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伟平 男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北京石景山区北方工业大学人文学院,100041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家

内容提要:

“事实”是认识活动的价值评价的基础, 但在理论活动的实际理解上,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界定是含混与充满歧义的,应予以廓清。本文所论事实,就是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对象自身的客观存在状态,从而在更全面的哲学意义上,明确了“事实”这一概念的涵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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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科分类号 B

      在一些看似平常与简单的领域,往往隐藏着不寻常的哲学问题。“事实”就是这样一个领域。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现实中,事实均是一个出现频率极高的概念。而实质上,关于事实的理解与界定却充满歧义,即便是同一个人或在同一文献中,也常常在非常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事实一词。为了准确地把握事实的哲学内涵,特别是区分哲学上的两大基本领域即事实与价值,我们有必要对事实以及一些相关哲学范畴作一些概略的探讨。

      1.几种流行的事实定义

      “事实”概念充满歧义的根由,是人们常常不加界定、不加分析地使用这一个词,因而造成不少混乱与无谓的争论。应该说,基本概念的清晰是哲学思考的前提。而明确一个概念,有二种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基本思路,一是划定一个概念的适用范围,明确它是指什么不是指什么,即从外延上界定它;二是明确其内涵,即以定义方式指出其本质特征。由于概念的内涵是其适用范围内诸多对象的抽象与概括,反过来概念的内涵又是划定这一概念适用范围的标准,因而实际上这两种思路常常是统一的。

      从科学研究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事实”一词的使用来看,对其外延的划定是相当模糊的。有时它与幻想、想象相对;有时它与推测、预言相对;有时它与理解、解释相对;有时它与法则、规律相对;有时它与观念、理论相对;有时它与评价、判断相对;有时它与情感、态度相对;有时它与价值相对;……一般地看,事实的涵义依赖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依赖于我们关于事实一词的用法与语境。

      从哲学的角度看,关于“事实”至少有如下三种常见的、但迥然不同的定义。

      (1)事实就是外在于人的事物、事件及其过程。

      这一定义具有哲学本体论意味。根据这一定义,包括在人之前或之外的具有先在性的自然界,打上了人类意志烙印的人化自然、人工自然等一切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存在本身,都是事实。例如罗素就曾指出:“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识它存在还是不存在”〔1〕。

      姑且认为我们可以忽略如下一点:把客观事物或事件本身称作事实,只不过是术语或名称的简单变换而已。根据理论建构的逻辑简单性原则,这并无助于对客观事物或事件的理解,及其对事实涵义的把握,这样单纯术语或名称的变换可以认为是不必要的。即便是这一定义本身也有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它只强调了“事实”先于人或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性,甚至可以说是与人无关的,但却未能就“属人的”事物之是否构成事实,加以明确地表态。这样对“事实”的界定诚然符合于唯物主义客观性原则,但却未能就客观性与主客体的关系作进一步的分析,因此,常常被加以唯客体主义式的理解和使用,在这里事实被混同于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

      况且,事实和事物、事件等是不同层次的范畴,后者是科学的对象,是科学所力图把握的;而前者是哲学的对象,它虽然以后者为依据,但在涵义上却并不等同。维特根斯坦指出:“世界(指人的世界——引者注)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物(dos

      Ding)的总和”。〔2〕 这在哲学上是极为深刻的。

      (2)事实是主体关于客观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反映与把握,有时进一步指主体关于客观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正确反映或把握,即真理。

      这一定义明显地带有认识论印记,它表明“事实”不仅与主体(人)相关,而且是主体(人)的实践与认识活动的结果。从任何客观事物、事件等只有进入人的现实活动,进入人的视野才有意义这一点来说,这一定义有其合理性。但该定义亦存在严重缺陷,在于它混淆了事实与对事实的认知。事实具有客观实在性,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某一对象的事实是唯一的。而人的认知受主体、客体以及认识工具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对事实的把握却有一个过程,因而在现实中,人对事实的认知完全可能偏离事实真相,甚至可能出现人言人殊的“事实”——事实判断。

      (3)事实是不依赖于主体主观意识的客观存在状态。

      事实的根本特性是它的客观存在性(即不依赖于主体关于它的观念、意向等),这是区别事实与非事实的本质特征。抓住这一本质特征,而不做随意的附加,那么针对人在实践和认识中的主客体关系状况,可以进一步对事实的形态作出分析,这就是:事实既包括了客体性事实,即一切对象的客观存在及其现实状况,也包括了人本身的主体性事实,即“通过主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而表现出来的事实”。〔3〕 “是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客观事实”。〔4〕

      从理论上说,这一定义是关于事实的相对完整而合理的理解与界定。因为,它坚持对事物、现实、事实等,“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坚持“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存在”,把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思维方式贯彻到底。这一定义坚持了事实的客观存在特性,把一切并非客观存在的、观念的、精神性、主观性的对象都排除在事实之外,与一切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同时,它也排除了把人本身归结为主观、精神、意识、“非现实存在”的唯心主义。它不但肯定一切客体本身的存在是事实,而且肯定人、社会、主体本身的存在与客观状况也是事实,肯定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存在也是事实,从而与旧唯物主义划清了界限。

      通过对上述几种事实定义的分析,我们关于事实的理解已清晰了一些,但仍有一些相关问题尚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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