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文明的正义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海波,男,1956年生,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政治系副教授、副主任 宋禾,男,1950年生,《长白论丛》杂志社副主编、副研究员。(长春130021)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从当代文明的正义原则这一视角分析和解决理想与观实相冲突的社会生活问题,体现理论与现实相统一的正义追求。由此出发,当代文明正义原则的实质在于人所追求的全部价值都应当根据理想与现实相一致的准则予以实现。文中通过对权利的权力、自由的平等、公平的差别、合作的竞争、交往的独立、生活的利益问题的分析,表达了当代文明的正义原则所具备的基本精神。在此基础上,对正义原则的前提性、优先性、时代性以及正义原则的作用和实现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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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冲突到平衡的原则

      任何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都是确立正义原则。人的正义追求总是通过正义原则所规定的关系、目的以及准则体现出来的。特定的正义观一旦确立正义的原则,就以此为基础、前提和尺度,去评价人的关系、活动及其价值,进而作出正义与否的判断。由此看来,要把中国人与社会发展的正义追求理论化,就必须首先解决确立正义原则的问题。

      当我们思考正义原则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和矛盾。也就是说。是立足于现实还是着眼于理想去选择、追求价值的目标会导致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影响人们对正义原则作出不同的抉择。在现实主义看来,人为自身利益而行动是正当的,相对于实用性的现实目标而言,理想主义所追求的目的性价值不是背道而驰就是高尚的奢侈品,理想主义的价值取向只有在不危害实际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去追求;与此相反,理想主义者们认为现实主义者的观点是自私自利的论调,在他们看来,人类的行动与生活如果单纯受利益驱动就会使人性沦为兽性,理想性的价值取向是所有人的价值中至高无尚的目的,是正义的社会生活的根据。

      我们暂且不论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主张的是非,因为这两种观点所面临的问题更为重要。现实主义所面临的是人类追求实利的活动是否失落人性意义的问题,而理想主义面临的则是理想的性质、基础与贯彻问题。利益至上的人性意义何在?是否存在着现实的方法去实现崇高的理想?从理想反观现实与从现实追问理想的这两个问题是两种主张都无法真正回答的诘难。可见,彼此对立的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都逃脱不了坍塌的命运。在其真实的意义上,现实与理想是人类生活中内在联系的两极。这两个尺度的追求统一起来才是人性的本然。在今天与未来,既然与应然的统一性中,现实是理想性的,理想是现实化的。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人既是活动与生活在今天的存在,也是走向未来的存在,现在与未来都是人的寓所。对人都具有价值。

      根据这个理由承认现实与理想的一致性并不困难,更复杂的问题在于如何实现这种一致性。确立正义原则的意义就在于为现实与理想的统一提供中介或桥梁,从而使人们依据这个准则、尺度促使现实与理想获得平衡,消解这两种观点的二元对立。当然,这种平衡不是平分秋色的机械结合,而是根据正义原则把理想主义精神贯注到现实主义的追求之中,在现实性的价值追求中实现理想性的价值追求。这种综合与平衡可以用谨慎的方法克服权力与权利、平等与自由、独立与交往、差别与公平、竞争与合作、利益与创造的二律背反,从而导致以理想的现实逐渐取代现实的理想。在正义的准则下,理想与现实并不必然矛盾,以理想为前提的利益追求和以利益为基础的理想追求可以弥合人的利益与人的价值的断裂,不致人性失落。由此看来,正义原则的内涵与实质在于如何使现实与理想从冲突达到平衡。基于这种理解,可以从一般性的意义上对正义原则作出如下概括:

      人所追求的全部价值,如权力和权利、独立与交往、平等与自由、竞争与合作、差别与公平、利益与创造 , 都应当根据理想与现实相一致的准则予以实现。人对一切价值的追求,都应当有利于人的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人性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每个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生活幸福。

      这种正义原则的实质是理想先在的优先性与现实的基础性相统一。寓现实于理想之中,理想贯注于现实并且存在于现实基础之上是这一正义原则的基本精神。正义原则以这种精神为标准,规定各个层面与角度的复杂关系,体现为如下多样和具体的正义准则:权利的权力,自由的平等,公平的差别,合作的竞争,交往的独立,生活的利益。

      2.权利的权力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是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它决定、制约与影响着其他全部价值取向、价值关系的状况以及实现过程。因此,正义性的权利与权力关系是正义原则的首要内容。

      权利属于个人。个人获得权利是近代以来人的历史性进步。在此之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权利有不同的要求与理解,权利的内涵丰富而不确定。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具体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享有劳动与休息、受教育的权利等。如果从当代世界普遍性的情况来说,人们对人的权利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权利意味着个人对保障自身存在与发展的一切价值的正当要求和真正拥有。这些基本价值是自由、独立、平等、尊严、创造、劳动、利益、财产、安全、自我实现等。人的权利在其实质上是使人实现作为人的价值。人获得了这些权利或价值,才能成为真正的人。

      在其现实性上,权利从来就不是个人的抽象价值物,而是以权力为保障的社会性价值。个人只能在国家、社会所代表的权力的保障下才能实际地拥有权利。在人的生活中,权力以其支配性的力量影响着人的行为与生活,从而决定人们拥有什么权利,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这些权利。因此,谁掌握权力、怎样运用权力、权力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权力的目的等因素不仅规定了权力的内涵,也决定着权力保障权利的作用是否能够实现。现在,各种国家权力都以行政、立法、司法的方法运用权力,在各自的立场上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各种性质的权力来说,一切正义的权力,最根本的目的追求是保障各个个人的权利。权力的价值在于权利,而不是权力本身。

      一般说来,人们不怀疑权利的至高无尚性,也不会否认权力的巨大权威性。问题在于如何建立起权力与权利的正义关系并实现这种正义。为了突出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对个人活动、利益的干涉、诺齐克曾用“最小限度的国家”限制权力的支配力,以此保障个人权利,实现正义。相反,为了加强国家权力,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历史上更多的政治家与理论家则主张加强权力的权威性,以此来维护正义,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然而,无论是“最小限度的国家”还是最高权威的国家,在量上改变权力的作用并不是解决我们所提出的问题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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