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法分类号 C06 长期以来,人们在对马克思的研究中,总是指出一个问题:马克思是个体主义者,还是整体主义者?人们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又往往预制着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对立。由于这种发生在社会方法论上的对立,具有植根于社会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特征,所以这是基础性的对立,“是现代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的原则性问题。”〔1〕 一 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这两个概念,从历史的演变和现实的用法上看是复杂的,甚至是混乱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从类型上划分,较有代表性的有:伦理学的、经济学的、政治学的、宗教学的、社会心理学的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如果说,伦理学的、经济学的、政治学的、宗教学的、社会心理学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概念属于社会意识形式中特定的社会理论、思潮和文化传统等问题,那么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则属于对社会研究的方法领域中的问题。实际上,在每一种具体形式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对立中,都包含方法问题的对立。大致说来,在西方社会认识史上,自从霍布斯将机械论的分析方法应用到社会领域,提出个体是构成社会复合体的基本要素以来,个体和整体概念作为说明社会的方法论概念有了比较确定和明晰的涵义。但是明确将这一对概念作为一种纯粹的方法论概念来研究,则是本世纪的事。一般认为波普在他的《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一书中较早地且明确地界定了方法论个体主义一词的涵义。波普这部著作,第一次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对立起来,挑起了一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对立。 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涉及的是所谓社会说明或解释的问题。两种方法的对立就在于是从个体出发去说明、解释社会现象,还是从社会整体即社会制度、组织、群体等非个体的关系、事实等出发去说明社会现象。对立的焦点是在说明、解释社会现象时,社会整体现象是可还原为个体的,还是不可还原的、独立的自成一格的现象,哪一种说明更带有根本性质的说明。 个体主义者的基本理论预设是:“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人的行动受动机驱使,因此,应该从个人的主观动机(意志、目的、精神)去解释人的行为及意义。虽然他们也承认社会关系、制度等的存在,但这些不过是有意识的个人活动所假以进行的条件和媒介,它们是个人活动的产物,因而在社会研究中不具有根本性。从人的差别的角度而言,社会当然是由各具差别的人组成的,它既不象稻草一样是一捆捆的,又不象稻米一样是一囤囤的,而是一个一个的。就拿人的身体的感受性而言,身体总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的,你的身体就是你的身体,我的身体就是我的身体。一个人,无论怎样爱另一个正身患绝症的亲人,他也不可能完全感受到他所爱的人的痛苦,他也不可能以自己的痛苦来取代和取消他所爱的人的痛苦。又拿一直困惑西方心灵哲学中的他心知问题(即我们能否认识自己以外的他心、他人的心理活动、状态、过程和事件?)而言,可以这样说,迄今为止,哲学家们所设想的诸多方案并没有完全令人满意,这自然意味着在关于他心的知识问题上,我们不应去追求绝对无误,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的知识。如此等等,都表明了个体主义的理论预设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个体”存在的根本性就顺理成章地要求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由个体去说明整体(社会)。 但是,正当个体的“独一无二”、“个性的经验的实在性”被片面强调时,它却走向了反面,即在个体表现出“独一无二性”的同时,却表现出很多的“共同性”、“相似性”。譬如:人身体方面表现出分别性的同时,却有大致相同的感受:“口之于味,有同嗜焉。”如果把个人身上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因素统统去掉,他就只能是“鲁宾逊式”的抽象的个人。个体的人却有许多相似或共同的动机、意愿、选择和行动。在一个组织、群体、阶级、民族之内,人们会承认和接受许多共同性的东西,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独一无二性”。在相似性和共同性面前,个体主义者感到不自在了。而使个体主义者为难的东西——共同性、相似性是什么呢?简言之,就是社会规定性,就是整体性。 个体论者只用个体去说明整体,到头来,却走向了反面:由整体去说明个体。于是个体论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命题,走向了它的反题:“社会不是个人的总和,而是‘自成一格’的超个人的存在。”那么,整体主义的理论境遇又如何呢?整体确实不能归结为个体的总和,社会并非其组成部分的简单相加,社会整体有其独特意义。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一个工人欲出卖劳动力,经过讨价还价,与资本家以双方都接受的价格成交,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单从市场行为来看,双方的交易具有公平的外观,如果坚持从个体出发来理解这一社会现象,并把所有这些交易汇总,必然会推论道:资本主义社会中劳资双方的关系是平等交换的关系。可见,撇开对社会整体的本质的理解,个体论者会得出背离事实的结论。所以,对部分的理解还需放在整体中才能实现。整体主义的这一基本立场无疑包含着正确的方面。但是任何整体又不能脱离个体,所谓“自成一体”的整体存在,并不是排斥个人的单独存在。社会现象如果脱离个人的活动,那么就会成为先验的、神秘的东西,同“抽象的个人”一样,一个“利维坦”式的社会,即不依赖于人或凌驾于人之上并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整体性”、“普遍性”同样因吞没个人而成为空洞的抽象。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争论的进一步深入,双方意识到消解在方法论上的对立和争论是困难的。一方面,个体主义者看到并不能从构成社会唯一真实的基础是个体的人这一个体主义本体论前提中,直接推出方法论个体主义原则,因为这个前提并没有排除个体的意志和行动是受社会制约而形成的。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者也意识到,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这一本体论原则并不是为社会科学所独有的原则,它并不能构成抵消个体主义方法的原因。另一方面,接受了社会是由个体构成的这个个体主义的本体论前提,并不等于接受了个体主义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