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申报浅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晓,郑悦,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文出处:
国际税收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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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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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第七次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上述法规意味着,居民个人应对其取得的年度综合所得,自行判定是否已通过预扣缴方式正确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果预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实际税负有差异,则需要通过年度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居民个人还需自行合并其境内外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年度申报。由此可见,新个税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是居民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可以说,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进步。

       2018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按月或按次缴纳。这种方式有利于源泉扣缴,即企业或个人作为法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付款前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作为雇员的纳税人不需要自行申报纳税,除非有下列情形: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没有扣缴义务人,则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或纳税人同时有两处以上来源的工资收入需要合并计税。因此,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或具有特别情况的个人。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此前的源泉扣缴方式,由于扣缴义务人只能就其支付的单一款项扣缴税款,因此已不能适应新个税法的这一变化,而这个变化将使得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按劳取酬的居民个人自行决定其综合所得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就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六条提出:纳税人可自主选择自行办理、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要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同时,44号公告再次明确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居民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根据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4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结合案例,阐述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的具体内容。

       一、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一般规定

       新个税法仍要求,综合所得各项收入的支付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月度预扣缴。作为雇主的扣缴义务人,应采取累计预扣缴方法,对本企业支付给居民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计算和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人,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前的分类计税方式,预扣缴当月或当次支付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雇主和支付人对居民个人的年收入信息掌握程度以及预扣缴计税方法均具有局限性,因此,居民个人应自行进行年度申报,就全年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

       (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额的计算

       按如下步骤计算: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80%+稿酬×56%+特许权使用费×80%

       应纳税所得额=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免税收入①-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含捐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扣缴税额

       (二)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的情况

       作为雇员的居民个人,如果全年没有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类收入,且全年12个月都在同一家雇主工作和领取工资,并已将法定扣除信息全面准确地提供给雇主用于累计预扣缴个人所得税,雇主累计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其全年应纳税额可能并无差异。此种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汇算清缴。

       (三)需要进行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的情况

       有如下情况的居民需要做综合所得年度申报汇算清缴:

       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减去各项法定扣除费用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即算式差为零或小于零。但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已经预扣缴税款。详见例1。

       2.纳税年度内取得了非工资、薪金类综合所得,如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已预扣缴税款。由于上述三类收入的预扣缴是采用按月计税法,与综合所得年度计税法不一致。因此取得以上收入的纳税人,需要将这三类收入合并工资、薪金,按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申报汇算清缴。详见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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