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道德与伦常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庆熊,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哈贝马斯在庆贺他九十寿辰的学术会议上做了题为《再论道德与伦常的关系》的报告。他试图把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有关道德与伦常的观点综合起来。他认为,如果放弃了道德自律的理性自主的概念,就不能从理性出发建立正义的规范,并以此对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展开理性的批判;如果不考虑伦常的历史性概念,那么从道德原则出发的社会批判和社会建构就会是抽象的空中楼阁,从而缺乏实际的维度;如果不吸纳马克思阐明的意识形态受到经济利益驱动和权力支配的观点,那么就不能调动社会各阶层的公民,去扬弃不合理的旧制度,建构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这份报告至关重要,从中可以看出他哲学的关键思路和对当代世界紧要问题的立场,也可视为其核心思想的总结。而且,这篇讲演体现了他对当前世界局势忧心忡忡的关切,从中也可以看出他建构自己理论的现实动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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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著名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哈贝马斯已九十高龄。2019年6月19日,即在他九十寿辰后的第一天,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为他举办学术性庆贺活动,他带着现实关怀做了题为《再论道德与伦常的关系》的演讲。①这个话题并不新鲜,但内容至关重要,从中可以看出他哲学的关键思路和对当代世界紧要问题的立场。我作为中国读者,对此尤感兴趣,因为其中他谈到中国学界普遍关心的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关系。他在康德那里吸纳了作为道德自律基础的理性自主的概念,在黑格尔那里吸纳了伦常在文化生活中形成的历史性概念,在马克思那里吸纳了依托经济基础的权力概念。我们知道,康德的道德自主概念建立在他的先验唯心主义基础之上,黑格尔的伦常历史性概念建立在他的客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建立在他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哈贝马斯能把这三者调和起来吗?这个问题点出了哈贝马斯理论的难题。哈贝马斯企图用他的交往行为理性的理论融合这三者的观点。这能否站得住脚,关系到哈贝马斯哲学思想的成败。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哈贝马斯在九十高龄时做的这篇讲演,如果不是他一生思想的盖棺定论的话,也可视为其核心思想的总结。而且,这篇讲演联系到他对当前世界局势忧心忡忡的关切,从中也可以看出他建构自己理论的现实动机。

       哈贝马斯在报告的开头回忆了一段往事。在一次有关黑格尔的会议上,他做了类似话题的报告。罗蒂(Richard Rorty,1931-2007)听完后走上来,点着头礼貌地向他指出:你们德国人还是徘徊在康德和黑格尔之间。哈贝马斯回答道:不仅如此,我们中间的一些人还徘徊在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之间。因为我们相信,历史上流传下来的这些认识,依然有助于找到回答这个系统问题的答案。那次会议上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直至今天,这个问题依然留下两极对立的鸿沟,从法兰克福学派阿多诺等第一代思想家起就已经卷入这场争论。哈贝马斯采取了康德道德自主的概念,又企图融合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观点,从中可以看出他与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传统的关系。

       哈贝马斯的这个回忆并非只是一个插曲,他想借此为他的讲演的次序布局。他的这个讲演不长,一共只有4000多个德文单词,分为五个部分:1.康德的道德自主的概念;2.黑格尔针对康德提出的伦常(Sittlichkeit)的历史性概念;3.哈贝马斯对康德和黑格尔的相关概念的初步评论;4.马克思对此所表达的观点:如果不从政治上考虑社会的权力关系对此的作用,任何政治理论不免陷入一种软弱无力的规范论(Normativismus);5.在从康德经黑格尔到马克思的螺旋形反思中寻找应对当前现实问题挑战的答案。我以下的文字是对哈贝马斯这篇报告的解读。他的这篇报告十分简要,如果不知道他的思想背景就很难读得通,所以我加上自己的解释和评论。

