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颐,与其兄程颢是“北宋五子”(其他三人是周敦颐、张载、邵庸)的核心人物。中国学术界通常将宋明时代的儒学称为理学,而他们则可以恰当地被视为理学的创始人,因为只有在他们的哲学之中,“理”首次占据了中心地位。因此,与古典儒学相比,理学的形而上学得到了更加充分地发展。然而,与古典儒学一样,道德生活仍是理学的核心关注点。他们所发展出来的形而上学是为了给古典儒学提供一种本体论的阐述,因此它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形而上学。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重点讨论程颐的道德哲学及其当代意义,关注的问题则包括:为何要做一个道德的人或做道德的事(以下简化为“为何要有道德”)、能否有道德、如何有道德、道德的人与道德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道德形而上学。 一、为何要有道德 “为何要有道德”长期困扰着道德哲学家。这是个令人费解的问题,因为它追问的不是“我们为何要有道德?”这个相对容易回答的问题。例如,我们可以使用托马斯·霍布斯的论点:如果我们彼此都不道德,我们将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这是每个人与所有其他人的战争的状态。更准确地说,这个问题是在追问“我为何要有道德,尤其是当我对他人之不道德并不会导致他人对我同等的不道德”。显然,这是一个首先关心他/她自己利益的利己主义者所提出的问题。尽管看起来很荒谬①,但这个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一再重复地、相当严肃地被提出。格劳孔和他的兄弟阿得曼托斯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之中非常鲜明地讨论过这个问题(只是以“我为何要正义”的形式出现)(Plato,1963b,pp.361a-365b)。此后,托马斯·霍布斯的“不负责任的傻瓜”(Hobbes,1996,pp.96-97;p.197)与大卫·休谟的“狡猾的恶棍”(Hume,1957,pp.91-121)再次提出了同样的问题。无疑,柏拉图(Plato,1963b,pp.589a-e)、霍布斯(Hobbes,1996,p.96)、休谟(Hume,1957,pp.102-103)以及许多其他哲学家,特别是亚里士多德和康德,都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然而,它们似乎都无法令人满意,因此有时人们会认为这个问题虽然可以理解,却是无法回答的(cf.Meldon,1948,p.455;Copp,1997,pp.86-87;Nielsen,1989,p.299)。在本节中,我将说明程颐的道德哲学可以为这个问题提供一种可行答案。 儒家思想是一种道德自我修养的学问。然而,这种自我修养的最高目标是“乐”。程颐和他兄长程颢所开创的理学有时也被称为道学,根据冯友兰的说法,这种学问“道学不只是一种知识,也是一种享受”(冯友兰,1995,第131页)。例如,君子是儒家传统中的典范人物。然而,对于程颐而言,“非乐则亦未足以语君子”(《二程集·遗书》,2004,第181页)。同样,儒家自我修养的目标是成为一个圣人,程颐声称,“学至涵养其所得而至于乐,则清明高远矣”(《二程集·粹言》,2004,第1189页)。为了理解这种乐,程颐特别解释了如何理解《论语》中所说的“不改其乐”与“乐在其中”。 在程颐看来,这两种表述形象地刻画了所谓的“孔颜之乐”,即纵然在贫穷时他们仍会感到快乐。程颐说,“颜子之乐,非乐箪瓢陋巷也,不以贫穷累其心而改其所乐也,故夫子称其贤”(《二程集·经说》,2004,第1141页)。同样,程颐还说,孔子“虽疏食饮水,不能改其乐……非乐疏食饮水也”(《二程集·经说》,2004,第1145页)。按照程颐的观点,孔颜之所以觉得快乐,是因为他们的生活符合道德原则(理义)。只要一个人按照道德原则生活,他就可以在遇到的任何事情中找到快乐。孟子曾说“养心莫善于寡欲”(《孟子·尽心章句下》),而程颐在回答学生对这个观点的提问时说道:“此一句浅近,不如‘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最亲切有滋味。然须是体察得理义之悦我心,真个犹刍豢始得”(《二程集·外书》,2004,第425页)。程颐在这里强调的是,孔子之乐源自道德原则所教化的心,而非他们所偏好的事物对感官的影响。因此,在评论孟子同一段落的另一处,他指出,“然穷理亦当知用心缓急,但苦劳而不知悦处,岂能养心?”(《二程集·遗书》,2004,第66页)所以,重要的不仅是按照道德原则行事,而且要找到如此行事的快乐。 在这里,重要的是要看到作为儒家修身最高目标的乐,与我们常识中的乐具有何种相似与不同。对于程颐而言,首先,乐意味着毫无疑虑和担忧。例如,程颐感叹道:“为人处世间,得见事无可疑处,多少快活”(《二程集·遗书》,2004,第193页)。按照程颐的观点,一个快乐的人是一个达到了无忧无虑境界的人。第二,拥有快乐需要按照本性行动,而无需进行任何人为的刻意努力。虽然我们应该在义理中找到乐,但程颐问道:“今志于义理而心不安乐者,何也?此则正是剩一个助之长。虽则心操之则存,舍之则亡,然而持之太甚,便是必有事焉而正之也。”(《二程集·遗书》,2004,第42页)换言之,如果你需要特别努力去做某事,你就不会感到快乐。只有当你按照本性、自然而然地行动时才能感受到快乐。在前者中,就好像你手中持物以取物,所以不可避免地会让你感到不自然;而在后者中,就好像你是用自己的手去取物,因而无不从(参见《二程集·遗书》,2004,第22页)。 按照程颐的观点,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儒家思想中的欢乐(乐)和音乐(悦)密切相关。虽然发音不同,但乐(le)与乐(yue)共享相同的汉字。孔子在《论语》中指出,一个人的道德“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在这里,在诗、礼与乐之中,孔子将乐排在最高位置。为了解释这一点,程颐指出“‘兴于诗,立于礼’自然见有著力处;至‘成于乐’,自然见无所用力”(《二程集·遗书》,2004,第5页)。一个人不需要付出任何努力的原因是,音乐带来了一种快乐,孟子明确表示:“乐之实,乐斯二者[仁义],乐则生矣;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离娄章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