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近世以来,人类生存范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剧烈转换。几千年来曾经让人文学者备感惊恐的那些历史剧变,譬如被标识为礼崩乐坏、蛮族入侵和宗教战争,尽管在特定历史空间内对伦理体系造成了冲击,但是最终还是以某种方式重塑了人们的价值秩序。相比之下,工业革命以来,资本与技术相融合的现代性浪潮,却仍在持续加速伦理危机。人们对价值和规范的理解,如同资本之流通和技术之更新,在愈发多元的话语操演中不断经历新旧转承、破碎、聚合、衍生,以至于19世纪末至今的人文学者除了不断“命名”伦理危机,甚至都无暇对各种“朝生夕死”的伦理现象进行梳理。从启蒙时代直至今天的中国,一些学者感叹“后伦理”时代的到来也许不无道理,因为几乎所有承接自传统与自然的伦理范式在今天或是在事实上被扬弃、或是在话语中徒留名称,人们似乎不得不承认:“上帝已死”,“孔家店已被打倒”,人类精神失依而无归宿。①但是,透过伦理现象,回归启蒙运动以来的历史线索,这一历史进程或许有着更为必然和客观的意义,是人类价值观念从传统普遍性走向未来普遍性的辩证过程。 一、“后伦理”:老生常谈的现象 在过去四十年,关于“后伦理”的叙述大多立足于三个论点,一是接续以赛亚·柏林的启蒙批判,认为近代以来“普遍而不变的原则”、“自然法和永恒真理的真实性”以及“自然法和永恒真理的真实性”摧毁了传统价值规范及其稳定的社会心理;二是接续尼采“上帝已死”的论断,认为生活的“非神圣化”②造成了普遍的精神空虚和价值危机;三是将前两类论点嫁接到新文化运动以来的中国历史,认为现代中国所立足的文化冒进造成了理想缺失和道德败坏。这些论点时而充满古典怀旧或“思乡愁绪”,时而又表现出乌托邦式的激进现代性,既对伦理变化抱以乐观态度的历史主义表示不满,又对安于物质世界和数据确定性的实证主义表示不信任或不屑。总之,现代性的技术和文化要素不仅毁灭了一切诗意,更将人类推向了自我毁灭的深渊。在对西方社会心理和精神现象的想象中,工业革命、市场、政治革命和宗教运动被交替指认为现代性伦理危机的原生性因素。而在对近现代剧变的中国历史的想象中,资本、殖民者、革命、科学乃至马克思主义则成为了相比西方原生性因素更为“拙劣”和“恶劣”的次生性因素。 然而,如果回顾这一“礼崩乐坏”的东西方学术史,不难发现“后伦理”的现象从来都不是最近一个世纪特有的、人为制造的现象,而是近代开端之后极为普遍的“自然现象”。这个姑且被命名为传统价值秩序崩塌的“历史时刻”,不仅难以找到确切的时间点或历史事件,更难以找到处于对立面的关于“后伦理”时代的较为统一的反思和批判。尤其在“后伦理”原生地的西欧,更是在启蒙时代呈现出了出发点、内容、方法和意图极为多元的价值观流变,并且最终在世界历史的维度下促成了20世纪初中国社会价值秩序的古今更迭。但是,在这些变化中涌现出的新现象却并没有统一地促成某一个普遍和内在统一的“后伦理”时刻,其最初的出发点与其说是为了营造某种新的传统,毋宁说是为了解决“自我持存”或“生存”这一客观的问题。 (一)启蒙运动:作为原生性现代伦理的理性话语的转变 从启蒙时代开始,科学和理性开始成为新的规范性现象。这一现象促成了现代性政治及其治理技艺,亦即被福柯标示为自由主义的社会结构开始赋予政治行为、市民社会乃至法律以新的价值和意义。③这种新的规范性机制的起点是理性,起先是笛卡尔主义式的,而后得到康德主义术语化的表达。但是,理性并非是启蒙的首创,在中世纪乃至古希腊,理性已经被概念化,并且与意见、知性和感官予以区分。在启蒙之前,理性同样在传统价值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在基督教信仰中通过理性实现对上帝和无限者存在的确认。但是,到了17世纪,理性不再是传统价值的一种话语形式。在信仰和高贵之外,理性开始得到了世俗乃至物质性的运用,成为了市民社会自生的行为范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来源,具体而言体现为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回归尘世,让世俗个体可以通达某种伦理自觉。卢梭在《爱弥尔》中指出,由于支撑传统价值观念的理性概念位居“彼岸”且过于高深,因此无法让普罗大众既成为公民又拥有道德。只有在尘世和日常习俗中重新发现理性,才能够让人们“没有渊博的学问也能做人……无须浪费我们一生的时间去研究伦理”,因为在自然与习俗之中人们就已经能够“以最低的代价找到了一个最可靠的向导”。④ 二是结合功利,为工具化道德去魅。尽管欧洲学者并没有发明“乡愿”这一概念来分析工具化的道德,但是到了近代,随着人口的激增、社会交往的拓展、财富的积累和政治矛盾的激化,还是有一些人率先指出了强加于世俗个体的贵族和教会规范的虚伪性。这导致了被后世称为“现代性浪潮”起点的马基雅维利主义,尤其体现为对工具化的传统道德的解构——“被人们认为慷慨自然是好事,可是,如果慷慨在做法上不能使你获得称赞,它就损害了你。因为假如你有道德地并且正当地慷慨行事而不为人所识,你就逃脱不了与慷慨相反的恶名。”⑤ 三是重塑他律,在法治和义务中表征伦理的普遍诉求。人们对启蒙所追求的理性与自由存在着一种不切实际的误解,即一旦理性权威离开了上帝的权威,必然会成为民众追求“无法无天”的武器。事实上,人们的确在英国内战和法国大革命经历了“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暴力,但是理性很快就为人们找到了既无需回到教权和王权枷锁,又能够防止凌驾于他人的那种“任性”的方案,亦即通过民主和法治保障作为重叠价值的秩序、自由和安全。这种在法律中得到最终表征的他律的价值体系,一方面并不与个体理性相冲突,因为这只是对已经“把道德法则纳入自己准则”⑥的实践理性的法权化,另一方面则得到了宗教变革的配合,不论是清教对禁欲主义的偏好还是路德教对君权神授的暗示,都是对传统教会中心的伦理观念的抑制。⑦这最终使得启蒙之后的法律获得了充分的规范意义,正如莫尔(Robert von Mohl)、罗特克(K.von Rotteck)和威尔克尔(K.Th.Welcker)的早期自由主义立宪主义理论(Staatsrechtslehre)所诠释的那样,这种规范意义的成立既不是通过其形式本身,也不是通过先天的道德内容,而是通过立法的程序——得到充分承认的公民个体的理性与道德的合法性。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