       一、论康德的道德自主性概念

       哈贝马斯首先指出,单从“道德”(Moralitt)和“伦常”(Sittlichkeit)②的字面意义考虑,它们几乎没有什么区别。“Moralitt”从发音角度辨析源于拉丁语词“mores”,在古罗马该词具有规矩、礼貌的含义。“Sittlichkeit”是对希腊语词“Ethos”(伦理)的德文翻译,指城邦居民的一种遵守规范的生活方式,这与遵守法律有区别。我想,有关这一点,至今也是如此:法律具有强制性,如果违背法律,就要受到惩罚;遵守规范,主要依赖居民的习惯和自觉,尽管做了某些有悖习俗的行为会遭到共同体居民的谴责,但不至于受法律惩罚。从习惯的用法看,道德和伦常(伦理)并没有明确的区分,至少没有某些哲学中所作的那种严格区分。

       哈贝马斯接下来指出,从哲学史的角度看,把“道德”(Moralitt)与“良好的习俗”(guten Sitten)严格地区分开来,是自康德起才有的事情。确实,康德之后,哲学界受其影响,倾向于从主观心理方面理解“道德”,着重其内在的道德意识的向面;相应地从客观表现的方面理解“伦常”,着重其在外在的社会习俗中的表现形态。康德提出了道德自律的概念。康德主张人是自主的,因为人有自由意志,但是这并不意味人可以随心所欲地任意妄为,而是应该把这种自由意志与理性主导的自我立法相联系,从而产生道德自律,并要求无条件地遵从道德诫命。黑格尔虽然赞同道德自律的自由概念,但认为一个抽象的应然概念在既成的习俗面前显得软弱无力,从而缺乏现实意义。在哈贝马斯看来,由此导致一场近现代哲学史上旷日持久的争论,是否能够做到既在国家和社会的领域内顾及伦常的现实性问题,而又不放弃把道德批判作为最终评价的要求。

       我觉得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一下,康德与黑格尔在道德与伦常关系问题上的分歧与其哲学理论的框架有关。康德之所以能够主张每个自由的主体可以自主地进行道德立法并无条件地遵从道德诫命,乃因为他在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与我们的身体和社会环境相关联的经验主体之上加了一个“先验主体”(transzendentales Subjekt),康德也称其为“理智自我”(intelligibles Ich)。按照康德的看法,这个先验主体能够纯粹理性地按照先验的理性准则进行道德立法,从而使得这样确立的道德规范具备普遍性,因而现实世界中的每个人应该遵循以这种先验方式确立的道德诫命。黑格尔不相信存在这种超越历史和客观条件的先验主体和先验理性。按照他的看法,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的条件之下,都面临既成的有关伦理规范的习俗,使用纯粹理性的方式演绎出来的道德准则难免是抽象的应然概念,因而在既成的习俗面前空乏无力。哈贝马斯赞同黑格尔的这一批评,但他并不同意黑格尔自己有关绝对精神演化为社会世界及其伦理观念的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框架及其后果。黑格尔的观点容易被误解为道德应服从伦常,或把道德归结为伦常。然而,黑格尔主张,现存的世俗的伦常存在合理与不合理的部分,只有那些合理的部分才是绝对精神在社会历史中所体现的伦常的本质,因此只有那些在现存的伦常中的合理的本质部分才是人在道德抉择时应该服从的伦理准则。对于哈贝马斯而言,黑格尔的这套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体系正如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的理论体系一样,是必须摒弃的形而上学体系。然而这样一来,哈贝马斯就面临一个两难:如果接受康德理论中的有关道德规范由主体自己建立的观点,那么就会面临黑格尔所质疑的缺乏社会历史性的“抽象的道德规范”的问题;如果接受黑格尔理论中有关伦常的社会历史性的观点,那么就会面临难于区分道德规范合理与不合理的相对主义问题。现在,哈贝马斯要在他所声称的“后形而上学”的思想方式中论证道德规范究竟是如何建立起来的,以及为什么这样建立起来的规范具有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循的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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