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损失确认计量的税费核算规制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骆怡宁,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硕士。浙江 杭州 310012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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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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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界定的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经营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实物资产。企业固定资产损失状况体现着企业管控固定资产的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企业固定资产损失状况的确认计量是否正确合理,不仅影响着企业当期损益数额计量的正确性,也直接影响着企业固定资产期末结存额计量的正确性,还联动影响着企业是否应确认相关税费。会计准则与相关税法对固定资产损失有不同的确认计量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损失的产生原因多、计量难度大,正确理解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计量方法,是会计核算及相关税务处理的重要内容。本文认为在固定资产损失确认计量的理论学习及实务操作中,需重视理解相关要点。

       (一)需正确理解企业固定资产损失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法规范中,采用列举法界定了企业固定资产损失,本文认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宜定义为企业权益主体丧失的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包括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可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固定资产的实体性损失,比如固定资产因灾害事故形成的毁损或者提前报废形成的尚未收回固定资产的剩余初始成本额。二是固定资产转让处置中形成的企业损失。比如企业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形成的企业权益群体损失;又如企业固定资产用于抵债、置换、投资、转让等处置中形成的部分账面价值损失额等。三是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的贬值损失。企业不能收回垫付在固定资产上的初始投资成本额形成的企业损失,通常需估计确定,比如技术进步引起的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功能落后的贬值损失,但固定资产机会成本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损失派生形成的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损失,不属于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处理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可见企业计提折旧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减少或者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虽然形成了固定资产实体减少以及账面价值减少,但都未形成固定资产损失。

       (二)分清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确认计量固定资产损失的联系和区别

       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法在确认计量固定资产损失业务中不完全相同:两者对固定资产都采用了列举法界定了实体性损失,应转出固定资产进项税的业务范围相同,视同销售固定资产业务的有相同的列举类型等。但二者对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计量也存在诸多差异,包括:(1)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对增值税基数及会计收入数额的影响不同。会计核算中并非都是按增值税基数确认会计收入的,比如用于抵债、置换、投资等处置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但不确认会计收入,又如税法规定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但未形成会计收入等。(2)固定资产贬值损失的确认计量期间不同。会计核算中预计的固定资产贬值损失形成核算当期费用,但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损失额才准予在审核确认期的所得税前扣除,预计的固定资产损失不得在预计期的所得税前扣除。(3)固定资产损失对企业所得税计算基数以及会计利润总额的影响不同。对外非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形成的企业损失减少了会计利润但税法规定不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形成本期会计利润总额减少的固定资产损失并非都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实体性损失的确认计量规制剖析

       (一)企业固定资产实体性损失的会计确认计量分析

       企业固定资产实体损失通常是指固定资产因盘亏、提前报废以及灾害事故引起毁损等原因,使固定资产丧失了原有使用功能引起的企业损失,固定资产实体损失可划分为正常损失及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数通常在财产清查基础上,按其账存大于实存数差量为依据确定;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损失通常以经审批后的报废单为依据确认其账面损失;固定资产毁损额依据相关灾害事故认定凭证以及有关理赔确认单据,按其账面价值扣除残料赔款后确认损失额。会计核算中通常把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称为非常损失,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以及《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界定的非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而把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或者在经营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归为正常损失。税法中确认的非常损失资产是要转出其进项税的。需注意的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界定的非常损失情形不同,但无论是非常损失还是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净损失额,在会计核算中都形成企业的营业外支出额。

       (二)企业固定资产实体性损失对企业税费核算的影响分析

       1.固定资产实体性损失对流转税核算的影响分析。税法中确认的固定资产非常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以及会计核算中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都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需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界定的非常损失与会计核算中的非常损失不同,只有符合税法中确认的非常损失才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需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还需认识到因火灾、台风、洪水、交通事故等灾害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虽然属于会计核算中的非常损失,但不属于税法中界定的非常损失,从而不需转出增值税进项税。

       2.固定资产实体性损失对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影响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实际损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需认识到固定资产非常损失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减除赔款后的分摊额,需在所得税前专项申报中扣除该损失额;确认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且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税前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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