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问题

作 者:
倪勇 

作者简介:
倪勇,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哲学博士,武汉,430072。

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正义是一个大观念,正义问题是多种学科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哲学层面上考察正义问题,将其理解为对人生存方式及社会结合形式是非、善恶、美丑的追问。作为一种认识形式,正义问题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和社会。个人与社会相互认识、评价、审美形成了所谓的个人正义问题与社会正义问题。个人正义问题与社会正义问题的对立统一体现了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社会制约人,人又改造社会。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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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如何理解正义是一个关涉社会发展目标的重大课题。最近几年,学界同仁就正义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这些研究大多针对目前社会中的具体现象。本文试图在哲学层面上考察正义问题,揭示其基本的内涵和形式。

      一、正义问题界说

      我们将正义问题理解为对人生存方式及社会关系是非、善恶、美丑的追问。从客体方面看,它以人际交往与互动关系为对象;从主体方面看,它是人在变革社会关系时,为求真、善、美祛除假、恶、丑观念而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同任何问题一样,正义问题也产生于主体与客体的交互作用之中,它的提出与解答既取决于人们交往的性质,又受制于主体的地位以及与此相关的认识的立场和方法。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正义问题产生的客观前提。如果人们孤立自处、互不相干、没有利害关系,人及其行为就无所谓是非、善恶、美丑,就没有正义问题。正义或非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交往之中。但是,假设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具有绝对一致的利益,相互之间没有冲突与侵害,如卢梭所描绘的那样,人们自由、平等、和谐地共同生活。那么,人间就是天国,就不会有非正义,从而也没有正义。或者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绝对对立,没有丝毫的共同性,一个人的利益与他人及集体的利益水火不相容,象霍布斯所说,人与人处于可怕的战争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人对人是狼。那么,人间就是地狱,既不会有正义,也不会有非正义。只有当人们处于相互分离又相互依赖的关系中,人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才表现为是非、善恶、美丑,才有可能产生正义问题。

      有些动物也有群居生活,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也存在着利害关系,但动物界没有正义问题。原因在于动物活动是一种本能活动,动物之间只存在一种消极的、被动的、必然的联结。动物对群的需要不是表现为一定的价值追求,而是诉诸本能。动物以本能的方式过群的生活。对于动物来说,群体关系是基于本能的、必然的、唯一的生存方式,它依自然规律而存在,是一种既定的事实,无所谓好,也无所谓坏,不需要改变,更不需要创造。如果进化改变了这种关系,那也不是动物自我选择,创造的产物,而是动物消极适应自然的结果。动物既不对自己的群体关系进行认识和评价,也不会依据某种理想建构自己的群体关系。动物没有理性意志,没有理想追求,更没有能力改变自然所赐予的生活秩序,因而永远不会提出正义与否的问题。与动物不同,人的生活实践在本质上是积极能动的。人不是消极地适应,以本能的活动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积极地改造环境,以自由自觉的活动满足自己的需要。为此,人对客体进行多方位、多尺度的观念把握客体的本质和价值。人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站在主体的立场上,运用主体性的尺度认识、评价、取舍、变革人际关系,提出了正义与否的问题。正义问题本质上是人在社会实践中的反思。社会实践是多层次、多侧面的异常复杂的变革社会关系的活动。在每一具体的社会实践中,主体、客体、所要达到的目的及所运用的手段和方式都是极为不同的,所以正义问题在现实中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说来,正义问题有两大类:个人正义问题与社会正义问题。

      二、个人正义问题

      所谓个人正义问题是指对个人存在及其行为正义与否的追问。在这种认识形式中,个人成为对象,就会表现为主体。毫无疑问,社会对于个人的认识、评价、规范是通过许许多多个体实现的,甚至个人尤其道德高尚的个人也可以并且应该反躬自省。但是,这种追问所由之出发的立场、所运用的尺度都是社会的。当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评价某个人是否正义的时候,他或他们是在代表社会说话,社会的利益、秩序、要求永远是个人正义与否的客观尺度。个人的道德自省实质上是代表社会的个人对于个体化的个人的审美。个人的责任、义务、良心只不过是社会秩序、要求的内在化。一个人在道德上越是独立、自由、高尚,他就越是一个社会化的存在。在绝对高尚的意义上,他就是社会秩序、利益、要求的化身。无论是自我还是他人的利益、需要都不能成为个人正义与否的尺度。如果以自我需要为标准,恐怕没有人是非正义的;如果以他人的利益为标准,正义或非正义就流入纯粹的相对之中。从目的上看,个人正义问题的提出与解答是为了规范个人的行为,使之适合于社会的需要。原始氏族的正义观念、古希腊早期的正义理论以及晚起的神学正义论,在本质上都是对个人正义问题的解答。例如,亚里士多德关注的是个人如何成为一个最好的城邦公民。在现代,个人正义问题依然是伦理学、法学关注的重点之一。从对象上看,对个人正义与否的追问表现在极为不同的方式。个人的社会属性、行为、关系无一不涵盖在正义问题的领域之内。不言而喻,个人正义问题仅仅关注个人的社会性。个人的自然特征、属性、行为不在考察的范围之内,甚至人作为劳动力以及由此为基础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在考察之内。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生儿育女,就其自然属性而言,是一种动物性活动,无所谓正义或非义。

      人作为一个社会存在物是一种被限定了的存在,他所具有的社会关系构成他的本质并制约着他的选择和行为。个人在社会中占居着特定的地位,具有不同于他人的权利、责任、义务的使命。在不同的活动、关系中,个人肩负着不同的责任与义务,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每一角色都有相应的社会规范与要求。这些要求是如此多样并制约着人的一言一行,以至于导致个人行为悲剧性的冲突,如忠孝不能两全体现了人伦要求与公民义务的冲突。十分明显,角色的社会规范是个人正义与否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具有极大的相对性,正如上面所提到的,不同的角色规范往往相互冲突。即使一个社会规范系统化到这样的程度,所有要求都被整理为具有先后次序的行为模式,一个规律从属于一个普遍的规范,所有的规范都从属于一个中心原则,因而决不会由于遵从一个规范而违反另一条规范,但作为标准,这些规范还是相对的,因为它们不能保证自身的合理性。假设一个人作为一定的社会角色尽善尽美地完成了社会赋予它的责任与义务,那么他是否就是一个正义的人呢?如果以社会秩序和规范为标准,他无疑是正义的楷模。但是如果他赖以存在并在其中担当一定角色的社会体系是非义的,那么他越是出色地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他就越是一个极端不正义的人。希特勒作为国家元首完全符合法西斯德国的规范要求,但他是一个残暴的非正义之徒,正象法西斯德国是一个非正义的社会一样。类似情况很多,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个社会制度在历史的进展中失去了存在的必然性和根据,成为非正义的存在,但依系于它的个人完全有可能表现出道义的真诚和热忱,为保卫旧制度、旧秩序而战。故个人正义与否取决于他赖以存在的社会关系,从更深刻的意义上看,个人作为社会角色的正义与否,取决于他是否顺应了社会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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