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辨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永富:博士、西安交通大学哲学研究所所长、 教授、 邮编:710049

原文出处:
武陵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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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在”问题是近两年来哲学界——尤其是科学哲学界——的一个不大不小的话题;杂志上时有这方面的文章发表。不过已发表的文章大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实在”的外延或种类上,而较少涉及判定各种实在之为实在的统一标准以及与此相关的某些前提性、根本性问题。本文试图在这些方面做些拾遗补缺的研究。

      一、几点前提性的思考

      1.关于说明的方法

      对实在的理论说明的起点表现为对“实在”这一术语的诠释。

      对语词的诠释就是用其他语词重述被诠释的语词所表达的所知的内容,或用其他语词表述出被诠释的语词能被合法使用的充分必要条件或准确场合,而这也就是表述出被诠释的语词所表达的所知得以被确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或准确场合,即在什么条件下、场合中能以什么活动、如何知被诠释的语词所表达的所知——这决定了在什么场合中、条件下能合法使用被诠释的语词。

      被诠释的语词被合法使用的条件、场合,或被诠释的语词所表达的所知得以被确立的条件、场合,实际上就是总是同被诠释的语词所表达的所知相伴随或参与构成被诠释的语词所表达的所知的所知。

      对语词的诠释的成立至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含逻辑矛盾;二是这种诠释作为对“语词所表达的所知”的理论说明必须与在诠释之前对“被诠释的语词所表达的所知”的实际的知相一致。后者就是从实际出发。

      因为语词是作为“已经实际上被知的所知的表达”而存在的,即语词只实际地存在于对已有所知的表达之中,所以语词所实际上表达的所知也就是被实际上知道的所知——词语的意义就是它实际上表达的所知,也就是被语词的使用者实际上知道的所知——,对所知的实际的知就体现在“对所知的实际表达”、“对语词的实际运用”之中。这样,所谓“对语词的诠释”同“对语词所表达的所知的实际的知”相一致;也就表现为同对语词的实际的使用——即对所知的实际的表达——相一致。如果被诠释之前的是诠释者所发明的新词,那么“与实际使用相一致”就主要是指与发明者、诠释者自己对该语词的实际使用相一致;而如果被诠释的是已被公用的语词,那么诠释就必须同在诠释之前“人们对被诠释的语词的实际使用”相一致。

      所谓对语词的诠释同对语词的实际使用相一致又必须至少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凡是具备了诠释所揭示的条件的场合都可使用被诠释的语词;如果有的场合具备了所揭示的条件,但却不能合法地使用被诠释的语词,那就意味着所揭示的条件不足以保证合法使用被诠释的语词、不足以确立语词所表达的所知,从而意味着诠释所揭示的场合不足以概括被诠释的语词被合法使用的一切场合,而这又意味着诠释与实际使用不一致。第二,凡是能合法使用被诠释的语词的场合都具备诠释所揭示的条件;如果不全具备诠释所揭示的条件也能合法使用被诠释的语词,或者说在某场合能合法使用被诠释的语词,但却不是在诠释所确定的意义上使用的,那就意味着在诠释所揭示的条件、意义中至少有的是不必要的。

      从不允许包含逻辑矛盾来看,对语词的诠释必须以“体现在语词被诠释以前的实际使用中”的含义为准,不能用同体现在实际使用中的含义相冲突的含义去丰富、发展被诠释的语词的含义;也就是说,如果所丰富、所发展的是已被实际使用的语词的含义,那么对含义的增减、改变就不能同体现在语词原来的实际使用中的含义相冲突,否则就不是丰富、发展已有的语词的含义,而是在用已有的语词来表达一种与该语词原来所表达的意义完全不同的意义。

      由于“实在”一词不是我们的新发明,在人们的语言实践中早已被广泛使用,因此我们对“实在”一词的辨析、诠释必须同人们对“实在”一词的实际使用相一致,而且不能用同“体现在这种实际使用中”的意义相冲突的内容来丰富、发展“实在”的意义。

      2.实在与所知

      语词只能表达所知,我们不可能用语词来表达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或者说,凡是我们不知道的都谈不上用什么语词来表达。因此,如果“实在”一词有所表达的话,那么它所表达的也只能是我们的所知。这也就是说,我们只能谈论我们的所知是不是实在;换言之,无论是实在还是不是实在都首先必须是我们的所知,我们只能在所知的范围之内区分实在与非实在,只能把我们的所知区分实在与非实在,我们不可能想象或谈论我们不知道的东西是不是实在,因为一旦设想、谈论什么实在不实在,被设想、被谈论的就已经成为我们的所知。

      以上说明实在不可能是相对于所知而言的,实在不可能是指在知的范围之外,不被知或与知无关的东西。

      3.实在与所是

      不仅只能谈所知实在不实在,而且所知必须有所是、有所规定才谈得上实在不实在;也就是说,无论实在还是不实在都必须有所是、有所规定,必须是什么、作为什么。因此,不能笼统地谈论一个东西是否实在,必须先确定所知是什么或作为什么——可以仅仅是所知、仅仅作为所知——,然后才谈得上是否实在。比方说,所知作为被看到的东西是否实在,被看到的东西作为红的东西是否实在,红的东西作为桌子是否实在,桌子作为比它所在的房间大的东西是否实在,等等。一所知作为某所知是实在,作为另一所知不一定也是实在。

      要确定所知是什么,还必须确定怎样才算是,即必须给出判定标准,然后才能确定到底是不是,以及到底能否作为所是的东西成为实在。

      4.实在与关联

      只有在所知与所知的关联中才能确立起所知的所是或规定,才能把所知确立为某所知;因而所谓一所知作为有某某规定的所知是否实在,实际上就是作为与其他所知有某关联的所知是否实在,实际上就是作为与其他所知有某关联的所知是否实在,也就是所知之间的关联是否实在。在这一意义上,只有所知之间的关联才谈得上是否实在,而单项所知因为无法确定其所是,所以无所谓实在不实在。例如,所知作为被看到的东西是否实在、被看到的东西作为红的东西是否实在、红的东西作为桌子是否实在、桌子作为比其所在的房子大的东西是否实在等等都可以被看作用相应的语句表达的所知之间的关联是否实在,即“所知是被看到的东西”是否实在,“被看到的东西是红的”是否实在,“红的东西是桌子”、“桌子比它所在的房间大”等等是否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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