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学辩证法刍议

作 者:
贺来 

作者简介:
贺来 吉林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 130023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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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内容。但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究竟应属何种性质的理论,人们的理解却是很不相同的。大体而言,我国哲学界对辩证法的认识有下述三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见解是从自然本论论的立场出发理解辩证法。这种看法完全根据前苏联教科书的模式,把辩证法表述为“关于自然、人类社会与思维的存在与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在此,辩证法成了关于世界的一般结构与图景的学问。

      第二种见解出现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思想理论界的日趋活跃所出现的辩证法领域的“认识论转折”。人们对本体论化的辩证法日趋不满,要求克服其直观性、独断性、实证性以及难以与各具体学科区分开来等理论弊端,认为应上升到认识论层面理解辩证法的性质,把它理解为处理和解决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的理论逻辑。

      第三种见解出现于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实践”观念的凸显与日益被重视,人们开始从实践论角度重新理解辩证法,把“实践”视为辩证法的理论基础与思想内核,辩证法由此实现了“实践论的变革”。

      从本体论的辩证法,到辩证法的认识论转折,再到辩证法的实践论变革,这三种不同的见解标志着我们对辩证法理解与研究的深化,并勾勒出了一条中国哲学界理论进展的轨迹。理论的生命力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对经典的“本文”进行新的解读和阐释。在这里,笔者试图立足于学术界已有成果,对辩证法作一种新的阐释,认为辩证法的进一步发展将是人学辩证法。本文旨在提出问题,以引起大家注意。

      一、人学辩证法是哲学发展与现代人的内在呼唤

      “认识你自己”,这一德尔斐神庙上的谕言始终是哲学探究的永恒主题与最高目标。而在当代社会,“人从未象我们现在那样对人自己越来越充满疑问,我们不再具有任何清晰而连贯的关于人的观念。从事研究人的各种特殊科学的不断增长的复杂性,与其说是阐明我们关于人的概念,不如说是使这种概念更加混乱不堪”(转引自卡西尔《人论》,29页)。在此情境下,哲学那古老的承诺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但问题的困难在于,哲学虽以人为研究的根本目标,却并不意味着它总是能找到通向“真实”、“具体”的人的现实道路。由于用以认识与探究人的思维方式的片面性与抽象性,哲学怀着理解人的无限热情为开端,却常常以“人的失落”为结局。这是哲学史上屡见不鲜的现象。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研究人,而在于能否以正确的思维方式找到通向真实的、具体的人的道路。

      这一理论难题的产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独特的存在方式。由于人在宇宙中不同于其它一切存在的特殊存在方式,决定了他不能用科学的、神学的或其它的方式,而只能采用符合人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来予以把握。我们认为,人学辩证法的重大价值就在于它克服了以往哲学把人抽象化的理论弊病,发现了走出人的“抽象王国”,进入人的“现实王国”的现实道路,使辩证法切实成为“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发展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237 页)真正实现了“人必须用人的方式来把握”的哲学理想。

      人独特的存在方式,是就人与物的区别而言的。物的特性直接秉承自然,如动物的特性就与其生命活动直接同一,因而其生存总受制于特殊的规定,遵循单一的尺度并生存在单一性世界之中。与此不同,人总是生活在“双向度世界”充满张力的否定性统一之中,二重性、矛盾性构成了人的本质规定。这正象马克思所说的:“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91页)。 一方面,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人又具有自身内在的尺度,他总是趋越动物地位、受超越其生存的偶然性与受动性的愿望所驱使,要求在创造性活动中把自身提升出来,使自己成为真正的“人”,在此意义上,人就“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69页)他区别于自然事物那种预见的、封闭的、 宿命的存在方式,在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中使自己的存在获得了开放、应然与生成的性质。人的这一特性,正如有学者提出的,他是“宇宙间唯一能够‘是其所是’和‘不是其所是’的存在物,除人之外的一切存在,归根到底都是‘是其所是’的东西”。(何中华:《论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载《哲学研究》1993年第9期)。

      人这种独特的存在方式,决定了人只能用人的方式、即适应人本性的方式来把握,而这种方式只能是“人学辩证法”。

      可以把对物的把握方式称为“物种逻辑”或形式逻辑,物的特性直接秉承自然,运用形式逻辑方法排除异点,取其共性就可将其把握。但对人而言,这种“物种逻辑”是根本不适用的。因为人决非一种“自身同一”的存在,而是“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的“自相矛盾”的存在,在他身上集中凝结着种种二重化的矛盾关系(自然性与超自然性、因果性与目的性、感性与理性等),并且总是处于动态的开放状态。对于这种独特的存在,如采用物种逻辑的方式,必然导致对开放的、创造性的、包含多重矛盾关系的人的抽象化、片面化的理解。要切实地达到对人的完整把握,必然要求超越物种逻辑,而求助于“辩证逻辑”,即人学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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