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账务处理误区与正确处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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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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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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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购买口罩、消毒水等给员工使用,还没有发票,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这些都是当前财会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

       口罩费用的五大误区

       处理的误区一:为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公司统一购买了口罩发放给员工,要求上班佩戴,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范畴。

       纠正分析: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应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处理的误区二:疫情期间,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灾区,由于购买口罩的时候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增值税,因此对外捐赠的时候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纠正分析: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虽然这种情况属于公益性捐赠,但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当然特殊情形下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比如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参考依据:一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处理的误区三:疫情期间,公司复工之后为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给上班的员工发放口罩补贴,让员工自己购买,这部分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纠正分析:以上处理是错误的,企业以该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各项口罩补贴等,均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处理的误区四:疫情期间,一家经销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的公司由于仓库保管人员责任,导致库房中大量口罩丢失,这部分损失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并不需要转出。

       纠正分析:以上理解是错误的,非正常损失是正列举的,只有2种原因造成的6种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因此该公司被盗引起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参考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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