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有四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这四张报表有关项目之间具有天然的逻辑上的勾稽关系,不论是报表内还是报表间的勾稽关系,都可以用来进行相关的财务分析。勾稽关系是发现财务造假和错漏等线索的有力工具。尤其是现金流量表各个项目与其他几张主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由于打通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分析通道,便于从勾稽角度印证报表各项目的正确性和合理性。鉴于此,本文通过梳理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据此找到报表中的“猫腻”或“疑点”。 一、财务报表项目间勾稽关系概述 报表项目间勾稽关系包括精确勾稽关系和模糊勾稽关系,能帮助报表分析者分析各报表项目的变动是否合理,进而识别报表中的“猫腻”,如企业净利润中是否存在“水分”等。 (一)精确勾稽关系 报表的相关项目之间存在一些精确的勾稽关系,这种勾稽关系可以表达为平衡等式。比如:资产负债表左方的资产总计项目等于资产负债表右方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利润表中存在“广义的收入减去广义的费用等于利润”这个平衡等式;现金流量表内部项目之间也存在精确勾稽关系,即各种活动的现金流入减去该种活动的现金流出等于该种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实收资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年初和年末余额,与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上述几个项目的年初和年末余额相等。此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各项目应该分别与其附注或补充资料存在勾稽相等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相关报表编制单位会比较注意这些平衡关系,编制出来的四张报表中上述平衡关系基本都是存在的,通常不会出现不平衡或错误现象。因此,这类精确勾稽关系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模糊勾稽关系 报表的相关项目之间还存在一些不是绝对平衡关系的项目,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等式关系,但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相互勾稽。本文称之为模糊勾稽关系,其表现为一种数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或合理预期关系。这种勾稽关系有可能存在于各张报表的相关项目之间,也可能存在于某张报表内部各项目之间。这些项目之间因为不存在明确的等式关系,反而会被一些造假舞弊者忽略。报表分析者通过分析这些勾稽关系及其变动趋势,有助于其发现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漏和舞弊。如现金流量表中的“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与资产负债表中的一些投资性资产项目之间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将三大报表中关于投资活动的业务串联了起来。又如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目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间的勾稽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净利润的质量。这种模糊的勾稽关系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三大财务报表项目之间的七个典型模糊勾稽关系 (一)“净利润”项目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的勾稽关系 1.二者的勾稽关系。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净利润主要是由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的。因此,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之间有着莫大的关联。理论上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能反映企业当期盈利的质量,即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中有多少现金作为保障。一般而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越多,企业净利润的质量越高,说明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回收率越高,相应的企业实际收益质量就越好,反之则越差。 如果企业的净利润金额较大,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却较少,说明可能存在大量应收账款抑或利润泡沫或利润操纵现象。因为如果企业操纵账面净利润,一般是无法产生相应现金流量的。通过“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勾稽关系分析企业报表“猫腻”,对防止企业操纵利润而误导报表使用者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二者的勾稽关系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关系,不能直接从二者不相等或差异巨大就武断地判断报表存在“猫腻”。 2.分析二者勾稽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1)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首先,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权责发生制下的财务成果,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则是收付实现制下的产物,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下的结果有着天然的不一致。比如,某公司赊销一批商品,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并将其计入了利润,但是该业务暂时并没有现金流入企业,这就是导致二者不一致的最典型的原因之一。 (2)比较口径的区别。从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最新的利润表格式来看,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不仅包括日常经营带来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等,还包括政府补助等其他收益、投资活动带来的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财务费用等非经营活动产生的财务成果。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采用的是排除法,即除了投资和筹资活动之外的其他所有活动。由此可见,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和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比较的口径是不一致的,所以二者不存在绝对的相等关系。 (3)二者产生重大差异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规范中,有一个披露项目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说明”是否适用,如果适用,要说明二者存在差异的原因。这说明监管层已经意识到二者的逻辑勾稽关系,要求企业披露二者产生重大差异的原因。实际上,《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也规定了一个披露要求,就是上市公司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披露用间接法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个公司都要按照要求编制一个表格专门列示二者的调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