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性价值观:“价值观间”的价值自觉

作 者:
贺来 

作者简介:
贺来,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暨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价值观的排他性和难以兼容性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分裂和冲突性质,也即“价值观间”问题,是我们的现实世界和当代社会所面临的最为深层和最为重大的挑战和危险之一。价值观所带来的冲突和风险需要价值观自身来调节和化解,为此,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协调价值观间关系的价值观;或者说,一种处理价值观之间关系的更高层面的价值观,即“关系性价值观”。尊重彼此自由、相互承认、社会正义是现代社会寻求“关系性价值观”的三个重要面向,它们从不同方面协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对于现代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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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价值观”在人与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及其所发挥的特殊功能,人们在探讨人与社会发展问题时,“价值观”始终是不可忽视的中心议题之一。但人们在围绕“价值观”问题进行梳理、反思和重构等工作时,往往忽视了一个前提性课题,那就是如何处理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一个比具体的“价值观”更根本的“价值观”问题。本文试图提出“价值观间”和“关系性价值观”这两个概念,并围绕这两个概念,探讨“关系性价值观”的价值自觉对于人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一、比“价值观”问题更重要的是“价值观间”问题

       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存在者,在于他能够通过自觉反思,形成“自我意识”。而在构成人的“自我意识”的内容中,价值观无疑居于核心地位。价值观是关于人对于自身生活的意义、目标和理想的基本信念,是对何为应该追求的生活方式、何为有意义的思想和行为等问题的自觉理解。一旦形成这种自觉理解和基本信念,人们就会把它辐射到人与他人、人与世界、人与自身的关系问题上,规定其“在世”的基本姿态和定向。在此意义上,价值观集中体现着人的生命觉解和生存意向,构成人“安身立命”的终极关注和根本关怀。

       价值观在人的自我意识中所具有的这种特殊作用,既是人性的体现,同时也是人和人的社会和文明陷入危险的重要根源。从来造成困难的都是人自己,价值观作为人的自我意识的核心,无疑是人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根本之处。人的思想、言说、行动与生活,其区别于动物,最根本之处就在于它具有“自由自觉”的性质。在价值观的引导下展开思想和言说,进行行动和生活,正是这种“自由自觉”性质的集中体现。但是,也正是由于价值观的特殊性质和功能,为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冲突,也为不同文化、文明、社会、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分裂和矛盾埋下了隐患。动物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主要是源于占有食物、生存领地、实现物种繁衍等生物本能和欲望,它不拥有“价值观”,也不会因为“价值观”的不同而与其他动物物种发生冲突与争斗,只有人才会超出生物本能的欲望,由于“价值观”的分歧和冲突而导致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矛盾、分裂和冲突。

       “价值观”所带来的这种风险,源于它所具有的独特性质及其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首先,“价值观”不同于普遍性的客观知识,它总是打下了价值观的承载者,即价值主体的烙印,体现着其特有的生存选择和意向,因而价值观总是具有“向来我属”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既体现在个人的价值主体,也体现在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主体;既体现在某种文化和文明的价值主体,也体现在国家和民族的价值主体等不同层面的价值主体身上。对于个人而言,价值观生成于其个人生活中对于自身思想、行动和生活的合法性根据的追问之中,每个人都会以不同方式追问“应以何种方式和态度”面对世界和他人、“人为何而活”等问题,并不断地寻求答案。它或者从个人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中。获得对于生活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体悟并把它提升为自觉服膺的价值观,或者从人类文化已有的精神传统和思想资源中获得启迪和激励。后者以各种不种途径滋润着个人的心灵,激发其对于自身生命意义的体会。无论哪种途径,最终所孕育和确立的价值观必然具有“为己”的性质和意义。对于文化和文明共同体、民族和国家等共同体而言,价值观是其实现共同体的自我认同、实现共同体的内在团结的重要纽带,对于任何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通过某种内在的纽带。把不同的个人团结起来,保证共同体的内在向心力与凝聚力。为此,文化、文明和社会生活共同体需要一种能形成这种向心力与凝聚力的“凝固剂”或“水泥”。共同体的价值观所发挥的正是这样一种“凝固剂”和“社会水泥”的功能,它要通过对人们共同信奉和服膺的价值目标的培育和生成,维护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团结。就此而言,各个层面的共同体所形成的价值观虽然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是围绕共同体自身的目的和需要所形成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特殊主义的性质。

