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类本质与个体本质

作 者:

作者简介:
袁辛奋 哈尔滨理工大学社科系 哈尔滨 150040 陈维明 哈尔滨师范大学 哈尔滨 150080

原文出处:
理论探讨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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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致力于人的本质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并在一些问题上达成共识,但这种研究在许多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产生分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术界关于人的本质的研究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是:没有很好地把人的类本质与个体本质相区别,在论述过程中经常将两者互相替代,过分重视对人的类本质的抽象研究,忽略对个体本质的具体研究,从而使研究脱离时代,脱离社会生活,脱离现实活生生的个人,难以对我国当前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人的本质的研究上,必须搞清类本质与个体本质的区别,并把握两者的辩证关系;在进一步研究类本质的同时,勇于开拓个体本质研究的新领域,以便为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唤醒人的主体意识,发挥个人的主动性、进取性、创造性寻找理论根据。

      一

      人既是一种类的存在物,又是一种个体的存在物,因此,人的本质包括两个方面,类本质与个体本质。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是生命发展的最高产物,人的类本质就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相比较而抽象出来的一系列特殊规定性。

      马克思认为人是一种类存在,具有类本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阐述了关于人的类存在、类生活、类本质以及类本质异化的观点。马克思指出:“人是类的存在物,这不仅是说,人无论在实践还是理论上都把类——既把自己本身的类,也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是说(这只是同一事情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己本身当作现有的,活生生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正是通过对对象世界的改造,人才实际上确证自己是类的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他的能动的,类的生活”。马克思同时指出:“人的类的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他的精神的,类的能力——变成与人异类的本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48、51页,人民出版社,1979)由此可见,马克思肯定了人作为“类”的存在物,因而具有类本质。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前后,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对人的类本质提出过各自不同的观点。政治性(亚里士多德);神性(宗教);自私性(近代资产阶级);机器(拉美特里);思想(笛卡尔);意志(叔本华);社会性(弗希特);理性(斯多噶);潜意识(弗洛伊德);绝对精神的自我意识(黑格尔);一切存在的出发点(存在主义)。以上这些观点,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人作为“类”与动物的区别,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片面性、表面性。理由如下:其一,类本质是多种规定性的统一,不是其中的一个规定性。其二,多种规定性中必有一个根本规定性,以上观点没有指出这一根本规定性。其三,以上观点都脱离历史、时代、社会关系、阶级和现实的人抽象地研究人的类本质。

      与此相反,马克思把现实的人放在一定时代、一定社会关系下来考察,从而精辟地阐述了人的类本质的规定性,描绘了人的本质的“完整图景”。其一,自由自觉的活动。马克思指出:“生命活动的性质包含着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它的类特性,而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性”(同上,50页)。人的类本质并不是人先天具有的,而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物。也就是说,人怎样去活动,怎样去发展,就有怎样的本质特征。其二,劳动。马克思指出:“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24~25页)劳动是人类自由自觉活动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形式,因此,劳动就成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类本质之一。其三,意识。马克思指出:“实际创造一个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的自然界,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亦即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当作自己的本质对待,或者说把自己本身当作类的存在物来对待)的自我确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50页)在这里,马克思指出“意识”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类本质规定之一,人能够有意识有目的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而动物只能本能地适应世界。其四,需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他们的需求即他们的本性。”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又指出人的需求与动物的需要之间的区别,“动物只有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则甚至摆脱肉体的需要进行生产,并且只有在他摆脱了这种需求时才真正地进行生产。”认为需求是人的类本质,也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恩格斯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史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574页)在这里,恩格斯以精辟的语言阐明人们的生活需要与生产活动、政治文化等上层建筑之间的逻辑关系,说明正是人的需要决定人们的生产活动,决定着婚姻制度、法律、艺术、宗教的产生和发展。其五,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一系列论述中最深刻、最精彩,同时也是为学术界普遍公认的观点。根据通行的理解,这一观点包含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属性而不是它的自然属性,人的社会性主要通过人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其二,在阶级社会中,人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是阶级关系,因此,人的本质表现为人的阶级性。其三,人的本质不仅仅指人的某几个社会关系,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以上的理解无疑是正确的,但仔细分析,我们还可以从新的角度来补充以上的理解。笔者认为,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从类本质的角度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观点是对其关于人的类本质的一系列论述的高度概括。人的类本质作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哲学概念,具有多样性的规定。马克思指出:“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4页)也就是说, 人的类本质的规定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而其中必然有一个根本规定,这一规定像一条主线贯穿于其他规定之中,把其他规定有机地统一起来,而其他规定则从各自不同的侧面来说明和丰富这一根本规定。这一根本规定就是人的社会关系。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劳动、意识、需求等毫不例外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进行的,并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内容。也就是说,人的类本质的一系列规定只有提高到社会关系的高度,才能获得科学的、具体的、历史的说明。其二,从人的个体本质的角度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总和的观点,不仅指出人的类本质的根本规定性,同时也指出寻找人的个体本质的途径,隐含人的个体本质的规定性。马克思这一观点中的“人”,既可理解为人的类存在,又可理解为人的个体存在,因此,寻找人的个体本质也必须从个体的社会关系出发。社会关系的总和并不是指政治、经济、文化、阶级、民族或其他关系的量的简单相加,而是指各种社会关系纵横交叉的汇集点。人类社会是由各种社会关系互相交叉而形成的关系网络系统,各种社会关系的汇集点规定了一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决定其是处在社会中心、中间地带还是边缘地带,决定其不同的生产方式、生活水平、价值倾向、思想观点等等,从而把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相区别。人的个体本质恰恰就是在人与人的区别中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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