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行动规律的目的*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晓林 南开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求是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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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思维方式的基本观点之一,是强调人的实践活动应当且必须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种统一乃是人的行动规律的本质内涵。马克思认为,人的实践活动是有规律的,这种规律的核心环节就是行动的现实目的,“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本文拟对马克思所说的作为行动规律的目的进行若干分析,以阐发实践论思维方式的这一重要观点。

      一、目的是实践要素的有机整合

      实践活动的任务是创造物质产品满足人的需要,通过对实然世界的改造,创造出适合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应然世界。人们的需要是无限的,人们对应然状态的构想是多种多样的,而一定时代的特定的实践活动只能在有限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要,只能使特定的应然状态得到实现。一般说来,实践必须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为目的,“行动如果没有目的,就是盲目的,无意义的”,但“一个目的如果不是特殊目的,就不成其为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7页。)。人们的每一次实践活动只能满足人们特定的需要,实现特殊的目的,因此,必须对每一次实践活动所提出的满足人的需要的任务加以限定,使实践活动的目的具体化。

      任何具体的实践活动,都不能不涉及到主体的需要,主体的知识水平、工具系统、实践的对象诸要素,并且涉及到实践活动的环境。其中,需要是整个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占有显要的地位。但是,需要作为实践活动整体结构的一个要素,是受其他要素制约的,它不是绝对的“原发点”。确定从事具体的实践活动所要满足的特定需要时,要考虑到实践活动的其他要素。

      从事实践活动,当然要有改造的对象。实践对象作为实践活动结构的因素,同样需要在对实践活动其他要素的关系中来具体确定。某种自然物之能够成为人们从事实践活动所改造的对象,不仅是因为对象自身的性质,更重要的是因为主体的本质力量的性质。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5、163、163页。)。同样是石油,对古代人不能成为他的实践对象,对现代人却是他的实践对象;同一种铀矿,对技术发达国家是实践对象,对工业落后的国家就不能成为实践对象。这并不是由于石油或铀矿自身的性质有了什么重大改变,而主要是由于人们的本质力量有了重大发展。人的本质力量包括他的需要、工具系统及驾驭工具的能力,某种自然物只有同人的本质力量具有相互适应的具体关系,它才能成为实践对象。实践活动的对象是由实践活动主体的知识水平、工具系统、驾驭工具的能力、具体化了的需要,以及周围环境所共同确定的。

      特定的实践活动的工具系统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关,但一次实践活动所要完成的任务是具体的,所要加工的对象是具体的,主体的本质力量也是具体的,因此,该实践过程中的工具系统只能是现有生产工具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这部分工具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整个工具系统中与该实践活动的任务、加工对象、主体的本质力量相适应的那一部分。所以,具体的实践活动的工具,也是由该实践活动的其他诸要素的集合来确定的。另外,一次实践活动与另一次实践总有某种差异,在许多情况下,它所需要的工具是现有的工具系统所不具备的,需要在实践活动中加以创造。这种情形在庞大而复杂的实践活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然而,即便如此,新工具仍是由对于新工具的需要,已有的工具系统的加工能力,以及主体的知识水平及驾驭既有工具系统的能力所共同确定的。倘若这些要素中的某一项尚未具备,或它们尚未形成一个集合,新工具就不会成为现实的实践活动的构成要素。

      实践活动的诸要素是共存互动,彼此确定、相互协调的。这种共时性的协调是建立在既有力量的对比基础之上的。实践活动作为主体改造客体的现实活动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活动中彼此对立同时又相互联系的双方,都具有着现实的物质力量。人作为实践活动的主体是具有现实的物质力量的。他的需要客观地存在于他的身体之中,成为驱使他改造客观的内在冲力;他在实践活动中历史地生产出来的工具系统是他的本质力量的物化形态,成为他改造客体的强大的物质手段;他关于世界及其运动规律的知识以及他驾驭工具系统的能力亦都积累在他的身上,是他的现实的物质力量的有机构成。这一切由于被人有意识地掌握着和运用着,形成了一种世界上特有的能动的物质力量。实践对象处于物质世界之中,它同物质世界一样具有着现实力量。它自身本来是自在地随着物质世界的变化而变化的,谁要使它脱离这种运动过程而进入另外的活动之中,都不会不遇到它的有力“抵抗”。在任何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主体的本质力量都是历史地生成的物质力量,而客体的物质力量亦是它本来的物质形态所固有的。两种现实的物质力量相互对比,只有当主体的现实的本质力量能够克服客体的力量且主体认为需要这样去做时,客体才能进入实践活动之中成为对象。反过来说,只有当客体力量“抵抗”不了主体的力量且不得不被主体实际地改造之时,主体才能成为实践活动中的现实主体。但是,客体毕竟不是“自觉自愿”地作为实践活动的对象的,而且它自身根本没有必要成为这种对象。实践中的主—客体及其共时性的协调关系,是在人的活动中被逐步建构起来的。不是世界上什么别的东西,是人,而且正是人在自己的活动中把世界上的自然物建构成为客体,同时他自己亦在这种建构活动中成为主体。在主—客体双方力量的对比中,主体及其本质力量永远居于主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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