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制度文明与物质 精神文明相提并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东辉 1940年生,江西省司法学校讲师。

原文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社会文明不仅仅是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还包括制度文明,三者应该相提并论。制度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既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在社会存在和发展中都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哲学上的物质与精神的两分法不能成为否定三个文明相并列的根据。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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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文明,即人们在改造自然界、社会和自己主观世界中所取得的成果。“文明的表现形式一般说包括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1〕“一定的社会文明都是这三种形式的文明的统一, 即它们共处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互为目的和手段,相辅相成。”〔2 〕但学术理论界也有人反对这一提法,认为这一提法不符合哲学上物质与精神二分法的原理。笔者认为,从文明是人们改造自然、社会、主观世界的进步状态角度来说,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将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提并论;并且,在当前民主法制建设呼声越来越高涨的形势下,也很有必要在实践中把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哲学上的物质与精神的两分法不能成为否定三个文明相并列的根据

      目前学术界有些人不赞成三个文明相并列这一提法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它不符合哲学上物质与精神的二分法。比如有的学者提出:“我赞成‘制度文明’的提法,把它突出出来应该说是可以的,但我不同意将‘制度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并列,称之为‘三大文明’,这不符合哲学上物质与精神的二分法。”〔3〕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如果是在什么是第一性、什么是第二性的认识论的基本问题范围内是有它的意义的,它可以作为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但这种方法对于研究具体的不同质的物质运动之间的关系来说,又显出了局限性,所以不能把物质与精神相对作为唯一方法。列宁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4 〕毛泽东在《辩证法唯物论提纲》中也肯定了列宁的这个论断,认为物质和意识的对立,只是在认识论的领域才有意义,如果超出认识论领域把二者对立起来,无疑是违背了辩证法。因此,如果以不符合物质和精神二分法为由,而不同意将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并列,那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们对三个文明的相互关系及它们各自地位的研究,已经超出了什么是第一性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认识论范围。三个文明研究的是关于人类进步的状态问题,是人们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主观世界的程度及所取得的成果问题,是关于三个文明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各处于什么地位和起什么作用的问题。而物质与精神的二分法研究的是关于什么是世界的本原问题,是物质还是精神,它们谁为第一性?可见,哲学上关于物质和精神的二分法与三个文明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问题,它们各自研究的对象和角度不同。所以,以物质与精神的二分法否定三个文明并列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既互相区别又相辅相成的

      (一)三个文明是互相区别的

      1.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区别

      (1)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各自核心部分相互区别。 制度文明表现为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的创制(包括制度内容和制度创制过程的进步状态)以及创制出的制度体系的实施(包括制度体系的执行、适用、遵守)及其实施的监督等环节的进步状态,它的核心是法制。而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主观世界的成果,表现为民族、群体和个人的思想、道德、哲学、文化艺术等多方面的主观素质的提高,它的核心是思想道德。后者是公认的,不必多论,而前者则是需要说明的。由于制度文明表现为以法律制度体系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的创制、实施及其实施的监督等环节的进步状态,又由于法律制度体系是一国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广义的法律,所以制度文明的核心就表现为法制的进步状态,即法律的创制、创制出的法律的实施及其实施的监督等环节的进步状态。而这些环节的进步状态是通过发展民主健全法制而来的,所以这种进步状态又可以称之为民主基础上的法制。法制与思想道德是根本不同的。首先,法制与思想存在着区别。区别之一是它们的表现不同:法制从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的创制到法律的执行、适用、遵守以及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表现为人的外在行为,而思想是人的意元体(意元体是常人看不见、摸不着、无形无象的物态〔5〕)活动的产物, 它不表现为人的外在行为;区别之二是它们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制的各个环节的产生需要有关国家机关的参与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思想的产生则不需要国家机关的参与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是依靠人的意元体活动的功能发挥作用;区别之三是它们的要求不同:法制具有统一严格的依照法律办事的要求,而人们的思想不具有这种统一的严格的要求。其次,法制与道德也是有区别的。区别之一是:法制是有形的,它存在于社会,而道德是无形的,它存在于人的内心;区别之二是:法制的各个环节的产生需要有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而道德是在社会活动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区别之三是:法制的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而道德的要求是按照道德规范进行行为。法律与道德也是有区别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道德则以义务为本位;法律以“他律”为主要特点,道德则以“自律”为主要特点;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道德则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法律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道德是通过人们内心的信念、模范人物的影响、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舆论的谴责等方式保证人们对道德的遵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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