致的定义,实际上不是在给被定义的语词下定义,而是在以被定义的语词的名义虚构一个在现实中不存在的、没有生命力的语词。如果被定义的语词不是下定义者的首创,那么定义无疑要根据被定义语词的已有的实际用法来下。即使是给自己首创的语词下定义,由于发明语词是为了实际使用,因而也要根据实际的使用来下。价值一词不是当前任何一个给价值下定义的人的首创,因而任何人都不应该脱离价值一词已有的实际用法来独出心裁地给价值下定义。如果给价值下的定义与价值一词的实际用法出现了不一致,那么应该被纠正的不是实际用法,而是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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