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实践活动之所以是自觉的、从而是自由的,其标志是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能够做到三种尺度的统一:一种是客体的规律性和规定性,即真的尺度;一种是主体的目的性和规定性,即善的尺度;一种是和谐性的规律性和规定性,即美的尺度。这三种尺度的统一,即求真、达善、合美(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合和谐性)的统一,是人的实践内在的尺度。实践作为人类的生存方式和发展方式,是以改造客观世界、满足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为目的的活动。这样,实践的问题,就既是一个真的问题,又是一个善和美的问题。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看来,不仅真理的问题应从实践去理解,而且价值的问题也应从实践去理解。由之,怎样把握价值以及价值和实践的一致性,就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唯物主义)的价值观同一切旧哲学的根本区别之一。 一、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及其缺陷 毋庸置疑,“价值”是一个极为普遍的概念,它渗透于人的全部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之中,可以说,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存在价值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人们不仅相对于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如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在使用着不同含义的价值概念;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如经济学、伦理学、哲学等领域,也在使用不同含义的价值范畴。笔者认为,这些作为对复杂的价值现象的观念反映,应属于一种正常的现象。但是,在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由于论者思考价值问题的思维方式不同——所使用的不同含义的价值观念,则是一个应该而且必须加以澄清的重大理论问题。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解读模式中,由于强调客体性原则、忽视主体性原则而使价值问题得不到凸显,曾导致忽视对价值问题的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虽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未对“价值”范畴作出过马克思主义哲学意义的、明确的规定性,导致我们以下讨论的、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这三种具有倾向性观点,都很难说它们是一种具有本真意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 “需要—属性”论 “需要—属性”论①者,主要从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相应的属性方面去界定“价值”,把价值理解为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或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目的的有用性(或效用性)。这种论者的依据,大多是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商品“使用价值”的相关思想去推衍而来的。这样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的根本缺陷是:第一,“推理方向”对马克思主义的倒置。按其合理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是从哲学中的实践理解问题,即从“实践创造价值”推理到其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而此种论者的思考路径则相反,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商品的“使用价值”去推论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需要—属性”论的价值观念。况且,我们还必须指出,马克思即便是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内,也是从质上即从抽象劳动的凝结上理解商品的“价值”,而不是从具体劳动的对象化、物化(即从各种各样具体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有用性)上理解商品的“价值”。第二,必然会导致价值的多元论。由于同一客体的属性或有用性,对不同时代的主体、对同时代的不同主体的需要以及对同一主体的不同需要的满足是各不相同的,这就必然导致客体的价值随主体需要的满足不同而转移的价值多元论。第三,必然导致人的价值的失落,把人的价值归结为物的价值。从“需要—属性”论关于价值的一般原理,必然引出人的价值,也是作为客体的人的属性对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样,人的价值就沦落为人对物的属性(或有用性)的相互利用关系,体现为相互利用的工具性层面的价值,这就必然丧失掉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劳动)价值论的客观基础。 “意义—关系”论 “意义—关系”论②是以对“需要—属性”论的否定形式出现的,它不赞同“需要—属性”论关于价值是客体的实体性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的观点,认为价值既不是客体的实体性属性、也不是主体的主观需要,而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意义或者关系,从而把“价值”理解为是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主体的实际意义。这种认识,他们往往是以马克思在评述瓦格纳的价值学说时的这段话:“‘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③为依据来进行阐发的。这样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的根本缺陷是:第一,马克思在这里并不是给“价值”下定义,而是指明“价值”范畴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告诫人们不要单纯从客体的属性、意义,从脱离人(主体)对客体(外界物)的关系去思考价值问题。但是,从主体对客体的关系去思考问题,这并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黑格尔哲学、费尔巴哈哲学的根本区别所在。因为,把主体对客体的关系理解为“什么(对绝对观念的思辨的,感性直观的、抽象的人的本质对象化的,还是实践的)关系”,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第二,如果说“需要—属性”论是侧重于从“使用价值”——属性(或有用性、效用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去思考价值问题的话,则我们就不难发现,“意义—关系”论是侧重于从“交换价值”去思考价值问题。因为,商品的交换价值凸显的不是一种实体性的属性,而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能够进行相互交换的意义或关系。但是,同样必须指出的是,即便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中,马克思也不是把商品的“价值”理解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显然,从“意义—关系”理解价值,不是从实践去思考价值问题,又缺乏对价值的客观承载者的承诺,就会落入了一种不着边际的、非科学的抽象。这样理解的价值论,当然不会是马克思主义的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论。第三,如果从这种交换的“意义—关系”去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范畴,不仅连最为基本的人伦道德的价值都无法承载,甚至连我们所提倡的“奉献论”的价值,也从其价值观念的原理中推导不出来。 “本质—实践”论 “本质—实践”论④是以对“需要—属性”论和“意义—关系”论的否定形式出现的,它主要是从人的本质、或者实践来界定价值。“本质—实践”论者认为,价值就是人的本质之实现,或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价值是一个特定的实体,即历史和实践中的人。这种观点是从他们对马克思的人的本质理论的误读中引发出来的。这样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的根本缺陷是:第一,“价值就是人的本质之实现,或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这是价值与人的本质的关系,并没有回答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什么是价值?人的本质通过什么途径实现和确认其价值?第二,“价值是一个特定的实体,即历史和实践中的人”,即是说“价值是历史和实践中的、作为实体性的人。”我们认为,从抽象性说,“人有价值”但不能说“价值是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强调的从现实性说,价值不是人的规定性,而是人的实践的内在规定性;不是价值的规定性使人成其为“人”,而是实践的规定性使人成其为“人”、使人具有了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价值,从而他能够通过实践去生成、创造和发展一切人化自然的、人类社会的和人自身的价值。第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唯物主义视域里,人不是作为“历史和实践中的、实体性的人”,而是作为实践的“历史性、过程性”的人,即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的人类”或“社会化的人类”。⑤显然,作为价值的人,即便是历史和实践中的、实体性的人,也是一种马克思所批判的、旧唯物主义的思考问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