       其次,价值观不同于普遍性的客观知识,它具有差异性和异质性。如上所述,价值观是与价值主体内在关联在一起的,而价值主体又有着不同的形态和层次,不同形态和层次的主体的价值观还有着各自的诉求和内容,这就决定了价值观的差异性和异质性。对于个人来说,不同个体生命的价值观无法彼此替代,而且是不尽相同的,正是在不同价值观的指引和规划之下,每个人才有不同的人生选择并由此造就了不同的生命历程;对于文化、文明和社会共同体而言,不同共同体由于其特有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生存境遇、现实挑战等,必然做出不同的价值选择并形成不同的价值认同,并因此产生多种多样的价值观,可以说。一个共同体与另一个共同体的界线和区分集中体现在其各具个性的价值观上。因此,无论是个人的价值观,还是共同体的价值观。都必然具有差异性和异质性。

       第三,由于上述价值观的特殊主义性质及其差异性和异质性,必然导致了价值观的排他性和难以兼容性,并因此使得价值观之间不可避免产生分歧甚至分裂和冲突。如前所述,价值观体现着人与共同体的价值信念和生活理想,是其思想、观念和行为的最深层根据。这意味着,对于个人和共同体而言,价值观具有“整全性”和“终极性”,一个人或共同体接受了某种价值观,就很难接受和服膺另一种与之不同的价值观,正如韦伯所言,“你将侍奉这个神,如果你决定赞成这一立场,你必得罪所有其他的神”①。在此条件下,当多种不同的价值观相遇之时,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大的分歧和矛盾,韦伯用“诸神之争”来描述这种不同价值观的纷争,伯林用“价值的冲突”来概括这种不同价值观的冲突,罗尔斯用“理性多元”来表述这种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分裂,所有这些,均是当代思想家们从不同视角对价值观的分歧、矛盾和冲突的揭示。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更把“价值观”视为一种文明的核心的组成部分,“价值观的冲突”构成“文明的冲突”的重要根源和表现②。尽管人们对于亨廷顿“文明冲突观”有着诸多争议,但不可否认,他关于价值观的冲突在文明的冲突中所起的特殊作用的分析是值得重视的。

       价值观的这种排他性和难以兼容性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分裂和冲突性质,是我们的现实世界和当代社会所面临的最为深层和最为重大的挑战和危险之一。在人的所有观念中,价值观居于最为内核的地位,对价值观的坚持和执着即是对其生命意义和生存根基的坚守和捍卫,在此意义上,价值观的矛盾和冲突实质是事关生命意义和生存根基的矛盾和冲突。如果用黑格尔的表述,这是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相互承认”的斗争,如果说动物之间由于对欲望对象的占有而发生争斗,那么,由于价值观的分歧所产生的“相互承认”的斗争则成为人与人、不同文化共同体之间斗争的特殊形式。这种斗争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调节,就将导致人们的现实生活陷入难以克服的分裂和对立,从小处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将因此而被扭曲,从大处说,不同民族、国家和文化共同体之间的交往将因此而被撕裂。在微信朋友圈,你们可以看到“人与人最大的距离是价值观”之类的感慨,日常社会生活中因价值观的分歧冲突而产生的同学反目、朋友成仇、兄弟阋墙,即是这种矛盾和分裂的一个缩影。同样,在不同民族、国家和文化形态之间诸多争端背后,我们更可以看到价值观的冲突在其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所起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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