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范畴新说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第虎,1938年生,长沙电力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创始人所理解的意识,从本质上说是指使主客体能达到统一的大脑运作,它不仅包括对外部客观过程和主体内部过程的反映,而且包括根据主体内部肉体与精神过程产生的要求对反映外部过程所得结果的改造。意识的能动性,即意识对人为的外部物质过程(主体实践及其结果)的合目的的决定性,这种决定性实际上是意识所传递的特定外部过程自身运动规律对于其发展的自我规定性。它最集中地表现为科技意识对人类社会生产活动及其发展的决定性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即深刻地表述了科技意识的这种巨大的能动性质与作用力。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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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意识的本质是使主客体能达到统一的大脑运作

      目前国内流行的各种关于意识的本质含义,大致地都认为意识是人脑所具有的对物质世界的反映机能以及通过这种机能对物质世界的反映。以国内最重要的辞书为例,《辞海》1989年版认为意识是“高度完善、高度有组织的特殊物质——人脑的机能,是人所特有的对客观现实的反映”。笔者认为这种解说值得商榷。

      第一,把意识的本质理解为人脑通过其机能作用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没有能够说明意识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来源:一个是主体外部客观过程表现的状况,一个是主体内部客观过程产生的要求。比如由彩虹和朝霞在头脑中留下的印象,是对外部客观过程反映的结果,而由胃肠空虚引起的饥饿意识则是由内部客观过程产生的一种需求的反映。意识所反映的这样两种过程虽然同是属于自然过程,但正如人是自然的产物而又与自然相对立一样,主体的内部过程也是既由外部自然过程所产生同时又与外部自然过程相对立的。在把握意识的本质问题时,无疑,既应看到两者的同一,同时又应把它们区分开来,看到主体内部过程作为意识的一个特殊本源的意义。恩格斯在谈到自由就在于认识自然规律使之服务于人的一定目的时,就曾把自然规律区分为“外部自然的规律”和“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5页。)。事实上只有这样区别开来,我们才能理解人的意识内部的矛盾与对立,以及通过这种矛盾运动所产生的意识的能动性质与作用。简单地把意识的本质看成只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这个“客观现实”易于使人误解为只是感官所感知的外部客观事物与过程,而忽略了意识还有一个主体内部客观过程的根源。

      第二,上述对于意识本质的理解也忽视了意识不仅是对客观事物与过程的“反映”同时是对客观事物与过程的“改造”。只承认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与过程的“反映”,实际上是旧唯物论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意识除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与过程的“反映”,同时是对这种“反映”结果的“改造”,是一个从“反映”到“改造”的能动推进的过程。马克思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这里说的“观念的东西”是意识的主要组成部分,说它是物质的东西向人的头脑的“移入”,就是指它是人脑对物质的东西的“反映”;但这种“反映”不是意识活动的完成。外部物质的东西映入人脑之后,接着即为人脑所“改造”。这一“改造”的过程,是根据主体目的和需求所进行的加工制作的过程,是根据主体需要进行的选择与增删、改组与重建的过程,是由“反映”所获得的关于外部客体与过程的知识跟主体需求能动地统一的过程。流行理论由于忽略了意识在本质上存在两个反映对象与源泉,因而也就不能说明这种主客体的能动的统一,即根据由反映主体内部过程产生的需求对反映外部过程所得材料的“改造”。事实上,由反映外部过程所获得的只是心理因素的成果与感性认识的东西,只有经过“改造”“制作”的过程,才能产生理性认识以及渗透着主体需求与目的意识的计划、方案、工艺设计、技术规则等等人类意识中最具有能动性质的因素。由这一角度观察,主体的内在需求是意识能动力最重要的根源。意识中由反映外部客观过程所获得的知识性因素,包括真理性知识,只有与主体需求相统一,即服务于、应用于主体的需求,“改造”“制作”为能使主体需求得以实现的创造性观念,才能发挥和显示出能动的力量。恩格斯描绘这一过程说:“外部世界对人的影响表现在人的头脑中,反映在人的头脑中,成为感觉、思想、动机、意志,总之,成为‘理想的意图’,并且以这种形态变成‘理想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2页。) 此所谓“理想的意图”即由反映外部过程所得知识与主体目的需求相统一的结果,它并非完全是“反映”外部过程的产物,而是由意识的“反映”与“改造”活动共同造成的。

      由此可见,意识应该说是意识器官对主体内外部存在状态反映结果的综合。这种综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主客体在相互关系中的统一,其中包含对反映结果的改造。反映与改造都是实现统一的手段,统一则是一切反映与改造活动的目的。因而,从本质上看,意识乃是为了达到主客体统一而展开的人脑的运作过程及其结果。把意识单纯归结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忽视了意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是不正确的。

      二、意识的能动性即其对外部过程合目的的决定性

      意识的能动性说的是意识的功能作用。依辩证唯物论所见,功能作用指的是事物性质的表现,即由本身性质规定的事物对他事物的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它只能由事物内部本质的规定所产生。流行的哲学意识论在关于意识能动性的说明方面存在一个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即未能指出意识对外部物质过程的一定的决定性作用,而观念形式对外部物质过程的合目的的决定性作用却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清楚地作出过说明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自然不曾像辞书的语词释说那样为我们说明过什么是意识的能动性,但却在关于劳动生产活动的哲学说明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了意识能动性的基本含义。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2页。) 同时指出:“劳动者利用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属性,以便把这些物当作发挥力量的手段,依照自己的目的作用于其他的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3 页。)对于意识在劳动过程所起的能动作用,马克思在这两段话里至少指出了以下两个重要的方面:

      第一,意识过程形成的行动计划与方案等等,是人的实践活动及其要造成的结果的一种观念设定或设计,它对于人的实践活动方式及其最后产生的结果起着决定的作用。作为一种客观物质过程与物质变换出现于意识之后和意识之外的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实践及其产生的物质成果,在这种活动展开之前就已经在人的意识中存在着,即以意识活动产生的观念形式对这种过程作出了决定。马克思所指出的这一点,其实,人们都能从自己周围的现实中观察到。人的观念设计愈是合乎真理与科学,它在实践过程及其结果中被意外因素所引起的改变便愈少。人们关于自己工作的设想,在许多情况下,是在他的工作之中和工作之后大体上成为现实的,也有基本上无所改变地实现出来的。这就是说,意识对于实践过程及其结果的观念设计,大体上决定着这种实践的开展过程与造成的结果。没有意识过程的这种观念设计,有序的实践过程以及预期的合目的的结果就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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