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法的三种形态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南湜,1953年生。哲学博士。天津,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邮政编码:300071。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从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入手,考察了辩证法的三种形态,认为:直观辩证法力图用一般性原则说明世界,但却始终未能达到纯粹概念的思维水平,从而未能真正把握一般性原则的超越性和无限性;反思辩证法揭示出概念自身的矛盾,它使思维深入到了本质的层次,但这一深入却是否定性的;历史主义辩证法承认矛盾存在的必然性,并将矛盾把握为一种历史—逻辑的进展过程;黑格尔是历史主义辩证法的集大成者,但他的辩证法的运动主体仍是抽象的绝对精神,因而其历史主义是有严重缺陷的,而对这一缺陷的克服则导向了马克思的实践论的历史主义辩证法。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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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辩证法作为一种在矛盾中运思、在对立中把握统一的思维方法,只能是一种超越了有限经验的哲学方法,或者说,只有在哲学思维中,辩证法才是必要的。但辩证法不仅是一种专属于哲学的思维方式,而且是一种根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特别地是一种用于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方式。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之所以成为哲学基本问题,正在于这一关系作为人类生存本原性结构的抽象表达,最为深刻地体现了人类生存的有限性与无限性或必然与自由的矛盾,从而对这一基本问题的把握与解决亦不可避免地要引导哲学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辩证法之路。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及其在古代哲学中的表现形式——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基本问题,其实质就在于以何种原则去说明思维与存在或一般与个别的统一性。在原则的运用上可能表现出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的倾向,但原则作为倾向体现于方法之中,而方法则以原则为基础。由于在人类生存中,个别事物或外部存在总是特定的、有限的,而思维或一般性却总是趋向于超越特定性、有限性而指向无限性,因而,思维对于存在、一般对于个别的关系便是一种超越性或否定性关系,即一般表现为对于个别的超越或否定,思维表现为对于存在的超越或否定。一般或思维并非直接的感性存在,不能直接对感官显现,只有通过思想的否定作用,一般才能被把握。反之,个别对于一般、存在对于思维也表现为否定性。芝诺第一次通过悖论的形式表达了一般与个别的否定性关系。这些悖论正是辩证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正是由于这些悖论的提出,芝诺才被称为辩证法的创始人。哲学史表明,辩证法这种思维方式当其首次被自觉地表达出来时,就是与哲学基本问题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就是对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的揭示。

      哲学基本问题所包含的一般与个别或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否定性关系,是辩证法的最高表现形式。任何一种哲学,要通过对哲学基本问题的解决而说明整个世界,便首先须表明对这一否定性关系的态度:或者承认该否定性关系的客观性并积极地超越之,这便构成了一种黑格尔所说的积极的辩证法,或可称为历史主义形态的辩证法;或者只是单纯地承认这种否定性关系,而否定超越的可能性,这便是所谓的消极的辩证法或反思形态的辩证法;或者只是朦胧地意识到这种否定性,但却以一种直观的、形象的方式将其表达出来,这便是直观形态的辩证法,它构成了辩证法发展史的序曲。

      二

      直观辩证法发生于哲学思维的童年时期,这个时期的人类社会正处在从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过渡阶段,人们的思维也正处在从表象思维或前逻辑思维向概念思维或逻辑思维的过渡阶段。人们已经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个别事物中共同的东西、殊相中的共相,但又不能将其用纯粹的概念表达出来,而只能借助于某种感性表象来表达。这就造成了思维上的混乱:某种被视作为世界本原的东西,既是一般的又是特定的个别事物,既是共相又是殊相,等等。当然,说这种状况是思维中的混乱,是从现代人的立场来看的,而对于他们自己来说,则并未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一般与个别的对立或者一般对于个别的超越性,在他们看来似乎并非不可逾越的思维障碍。原始思维的互渗律在这种思维中仍然在起着作用,(参见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中文1版,71页,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这就造成了直观辩证法的一系列特点。

      直观辩证法用于说明世界统一性的东西,即所谓基质或本体,如泰勒斯的“水”、阿那克西曼德的“阿派朗”即“无定形的东西”、阿那克西美尼的“气”,都具有流变性与可塑性的特点。这种流变性、可塑性的特性使它们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作为一般原则去说明世界统一性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感性事物本身虽然是个别的,但确实也具有接近于概念的一般性之特征。处于这一思维阶段的人们选择“水”、“气”一类事物作为世界的始基是有其必然性的,这是为人们的思维处于从表象思维到逻辑思维的过渡中这一点所决定的。

      虽然具体地选择何种事物作为解释世界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原则一经被选定,其本身的种种特性是否适合于充作解释世界的“始基”,却是由一般与个别之间所具有的逻辑关系的必然性所决定的。例如,“水”的选择最初可能具有偶然性,但一旦被选定之后,水的种种自然性质表明它具有太多的规定性,不适宜用于说明一切事物,于是,它被“阿派朗”所取代就是必然的了。“阿派朗”没有任何规定性,仅是一单纯的“质料”,因而是适合于构成任何具体事物的。但又由于其缺乏任何规定而引起了一个问题,即事物运动的动力因因无任何规定而无所附着。“气”相对于“水”与“阿派朗”的合理之处在于它比“水”更少具体性规定,更具流变性、可塑性的特点,而又比“阿派朗”多了一重动力性规定,即可以用“气”的聚散来说明万物的生灭。但这样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基质与动因的关系问题。

      在直观辩证法中,一般说来,基质与动因总是呈分离状态,这构成了其另一特征。作为说明万物之所由构成的基质,当然是越少规定性越好,而作为说明万物生灭变化的可能性与推动力即动因,则要求具有某种规定。如何更好地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构成了直观辩证法的发展线索。赫拉克利特的“火”较具能动性,但与“水”、“气”等一样,作为单一的事物不易说明事物变化的可能性。恩培多克勒的“四根”,特别是阿那克萨哥拉的“种子”能够说明事物变化的可能性,但推动力仍是外在的“爱与恨”或“奴斯”。最后,出现了原子论,它用无质的差别的原子作为万物的基质,用作为原子的否定物的“虚空”来说明原子的动因,用原子量上的变化(形状与数目)说明事物的多样性,从而在处理这一问题的水平上,达到了直观辩证法所可能达到的高度。但原子论像其他先前的理论一样,其困难仍在于基质与动因的分离。原子论用原子的量的变化去说明世界质的多样性,可以说极为接近了对于一般与个别的矛盾关系的把握,但终究未能达到对于这一关系的真正把握,而只是停留在以量变说明质变的表层矛盾关系上面。在这个意义上,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是在直观辩证法中唯一得到明确表述的辩证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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