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讨论效率同公平的关系时,人们已充分意识到公平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历史范畴,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公平观念或通行古今的公平模式。然而,公平观究竟按照什么逻辑进行着自身的历史运动,推进公平观演进的内在动力又是什么,应当说还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笔者以为,公平观主要是关于社会财富和物质产品分配合理性的经济伦理范畴,离开分配及其历史就无从考察公平观的实质及其演变的历史轨迹。只有在对分配进行历史形态分类的基础上着力解析公平观的内在矛盾结构,才有可能破译公平观的辩证本质和演化规律,进而阐明我国现阶段分配公平的基本要求及其理论难点。 一、分配公平观演进的三种历史形态 分配作为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上已经历了三种形态。而反映社会分配合理性的公平观也随之不断变化,于是产生了各具时代特征的多种公平观念。 人类最早采用的分配形式,无疑是人们熟知的平均分配。所谓平均分配,不是绝对平均地分配一切社会财富,而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按人头大致均分生存必需品。在历史上,史前社会氏族内部的分配是这种分配的典型;古代社会小生产家庭大都也采用平均分配。此外,我国曾经广为流行的“大锅饭”也包含着一定程度的平均分配性质。当人们选择并习惯于平均分配以后,以均平为公平的原始公平观也就应运而生。这种公平观缘于原始人类求生的需要,其中凝聚着同类相助的“类意识”,闪烁着“损有余而补不足”的“人道”光芒,从而使之不仅成为公平观的历史起点,同时也是各个历史时期人类赖以生存的公平保障观念的逻辑起点。 分配的第二种历史形态,当是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按权分配,它主要包括两个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方面:一是奴隶主和封建主凭借对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乃至劳动者人身占有权的大小,向各自的奴隶或农奴掠取数量不等的剩余劳动;二是王室、贵族和各级官吏依仗国家授予的不同世袭特权和政治权力,对广大民众进行程度不同的超经济剥削。其中,以各类共同体名义对社会财富所享有的占有权利是政治权力的经济基础,同时也表现为支配、影响广大民众多种行为的特殊权力,而政治权力又集中体现了私有权利的意志和要求,而且常常通过权钱互换的方式谋求世俗的经济权利。显然,经济上的占有权同政治上的特许权是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相互支持、相互转换的,二者的结合表征着专制社会财富分配的权本位特质。按权分配的结果一方面引起财富占有的严重不均,同时还造就了严格的等级秩序和尊卑观念。久而久之,以不平等为公平就积淀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公平观,所以“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页),我国传统的儒家公平观也确认宗法等级制的神圣性。 平等反倒是少数哲人的精神奢侈品,或是觉悟了的劳苦群众被迫造反时用以相互号召的一面理想大旗。 当历史步入商品经济时代后,一则因为生产力的迅猛发展而使平均分配失去存在的根据,二则不断上升的社会权利日益排斥着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特权,于是按资分配便成为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分配形式。它所要求的公平主要表现为:1.经济权利公平。要做到按资分配,广大社会成员首先要有自由支配属于自身所有的生产要素(物质要素或人力要素)的法定权利,成为权属关系明晰的经济主体。为此,少数统治者以各类共同体特别是以国家这个虚幻的政治共同体名义占有社会财富和人力资源的传统公平观就成为不合时宜的价值观念,而以产权明晰化和多样化为基础的权利平等观就构成新的公平观念的重要内容。2.交易规则公平。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劳动要素势必商品化,交换是实现分配必不可少的手段。而要按劳动要素进行合理分配,又必须建立健全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为了确定规则的公平或平等,禁止任何特权介入商品交换也成为公平分配的必要条件。3.竞争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作为封建特权的对立面虽则在法理上赐予广大民众以平等权利,但因其主旨在于维护私有制的神圣性,这意味着人们在起点上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即使交换按规则是公平的,但由于资本具有循环累积效应,这样非但不能保证分配结果的公平,反倒有可能使人们的收入差距愈拉愈大。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就需要政府通过适当的政治手段干预市场分配而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大致合理,从而使广大民众特别是弱者有机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上述史实表明,既没有固定不变的分配方式,也不存在通行古今的公平模式,公平观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变化而变化并由一定的分配方式直接决定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这就提醒人们,拘守于某一公平观念或抽象地谈论公平是违背公平观的历史辩证法的,这样作必因公平观念的错位而使公平问题变得迷离混茫。只有将公平问题置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中,具体分析它所由产生的分配形式及其历史作用,才有可能从发生学的深层次上阐明公平的时代内涵,并进而考察它与效率之间极为复杂的关系。 二、公平观内含的三重矛盾 公平观所以会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改变其历史形态,当然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根源。不过穷根究底又不难发现,公平观原本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正是公平观内含的多重矛盾运动才从根本上推进着公平观本身的演进变化。 在当前关于公平的讨论中,不少学者常将“公平”等同于“平等”,以为公平就是平等,不平等即为不公平。的确,无论是将公平定义为“平等的权利”,还是理解为“公认的平等”;也不管是从平均主义公平观去看待公平,抑或是从市场经济价值观去衡量公平,公平都包含着某种平等的意蕴。但是上述公平观发展的历史却证明,公平是一个平等和不平等交错演进的历史过程,它已经历了由氏族社会以均平为公平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等级不平等秩序为公平,再到资本主义社会以相对平等(如权利平等、规则平等)为公平的否定之否定周期。具体分析我们还可发现,每一种公平观既包含着一定形式的平等,也包含着一定形式的不平等。氏族社会诚然是以氏族成员均分生存必需品为公平,但这种公平或平等又是以承认氏族之间以及氏族成员与其战俘之间的不平等为条件的。古代社会虽则将等级制度视为公平,不过在同一等级内部却存在一定的平等关系,处于底层的劳动群众和新生的市民社会也萌生过各式各样的平等要求。同理,当我们在充分肯定市场经济缔造了新的平等关系和公平观念时,切不可忘记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掩盖下的起点、结果以至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显然,平等和不平等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历来是构成公平观的两种因素。明乎此,我们既没有理由将公平的实质归结为平等,当然也不能归结为不平等,而应看成平等和不平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统一,寻求二者以何种方式和在什么程度上才能结合起来。如果以为公平即为平等,平等是判断公平的唯一尺度,那末史前社会的平均主义就成为公平的历史高峰,尔后文明社会的发展就将被描绘为道德退化、不讲公平的历史。这显然是一种倒退论的历史观,它只能助长绝对平均主义。当然,认为公平倾向于不平等,或以差异、不平等是绝对的为由来贬斥人们的平等要求,或者完全否定平均主义在现实中某种程度或一定范围内的公平性,那末公平就将失去它应有的道德内涵而变成十足的冷漠与野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