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中心”到“环境价值”

——兼谈一种价值思维的角度和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德顺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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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资源问题”、“生态问题”、“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提出,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成为人类思考的一个焦点。一方面,这种思考引发了对以往“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的反思和批判,应该说,这是人类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的自我批判,是人的一次重新自我定位;另一方面,这种思考又促成了“环境价值”或“环境道德”、“生态价值”或“生态伦理”等概念的产生,这一组概念联系着价值观念领域的一场革命,可以看作是20世纪人类文明最重要、最具特色的思想成果之一,其意义决不可以低估。但在目前的讨论中,关于这组范畴的涵义如何确定,其意义如何阐述,似乎还有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有待于探讨明确。本文想着重就环境价值概念与人类中心主义批判之间的一些问题,从价值观角度做一点基础性的探讨。

      一、“环境价值”否定了“人类中心”吗?

      有一种近年比较多见的“新”哲学观点认为,目前全球性的资源、生态和环境等危机现象,构成了所谓“人类自我中心主义的困境”;我们从中应该得出的结论是:承认和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的观念已经过时,要彻底否定“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的主体性原则”,重新提倡“客体中心”、“自然中心”的原则,或者至少要把人类和自然界看作是平列的二元或多元的主体,等等。因此,在解释“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等概念时,有些文章认为:这些概念意味着自然界、生态链或环境物是和人一样独立的、平等的道德主体、价值主体,有其自在的权利;这种伦理道德的涵义和原则,就在于人的行为要符合自然物的利益,尊重它们的权利;等等。也有人甚至更进一步地提出要以“天道论”取代“人道论”,“因为先有天道(自然界的规律),后有人道(人类的价值原则),所以天道重于人道,人道要服从天道”云云。这样一套观念被看作是适合于现在和未来人—自然关系的新价值观的核心和实质。

      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必须区分人类中心与人类中心主义,我们要走出已往的人类中心主义误区,本身仍是要以人为中心的,是以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的选择;换言之,是回到更加健全理性的“人类中心”和主体意识上来;这里并不必要、也不可能摆脱“以人为中心”,更不意味着要走向“以自然为中心”。这种观点认为:当我们仍把周围的自然界叫做“环境(以一定主体为圆心的外部存在)”,把某些天然存在物叫做“资源(人类生产生活资料的来源)”时,难道不是在表明,这些名称本身就是“以人为中心”的吗?当我们探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方式的时候,指的是谁的可持续发展?要知道,自然界本身——不管有没有人类,也不管它是否经历过若干次毁灭性的灾难(例如导致恐龙的灭绝的那场变动)——从来是有生有灭、生生不息的,无所谓可持续发展与否。毫无疑问,如今我们所面临的各种资源和环境危机现象,归根到底是指在人的活动范围内、由于人的行为而产生的、并且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形成挑战的后果。自然界不会毁灭,毁灭的只可能是人类自己。因此资源和环境的问题本身就已是从人类角度提出的问题,它的答案也只能是要以人的方式、按照人的需要和能力来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关心自然”的实质仍然是“关心人”。如果离开了这个前提,不是以人为中心,我们怎样才能规定自己对自然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把维护自然界本来的平衡当作生态伦理和环境价值的最高原则,有人这样极端地地反驳说,那么就只有一种结果——消灭人类——才是最符合这个原则的方式,否则便不可能让自然界自在地发展……这一观点难道是合理的吗?因此不能赞成以“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等为理由来贬低或限制人的发展,而应该认为它们正是人本身发展的一个新的维度。

      话说到此,争论的焦点和实质显然已远远超出了“要不要”保护生态环境的范围,而在于究竟“为什么和如何”来保护的问题。即通过对已往“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我们在理论上要走向哪里?是要彻底否定“以人为中心”,而走向“以自然为中心”或对其他某种非人、超人力量的服膺,还是重建一种新的人类自我中心,使人的权利和责任意识达到一种新的升华?两种观点之争在理论上的深刻性和复杂性,很大程度上涉及了关于价值的理论和思维方式。

      二、人是、且仅有人是价值世界的“中心”

      在“人类中心”与“环境价值”之间的关系上,有两个前提性的具体问题需要再明确一下:

      一是关于存在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区分。同在任何理论问题上一样,关于“人类中心”概念也要首先有一个定性的把握。人类是不是、或者是什么样的“中心”?对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它大体上是一个关于世界存在的、“实然的”描述与判断,还是一个关于人类行为的、价值或“应然的”观念?把握存在论与价值论的区分是一个基础,只有弄清概念是在何种意义上形成或成立的,才能够合理地判断其是非得失。

      首先从存在论的意义看,世界(大自然、宇宙)是没有或无所谓“中心”的。根据已有的科学知识可以知道,茫茫宇宙是无限的,它并无中心;我们人类生存的地球是以太阳为中心在运转着;而地核则是地球自己的天然的物理中心……等等,这一切都与“人类中心”无关。相反,对于宇宙大自然来说,地球上人类的存在,无论从空间、时间还是从绝对力量上看,都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相信上帝或造物主者除外)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肯定“人是世界存在的中心”,否则便是一种极端的无知和危险的狂妄。一般说来,学术界在这个层次上并无真正的分歧,有意地主张存在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情况,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

      既然如此,那么所谓“人类中心”真实涵义究竟是什么呢?对它的合理解释只能是指“人是人类全部活动和思考的中心”这样一种现象。即:对人自己的关照,是人类一切活动、思考和情感的“中心”;人的尺度(人的本性、需要、能力等),是人类判断一切好坏、善恶、美丑、利弊得失的标准的“中心”;人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是人类一切价值理想、追求、选择、创造的目标“中心”;等等。总之一句话:“人是人的世界的中心,人是人自己的中心”。这是人类特有、也不能不有的一种“自我中心”现象,不论人们是否自觉地意识或把握了这种现象,它在客观上都是人的存在和活动所特有的、普遍的事实。由此看来,“人类中心”观念主要意味着人在自然界面前的自我权利和责任意识,意味着人的行为的出发点和选择的界限所在。所以这种观念主要不是一个关于世界存在和事实描述的观念,而是一种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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