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当的生活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希仁 中国人民大学

原文出处:
世纪评论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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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主张人生的追求“是社会的生活,而不是生活的社会”,认为“为社会而进行社会活动是背叛生活的不幸行为”。这种把生活与社会对立起来的观点,显然是根据“人是绝对价值”,“人是目的”这类原则推论的结果。按照这种推论,要么生活是指群体的、类的生活,而这样的生活也就是人类的社会生活,它同社会是同义的;要么,生活是指个体人的生活,而这样的生活就与社会对立的。只有在这种意义上理解生活,才能把社会看作只是实现个人生活幸福的工具,把为社会生活看作是个人的“不幸”。这种以人为本、以个人为本的生活观,在人类哲学史上并不少见。无政府主义的先知施蒂纳,就从这种意义上批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宗教原则的俘虏”,“热心于建立一个神圣的社会”。按照施蒂纳的哲学,“我就是唯一者”、“我是高于一切的”。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位“先知”曾作过全面、系统的批判。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施蒂纳是把社会变成了“我”,又把“我”变成了一切。这样的绝对存在者当然不会为社会作牺牲,有时即使作一些牺牲也只是为自己。共产主义者不能等待社会给予他们什么,而是要去为自己建立一个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人们想把社会作为取乐的工具之前,首先要联合起来建立一个社会。”面对这样的历史使命的阶级、政党和个人,在人生幸福的追求上,是为“社会的生活”呢?还是为“生活的社会”呢?显然,人生“应当”如何的根据,就在历史的发展中被社会生活提了出来,它告诉人们:你应当去建立一个保障人的正常生活的社会,建立一个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遵循这样的“应当”去“为社会而进行活动”,在有些人看来是“不幸”的,而在先进的阶级和社会主义者、共产主义者来说,不正是他们的人生追求和幸福所在吗?

      人生的价值目标,不是个人幻想的自我设计的产物,而是由社会历史发展所提出的任务和使命规定的,是人们根据社会的要求和自己的理想认同设计的。正确的价值目标,是一种与历史前进方向一致的社会定向,它给人们指出符合历史必然性和人民利益要求的总方向,给人们提出“应当如何”的人生目的和行为准则。因此,价值目标是人生的根本指导原则,是人生内在价值的核心。正是这种根本的价值目标引导人们去为理想、正义事业而献身。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就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要求和个人的良心。

      从个人的发展和完善来说,“实际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是不可分离的,不但不可分离,而且更应该注意人应该是什么。事实上,社会的价值要求和共同理想,同时也就是对于每个人的人生指导。当它走到你面前时,它会严肃地劝告你:应当成为理想的人;同时它又不客气地提醒你:你现在还不是。每个人都有两方面: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就人生的价值来说,这就是现有价值和应有价值。一个人是什么,这是由他的历史和现状、过去和现在规定的,体现着他的现有价值。但是,人能意识到自己现有的存在和现有价值,这种自我意识是一种自我评价。当着这种评价与自已的理想相对照时,就会产生理想与现实的差别,从而提出应当如何的要求。于是现有的存在就要冲破已有的规定,向着应当的理想要求努力,实现理想的要求。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生活之所以异于自然生活,特别是异于禽兽的生活,即在其不停留在它的自在存在的阶段,而力求达到自为存在。”自然事物受到限制而不知其限制,人则自知其限制,当他自觉到限制时就开始超出了限制,也就是要冲破已有的局限性,向前进取。一个积极进取的人,总是不满足于自己现有的价值,而向着更高的目标追求,力图实现应有价值。在这里,“应当”就意味着理想要求对现有规定的否定关系。个人的现有价值是有限的,它的有限性就是一个人“是什么”的规定。不满足于这种有限的规定,冲破它的有限界限,达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就是所谓“超越自我”。

      这个道理不难理解。我们给自己作评价时,就是对自己作判断。例如我说:“我是个教师”,这就是对自己的一个判断,一个评价。我作出这个判断,实际上就是把“我”放到“教师”这个概念中去,也就是拿我和教师这个概念相比较。“教师”这个概念里内涵着一切关于教师的理想、标准的要求,因此它就意味着我所应该追求的理想和作为一个教师的标准。修道之谓教,模范之谓师。拿“我”和“教师”这个概念相比较,就是和“应当如何”做一个模范的教师的理想相比较。这就是说,“应当”的要求,不只是意味着将来要达到的要求,同时也意味着现实条件所达到的最佳状态。“应当”本身就包含着现有的规定,而现有的规定同时也包含着理想的“应当”。若将现有的潜在性加以充分发挥,就可以显示出现实的统一。这正是善的力量所在,它不仅要定向地改造现有,要求现有,而且本身也有实现应有的基地和力量。当然,“应当如何”作为理想的目标和要求,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必须与个人的特殊情况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变为个人的指导原则和力量。对于个人来说,就是要善于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能力,选择适当的途径和手段,实现理想要求,并且保持自己的特殊性和个性。如果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就会在人生道路上陷入徘徊、彷徨,或者盲目自满,或者消沉自卑,甚至产生狂想型精神分裂症。这就是要注意一个“能够成为什么”的问题。这个人生过程的圆圈就是:人生的实存是人的自在状态;人生的价值是人生的自为状态;人生的极至便是二者统一的人生的自在自为状态。自在自为是人生行程的统一复归阶段。它不停留在人生的本然状态,即“活着就是”的状态;又扬弃了人生的应然状态,即“活着应是”的状态;它将“应当”的指令,通过行动见之于客观。因此它是一个客观、主观,主客观统一的过程。

      “应当”不仅体现着现有价值和应有价值的统一,也体现着人的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自律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特征。对于个人来说,自律意味着对自己激励和约束。自我约束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自己的情感、欲望的约束。一般来说,人的情欲要求总是发自个别的冲动,通过个别性冲动对外部世界的个别对象发生关系,以达到自身欲望的满足。显然,作为自然的情欲,它是个性化的、任性的,因而在没有正确的理智和原则指导下,往往表现为无节制的自私行为,不利于自他关系的健康发展。一个人如果处在这种状态中而不自觉,就会被任性的欲求所左右,被偏私的欲求束缚而成为“情欲的奴隶”,如贪色的奴隶、贪财的奴隶、吃喝的奴隶等等。既为奴隶,就不能自律、自主,因而在适宜的环境中,就往往表现无教养、粗野、低级,甚至丧失德性和人格。在这种被局限的偏狭情欲中,人就没有自制力,也没有自爱、自尊的能力。如果习惯成自然,铸成“第二天性”,就更会失去从“是什么”向“应当是什么”超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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