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中国人民开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壮丽乐章。而此前进行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正是这一乐章的前奏曲。依据实践标准,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拨乱反正,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1992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针对“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提出:“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依据“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我们进一步明确和坚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从哲学的理论形态上说,实践标准属于认识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属于价值标准;而就二者的实质内涵来说,实践标准实际上与价值标准密不可分,而“三个有利于”标准正体现了实践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在走向新世纪的新形势下,面对许多我们从来没有遇到过的艰巨课题,邓小平理论要求我们增强和提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不断开拓我们事业的新局面。”这可以说集中表明了我们继往开来、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思想路线。这也向我们提出了深入理解“三个有利于”标准是实践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的理论要求。 在西方哲学史上,自休谟、康德以来,事实与评价、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是分离割裂的。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的西方哲学的价值论(axiology),更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划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相反,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将认识与实践、事实与价值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将他们的新唯物主义称作“实践的唯物主义”,并且指出“实践的唯物主义者”也就是“共产主义者”,“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说来,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这里所说的“使现存世界革命化”,不仅是要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是要为无产阶级、绝大多数人谋利益。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毛泽东在30年代针对党内的左倾教条主义,写下了《实践论》。他明确指出:“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84 页)这一实践标准的提出,实际上也蕴涵着价值标准。正如毛泽东在此前所说:“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辩证唯物论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一个是它的阶级性,公然申明辩证唯物论是为无产阶级的;再一个是它的实践性,强调理论对于实践的依赖关系,理论的基础是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同上)显然,毛泽东所说的实践标准,绝不是脱离价值主体与价值目标的纯粹认识领域的真理标准,而是与阶级性、人民性的价值主体及其价值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学习十五大报告的过程中,为了说明“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是对实践标准的理论发展,或者说是对实践标准所蕴涵着的价值标准意义的理论上的明确化,我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实际上也有当时的“三个有利于”,可以说,是否有利于人民军队打胜仗,是否有利于壮大革命根据地,是否有利于人民夺取政权,这就是当时的实践标准。如果当时不是以这“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而是以是否符合条条、本本为标准,那么也就没有毛泽东思想这面伟大旗帜在党内的确立! 众所周知,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渊源于邓小平在五六十年代提出的“猫论”。他当时所说的“捉住老鼠”,就是指能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猫论”并非邓小平的独创,他曾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刘伯承同志经常讲一句四川话:‘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这是说的打仗。……现在要恢复农业生产,也要看情况,就是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显然,邓小平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提出的“猫论”是继承了刘伯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猫论”。 值得深入思索的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邓小平提出“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为什么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在五六十年代,邓小平提出“猫论”时这一理论尚处于“初步意见”的探索阶段;在文革时期,这一理论竟被当做“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谬论”而大受批判。为什么在吸取了建国以来四十多年的经验教训,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十多年的开拓探索之后,这一理论才被明确提了出来?我认为,此中之原因——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是我们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认识并不清楚。由于不清楚,所以我们的工作往往偏离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价值主体及其价值目标,而去追求社会主义“形式”上的或“本本”上的“合法”性。邓小平在1957年就曾指出:“我们考虑问题常常忽略了群众的需要。现在有各种观点,追求这个化那个化,连共产主义化也有了,就是缺乏群众观点……”所谓“追求这个化那个化”,一言以蔽之,就是追求社会主义“形式”上的“一大二公”。在经历了“大跃进”的挫折之后,邓小平开始深入思考“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的问题,而此时他所面对的“最好”的形式却是“不合法”即不符合“一大二公”形式的标准。邓小平说“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如何“使它合法起来”?不能依据条条、本本,而要依据是否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是否能够发展生产力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