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纳税情况的审计过程中,企业会计核算数据在纳税申报数据中往往难以得到验证。究其原因,除与现行税收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于立法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需要调整纳税申报外,很大程度上在于会计人员对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理解不深刻,导致会计数据出错,纳税申报不真实或报送会计报表数据不正确。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会计人员纯粹出于单位利益考虑而有意为之。本文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就纳税申报数据与会计核算数据衔接问题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数据衔接问题 增值税在现阶段是主体税种,涉及生产经营各领域、各环节,纳税申报具有填写项目多,涉及会计核算数据多的特点。填报单位和填报人员如果获取会计数据不真实、不正确,就会遭遇纳税风险。 为了降低企业不合理税收负担,我国从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为此,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重新规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会计处理。现根据上述规定,就有关纳税申报数据与会计核算数据衔接予以说明。 (一)有关销售额处理 1.设置好与纳税申报销售额相关明细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内销售额填报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2)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3)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本文暂不考虑);(4)免税销售额(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免税劳务销售额)。附表一还要填报适用不同税率的发票开具或未开具的详细情况。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只要存在上述销售情况,一定要按上述内容设置销售明细账,以便于从账面获取数据。 2.关于会计确认销售额与纳税申报销售额差异处理 (1)增值税政策规定的销售范围与会计制度规定销售范围不同的处理 总体来讲,增值税政策规定的销售范围比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范围要广。如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只对净损益作营业外收支处理。而纳税申报则要按不含增值税价款作销售额反映。因此,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还必须从“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中获取“变价收入”数据,从“营业外收入-无形资产处置收入”等账户中获取出售无形资产不含税收入的数据。对机器设备等动产需要在出售“货物”相关栏目填列申报表,对房屋建筑物和无形资产则需要在出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关栏目填列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不同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销售方已经转移商品所有权或已经提供劳务,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则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计算销售额,这与会计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是一致的。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如果已经转移商品所有权或已经提供劳务,税法规定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准则规定“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这与税法规定也没有实质性区别。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上述规定与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会产生差异。如房地产销售,一般要按合同规定收取首付款或全额收款,如房屋并未建成,按会计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但是,如果房地产企业给客户开具了发票,则要按税法规定申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果房屋已经建成,达到可使用状态,销售合同不能更改,无论是否办理交房手续,会计准则规定可以确认收入。如果仅仅是预收房款,并未开具发票,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收入,按增值税政策规定也不确认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需要按3%预征率交纳增值税,在申报表主表“分次预缴税款”中填写预交税款。 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会计准则规定,在无重大风险情况下,建筑服务期限跨年度的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租赁服务按租赁的实际期间确认收入,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在填制纳税申报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目要以9%税率计算填报含税预收款。 (二)有关增值税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相关增值税会计上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等二级科目。 1.“待转销项税额”。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税额,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负债”反映,当期纳税申报表不反映,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在相关“销售额”、“销项税额”栏目申报。 2.“待认证进项税额”。是已经取得发票,当期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认证后转入“进项税额”,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反映,当期纳税申报表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