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总是和它所产生的客观效果联系在一起的。任何实践都会产生一定的客观效果,都是有效果的实践。没有效果的实践是不存在的。 一、效果是实践的必然产物 人们在实践中总是要对外界客观实在施加种种作用和影响,使它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改变,这种被改变了的客观实在就是实践的效果。 实践和它所造成的效果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实践是产生效果的直接原因,例如,医生的精心治疗是病人康复的直接原因,工作人员的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等等。只要人们从事实践活动,不管这种实践活动以什么形式出现,都必然会产生效果。实践的效果可能是明显的,也可能是不明显的;可能是预期的,也可能是非预期的;可能是良好的,也可能是恶劣的,但无论如何都不会有也不可能有不产生效果的实践。 尽管实践和效果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实践虽然是人们的物质活动,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但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不能不受人们头脑中意识的支配,不能不对意识有所依赖;效果则是不依赖于人们头脑中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性的东西,不受任何意识的支配;第二,实践虽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并没有脱离主观性,因而不是纯客观的东西,而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1〕,具有主观客观二重性;效果则完全脱离了主观性, 不再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而是纯客观的东西,只具有客观性不具有主观性。第三,实践是联接主观和客观的“桥梁”和“纽带”,是由主观转变为客观的中间过渡;效果作为实践的最终结果,是由主观转变为客观的中间过渡的最终完成。正因为实践和效果具有上述本质区别,所以它们不具有隶属关系,而是认识过程中各自独立的基本环节。 二、实践的正确与否只能由效果来检验 众所周知,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正确的实践就是平常所说的“做对了”,反之就是“做错了”。那么实践的正确与否用什么来检验呢? 首先,实践不能作为检验自身正确与否的标准。因为如果把实践作为检验自身正确与否的标准,或者说,把实践作为标准来检验实践标准自身,那无异于用标准来检验标准,没有任何意义。显然,把实践作为检验自身正确与否的标准,并不能检验实践的正确与否。 其次,认识不能作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这是因为,认识是人们头脑中的一种主观的东西,而主观的东西是不能用来作为检验实践的标准的,否则对实践的检验就会蜕变为一种主观上的认定:我认为某种实践是正确的,它就是正确的,我认为某种实践是错误的,它就是错误的;今天我认为一种实践是正确的,它就是正确的,明天我不认为它正确了,它就成了错误的了,结果对实践的检验变为随心所欲的指鹿为马,哪里还有什么“检验”可言呢? 再次,感觉不能作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因为人们的感觉具有一定的主观局限性,这种主观局限性使得感觉对外部世界的直接反映不可避免地带有孤立、片面、扭曲、甚至虚幻的性质,因而把感觉作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是不那么可靠的。 最后,未经实践改造过的客观实在也不能作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因为未经实践改造过的客观实在不是实践的直接产物,和实践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所以也就不可能成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 只有效果才是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原因在于:(1 )效果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存在的被改造了的客观实在,只有效果才能为实践的检验提供一个完全客观的标准,只有把效果作为检验实践的客观标准,才不至于把对实践的客观上的检验变成主观上的臆断。(2 )效果是实践所造成的总体效应,是产生于实践的客观事物各方面的总和,是一种彻底摆脱了人的主观局限性桎梏的真实的本原的客观存在,把效果作为标准来检验实践,是完全可靠的。(3 )效果是由实践直接造成的,在效果和造成它的实践之间有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实践的性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效果的状况,良好的效果是和正确的实践分不开的,而恶劣的效果则是错误实践的产物,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效果的良好与否来判定造成它的实践的正确与否,从而效果就成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4)效果是唯一可以用来检验实践的东西,除了效果, 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东西能够检验实践的正确与否。没有效果,对实践正确与否的检验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效果检验实践是一个过程 效果的出现,仅仅为实践的检验提供了一个完全客观的标准,并没有最终完成检验实践的过程。要完成这一过程,还必须借助于人们对效果的感觉。 效果,作为被改造了的客观实在,是不依赖于人们的认识而存在的物质的东西,当它作用于人们的肉体感官时就使人们产生了对它的感觉;有了对效果的感觉,人们就能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对效果的认识,从而对效果的状况做出恰当的判断——效果是良好的呢,还是恶劣的,并根据效果和造成它的实践之间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进一步对实践的正确与否做出判断——造成良好效果的实践无疑是正确的,造成恶劣效果的实践无疑是错误的,这样,效果检验实践的过程也就完成了。剩下的问题是要修正错误的实践,改进正确的实践,以便使恶劣的效果得以消除,良好的效果更加完善。如果说,效果为实践的检验提供了客观标准,那么对效果的感觉则为实践的检验提供了必要途径,只有经过这一途径才能使效果检验实践的过程得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