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此外,准则也明确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然而,当被投资单位后续由于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增加导致其净资产增加时,投资方应当如何考虑前期未确认投资损失,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按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假定不存在商誉),2018年之前,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巨额亏损(除净亏损外,无其他权益变动),导致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已经减记至零,并且存在未确认的投资损失100万元(乙公司的净资产为-500万元)。2018年1月1日起,由于市场回暖,乙公司全年实现净损益2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增加4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2018年度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本文就此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一、会计处理一般原则 (一)投资单位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净额大于或等于前期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 当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出现负数,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前期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1.情况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增加。上述例子中,乙公司的净资产已为-500万元,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减记至零,但仍有未确认的100万元亏损分担额。2018年乙公司的净资产为100万元(-500+200+400)。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201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以及增加的其他综合收益,甲公司按应享有的部分分别确认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0 (其他综合收益) 80 贷:投资收益 40 其他综合收益 80 (2)2018年乙公司增加净资产600万元,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为120万元,120万元大于前期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100万元,甲公司当期应全部确认前期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100万元。 借:投资收益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00 备查簿中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为零。 (3)2018年年末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的份额为20万元[(-500+600)×20%];2018年年末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1000-(1000-40+100)+80],即甲公司持有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等于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的份额。 (4)财务报表列报(见表1)。 表1 单位:万元
项目 | 情况1 | 情况2 | 情况3 | |
投资收益 | -60 | -120 | 50 | |
净利润 | -60 | -120 | 50 | |
其他综合收益 | 80 | 160 | -20 | |
综合收益 | 20 | 40 | 30 | |
其他信息: | | | | |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 20 | 40 | 30 | |
其中:投资成本 | 1000 | 1000 | 1000 | |
损益调整 | -1060 | -1120 | -950 | |
其他综合收益 | 80 | 160 | -20 | |
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份额 | 20 | 40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