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缺席?“谁”来负责?

作 者:

作者简介:
郝亿春,中山大学哲学系,实践哲学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黄裕生、聂敏里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展开批评,他们的逻辑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从根本上看以“知识”或“理性”为基础,因此错失了更为根本性的“意志”或“自由意志”,其结果是无法“落实责任主体”或无法克服“普遍的责任危机”。故而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在确立人类的伦理规范上“未曾有与儒家伦理学以及犹太-基督教相比拟的贡献”。本文认为,亚里士多德在其实践哲学中阐明了远超出“理-欲”二元结构的丰富且复杂的灵魂结构与行动机制,其中在行为者实践生活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相似于康德后来称之为“决意”与“意志”的“情愿”与“明智希求”。实际上,康德与亚里士多德在这方面大致是同心通理的。因而在这一重要问题上,不能“厚今薄古”或“厚古薄今”,而应采取对所有大思想家的思想都友好而同情的“人类文明主义”态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502.233

       自由意志以及与之相应的道德责任问题是人类实践生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一种“所谓”的实践哲学或伦理学①对如此至关重要的问题缺乏足够关注和回应,完全有理由认为它算不上一种“合格”的伦理学,遑论“深刻”的伦理学了!近年来,在中国学界被广泛认可且笔者敬重的黄裕生、聂敏里两位先生(下文直接称“黄、聂”)分别就上述主题发表了一系列影响广泛的文章,笔者在大为受教与获益的同时,对两位先生所持基本观点与所得最终结论却不能苟同。

       黄、聂矛头所指即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缺乏“意志”或“自由意志”,从而或是“找不到责任落实的那个主体”②,或是无法克服“普遍的责任危机”③。其结果是:“在这里(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引者)就没有人的行为的主体性,只有人的自然行为,人是作为一个自然行为人被理解的”④;“特别是在确立人类的伦理规范上,(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引者)未曾有与儒家伦理学以及犹太-基督教相比拟的贡献。”⑤更为要紧的是,黄、聂所持观点在学界尤其是中国学界并非特例,而是具有相当普遍性。鉴于此,本文试图站在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思想立场就此问题展开对黄、聂相应批评的较系统回应,以期得到两位先生及学界同仁的再回应与批评,从而进一步深化对这一至关重要问题的讨论。

       本文第一部分将就下述批评进行回应,即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是“以知识或理性为基础的”,也是“理性-欲望二分”的;笔者将阐明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中超出“理-欲二分”且更为丰富、复杂的“灵魂结构”与“行动机制”,并指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从根本上看是以“欲求”为基础的。第二部分主要回应下述批评,即亚里士多德的“情愿、不情愿行为”是以“知识或无知”为基础的,因而会陷入“普遍的责任危机”;笔者在详尽分析亚里士多德“情愿、不情愿”行为各种可能形式之后得出,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各种“欲求”而非“知识”,而且亚里士多德以此为基础更为切实和周全地建立起其“责任-惩罚”的思想体系。第三部分简要指出:康德思想系统中的“意志”“决意”和“志向”大致相应于亚里士多德思想系统中的“美德规范”“情愿”和“明智希求”,两位大哲其实可以同心通理。

       一、属人的“灵魂结构-行动机制”及其在“行为者”上的落实

       黄、聂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伦理实践生活是以知识或理性为基础的。⑥下文将表明,亚里士多德眼中的伦理实践生活虽然以知识特别是明智作为必要条件,但最终的实践与选择还是由欲求作出的。其中明智的希求成就“好人”的生活,而盲目的欲望成就“坏人”的生活。作为绝大多数的“中人”时常处于自制还是不自制的决断之中,而这种决断所体现的正是希求与欲望之间的张力和冲突。因而,亚里士多德用以解释人之行为机制的从根本上说是欲求,而非知识或理性。

       诚然,在有限的篇幅中针对黄、聂进行的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一系列批评作出面面俱到的回应是难以做到的。鉴于此,本文所采取的主要是另一种方式,即把他们所批评的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相关内容和盘托出,期间只是顺带提及两位先生的相关批评。读者如果两相对照,自然会看出其中的根本差别。

       在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中,黄、聂所谓的“意志”的功能是由相应的灵魂机制来承担的,因而弄清楚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灵魂机制”就成为当务之急。聂先生指出,亚里士多德所持“实际上就是欲望和理性二元结构”⑦,这在灵魂的基本结构方面是成立的。可亚里士多德在进行具体实践哲学思考时并没有停留于这种二元划分,而是对其进行了进一步推进。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卷最后一章把人的灵魂区分为“具有逻各斯⑧的部分”和“不具有逻各斯的部分”,而后者又包括不能够分享逻各斯的“植物性”部分与能够分享逻各斯的部分(参见1102b10-1103a4)⑨。如果仅仅考虑其中与实践生活相关的内容,“能够分享逻各斯”的部分就是宽泛意义上的情感(pathos)和欲求,亚里士多德一般用“欲求(orexis)”来总称它。如此,具有逻各斯部分就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严格意义上自身便拥有逻各斯,另一类就像孩子听从父亲那样听从逻各斯。”(1103a2)亚里士多德为前者举出的一个例子是:“像数学拥有逻各斯的意义上。”(1102b31)由于这种逻各斯是在像数学这种理论科学中体现出的,也就可以称之为“理论逻各斯”;相应地,作用于情感、欲求这种实践领域的逻各斯可以称之为“实践逻各斯”。这两种逻各斯能力如果发挥得好的话,就成为所谓的“理智美德”:“智慧、领悟与明智属理智上的美德(优秀)”(1103a6)。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6卷正是承接上述内容展开的:“拥有逻各斯的部分又有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沉思其始因(点)不变的那些事物,另一个部分沉思可变的事物。……我们把这两个部分中的一个称为科学的部分,另一个称为推算(logistikon)的部分。谋划(bouleuesthai)与推算是一回事。”(1139a5-11)显然,这是在按照具体的应用对象范围对理论逻各斯与实践逻各斯进一步分类和确定。属于前一部分的包括针对“普遍、必然之物”(1140b33)的科学(epistēmē)和“各种科学中最为完善性的智慧(sophia)”(1141a18),以及与科学、智慧相关的“努斯(nous)”;属于后一部分的包括针对伦常实践事物的“明智(phronesis)”与针对生产制作的“技艺(technē)”,以及与明智和技艺相关的“努斯”⑩。由此可见,理智美德中除了努斯,其他四类都有其特定的运用对象领域:大全领域、自然之物领域、伦常政治领域与生产制作领域;虽然各领域之间也会出现某种交叉,但总体上它们彼此都属于异质性的领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