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历史并不像直贯东西的长安大街,远非平坦,常有曲折,不时还人为地设置了禁止通行的障碍。但历史总归是要前进的。走在前面的有识之士也总是敢于冲破禁区,排除路障,使后继的滚滚人流踏平路上的崎岖,走上宽广的大道。 20年前理论界开展的一场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突破了“两个凡是”的束缚,促成建国以来第一次思想大解放,作为改革开放的思想前驱,揭开了当代中国新的历史篇章。 之后,又有1992年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新的推动力,摆脱了所谓“姓社姓资”的争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中国的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又跨越一个新的台阶。是为第二次思想解放。 去年,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进而排除了“姓公姓私”的非难,一场更加深刻的触及所有制变动和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大改革,正在排除前面的“地雷阵”,义无反顾地前进。人称这是第三次思想解放。 多难兴邦。三次思想解放的过程步履维艰,但都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取得了辉煌的战果,使社会生产力大发展,使中国土地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第三次思想解放还表现了党的第三代领导人的政治勇气和正确把握党心民心,顺应历史大趋势的魄力与能力。 第一次思想解放:法学走出了“左”祸的重灾区。 20年前真理标准的讨论所促成的思想解放,给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促进了我国法制的恢复和法学的新生。 人们记忆犹新:我国法学界、法律界过去长期是陷入“左”祸“重灾区”的首当其冲者。50年代后期,不少法学界的有识之士被打成“右派”。60年代法律无用论盛行,检察院、监察部被撤销,律师制度自行“消亡”,法律院系所剩无几。到60年代中期和70年代中期,一场“文革”浩劫全国公、检、法被“彻底砸烂”,法学与法律人才流失殆尽,以致改革开放初期要从各个行业,动员法学与法律工作者“重新归队”。从50年代初期开始,法学家们提出的一些法学常识性的原则、规则、概念、观点乃至一些通用的法学名词,几乎都被当作资产阶级的洪水猛兽,加以讨伐。诸如:“人权”、“法治”被视为“资产阶级口号”;“法律至上”被当作“以法抗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批判为“敌我不分”;讲法有继承性是“为反动法制招魂”,讲法制要与民主相结合就是“宣扬资产阶级民主”。而当时某些领导人则轻视法的功能与作用,认为“靠法治人治不了”,“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有的领导人则认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最高指示”就是最高的法律。 真理标准的讨论,使人们恢复了法的理性。二十多年的社会实践证明了一条真理:轻视法治势必造成社会的退步。一些老干部也从自己受迫害的切身惨痛经历中恍然大悟:否定法制就是否定了自己。在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推动下,法学界向“法制虚无主义”和“阶级斗争法学”提出了挑战,开展过“法治与人治”、“民主与法制”、“政策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阶级性与社会共同性”等一系列问题的大讨论,促进了我国法制与法学的复兴,成果是巨大的。 第二次思想解放:邓小平理论在法学界的新胜利。 但是,中国的法学毕竟是幼稚的。法学与法律界刚从重灾区走出来,还背负着旧传统思想的沉重包袱,怀着劫后余生的惊悸,加之几乎从未对过去“左”的东西进行过系统清理,以致稍有敢于对旧的法学思想体系与旧的政法体系说三道四,戳一个洞,揭一个疤,往往被视为异端邪说,受到各种非难。一句“不应当把法制只当成刀把子”就被斥为否定人民民主专政;阐释“无罪推定”被认为是“精神污染”,不赞成把社会主义法仍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体现”,被批为否定法的阶级性。甚至倡言传统法学要更新、要变革也被指斥为“替资产阶级自由化扫清道路”。如此等等,一顶顶政治帽子,不断地压向广大法学者。法学界仍然禁区林立,如履薄冰。 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像一阵春风,再次吹绿了中国大地。法学界也进一步摆脱“姓社姓资”的困惑,思想再次解放,法学顿形活跃。为适应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伟大实践的需要,突破以前苏联维辛斯基法学为主导的中国旧法学中许多有悖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僵化教条,提出了不少与当代中国实际与世界潮流和时代精神相谐合的新的理论观点。诸如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或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立法应当强调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应当以公民(或社会主体)的权利为本位;法治与法学要实现现代化,弘扬时代精神;不但要加强法制,更要实行法治等等。 法学界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在真理标准讨论的鼓舞下,这些年来以其不屈不挠的毅力和孜孜不倦的“上下求索”精神,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自己的重要贡献。实践不断证明了法学者提出的某些观点、理论与对策的合乎实际的真理性,昔日被斥责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观点,现在已被正式纳入法学教科书和修订或新订的法律之中。执政者不再顾虑股份制会走向“私有化”,立法者也不再害怕“无罪推定”会“污染”刑事诉讼法。相反,倒是把长期自诩为“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立法优越性”的某些早被法学界一再反对的刑事政策与制度,如党委或院长审批案件,实行“罪刑类推”、“收容审查”、“免予起诉”等等有悖法理和有碍人权的规定,排除于司法制度与新修订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外,代之以“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民主原则。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也不再限于法学者的呼唤。党的十五大正式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并已列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