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主义全面发展学说的理论探讨已成为一个由来已久的课题,面对即将到来的21世纪,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近些年中国在人才培养的目标实施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实践,这些实践正从一个新的角度丰富和深化着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内容。 一 马克思的全面发展学说对人的素质发展与提高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基本框架 (一)全面发展学说以旧式分工桎梏人的综合素质的发展为立论基点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主张在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内,创设物质的和精神的生活条件,逐步使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很多,散见于许多著作之中。虽然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但其思想脉络是清晰的。 全面发展首先是针对私有制条件下旧式分工使人片面地、畸形地发展而提出来的。古代社会的生产是手工生产,依靠经验和积累来形成生产技能。由于体脑的分离,劳动者和剥削者不可避免地成为受某种条件制约的片面发展的个人。19世纪后期,伴随大机器生产的变革,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分工后工人被终身固定在某种或某几种劳动岗位上,进行机械的、重复的生产劳动。“使各种自然形成的分门别类的生产部门彼此成为哑谜,甚至对每个部门的内部都成为哑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3、534、201、530、535页。)这种生产分工,造成了专业和职业的痴呆、人的肢解和畸形发展。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与革新,分工与合作对社会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3、534、201、530、535页。)。针对这一矛盾,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了使工人摆脱禁锢、得到解放的人的能力多方面发展的要求。他们指出,教育可以使年轻人很快就能熟悉整个生产系统,它可使他们根据社会的需要或他们自己的爱好,轮流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1920年,列宁对此定义进行了补充:“全面发展的,受到全面训练的人,即会做一切工作的人”(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5页。),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发展的思想。 (二)全面发展的多层次内涵 纵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述与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全面发展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人的身心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3、534、201、530、535页。)但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条件下,劳动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人被限制在狭小的劳动岗位上,因而,劳动还不能使人的身心得到充分的发展。在生产实行科学化和社会化以后,特别是在消灭私有制,消除旧式分工以后,劳动会变为人的生活的第一需要。那时,“劳动会变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79 年版,第113页。),成为人的身心的充分发展的手段。同样,人的其他活动也会成为人的身心发展的手段。而教育则可以通过智育、德育、体育、劳动教育和美育等不同渠道来促使个体身心素质的和谐、全面发展,塑造出真、善、美统一的理想个性。二是人的活动能力的多方面的发展。它是由人的身体与精神相统一的结构所产生的活动能力,是人的身体和精神的全面发展在人的活动能力上的具体表现,因而人的活动能力的多方面发展能够明确而具体地表现出人的全面发展的程度。100多年来的社会发展和社会实践告诉我们,生产分工和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行业种类越来越多,各个人的素质条件良莠不齐、千差万别,因此,在现阶段要想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在任何部门内发展”,“通晓整个生产系统”,“会做一切工作”,是很困难的,我们只能争取实现各个人活动能力的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这也是社会主义阶段全面发展的特点。三是个体和社会的协调统一和全面发展。这是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具体地历史地把握人的全面发展。人不是抽象、孤立的个体,而是在社会中存在的个体,社会在人的劳动过程中创造并不断发展着,这是人的本质的外在表现是人类发展水平的客观标志;同时,特定的社会条件作为每一时代的人们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既促进个体的发展又制约着个体的发展,因此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不仅是同步的,而且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脱离开社会来讨论人的全面发展,只能是一种理论研究中的抽象。人的身心的全面发展既要以社会的全面发展和高度完善为条件,又要以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学校教育要想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不仅学校本身必须高度发展和完善化,而且整个社会尤其是社会中的教育系统也必须高度发展和完善化。可见,只有把个体和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才能正确地把握人的发展的社会历史性。总之,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在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实现,也必然在这一过程中展现出来。个体和社会的发展正处于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之中。 在全面发展这一广阔的内涵中,还包含了全面发展的人和全面发展的教育两个不同的概念。全面发展的人必须通过全面发展的教育来培养和造就。对这二者的关系,马克思曾有过框架式的论述:“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3、534、201、530、535页。)通过这种教育,实现那种“把不同社会职能当做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来代替只是承担一种社会局部职能的局部个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3、534、201、530、535页。)的社会理想。 二 我国所走过的“全面发展”之路 贯彻全面发展的思想,在我国主要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教育为主体。新中国成立之后,政府在彻底改造封建教育体制的同时,以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为指导,着手建立新的以培养社会主义新人为目标的教育体系。1952年3 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中规定:“应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明确提出教育要全面地发展。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了“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1958年,毛泽东又提出:“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这些提法,包含了把智育同德育、体育、劳动教育联系在一起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发展的思路。在1966年前,中国的教育基本上是在这种教育方针的指导下前进的。粉碎“四人帮”后的198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再次提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方针。”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又规定:“义务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重申“继续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