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三纲之道的伦理学本体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康中乾,男,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史研究。西安 710119

原文出处:
中原文化研究

内容提要: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定儒学为“一尊”。从哲学上看,所谓“一尊”就是要把儒学提高到本体的地位。儒学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伦理问题,所谓把儒学提升为本体,实则就是建立伦理学本体论。西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就是一种初级的伦理学本体论,通过“天”与“人”外在的比附、类比来建立,是比较粗糙的,尚不是真正本体意义上的伦理学本体论。经汉代的宇宙发生论、魏晋的宇宙本体论、隋唐的心性本体论,至宋代才建构起伦理学本体论,即统治中国封建社会六百余年的宋明理学。宋明理学是伦理学本体论或曰伦理学主体性的本体论,其核心任务是将儒学伦理学的思想内容和相关问题提高到宇宙存在的高度,使其成为有如宇宙存在一样的必然、根本和神圣。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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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669(2020)01-0005-09

       一、儒学被定于一尊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建元元年)汉武帝即位。武帝本好儒术,又雄才大略,刚即位就令群臣举“贤良文学”之士,他向这些知识精英们提问(册问),让他们回答(对策)。董仲舒在第三次“对策”中提出的“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书·董仲舒传》)的建议被武帝采纳,从此儒学被定于“一尊”而成为汉王朝的统治思想,也成了尔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

       这里就有两个问题要思考:其一,儒学为什么能取代汉初的黄老学而成为汉朝的统治思想?其二,儒学被定为“一尊”后,什么才是真正意义的“尊”或“一尊”?关于第一个问题,是因为儒学合乎中国封建社会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所以它成为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是历史的必然。黄老之学虽然合乎汉初亟需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的时势,但终究不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故仅是策略性政策,而非战略性方针。在黄老之学的思想指导下,经汉初近70年的发展,当汉王朝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稳定和稳固后,自然要让位于儒学,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亦是其政治要求。关于第二个问题,的确需要认真思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思想国策,在政治上很容易做到,即汉武帝下诏就能实行。而从思想文化层面讲,却未必这么容易。一种思想要真正能被“尊”之,必须被推到“老大”的地位;思想上的这个“老大”就是哲学上的本原、本体之谓。就当时的儒学而言,它要能真的“一尊”,就必须被提升到本体地位,使它成为自本自根者,成为一切存在者之存在的原因、依据、准则、标准,使一切东西都取“法”于它。所以,儒学要被定于“一尊”,在哲学上的任务即是将儒学本体论化。

       二、儒学之尊与伦理学本体论问题

       怎样把儒学本体论化呢?难道是把儒学尊为或宗为“教”而使之宗教化吗?倘若当时的汉武帝和董仲舒将政权和文化相结合来做这件事,即把孔子尊为教主,把儒学宗教化,未尝没有可能。但中国文化当时没有走这条路。所以,所谓儒学本体论化,就是把儒家所讲的伦理学或伦理思想提升到本原、本体的高度和地位,这就是伦理学本体化。只有将儒家讲的“三纲”“五常”等伦理关系和思想提升到本原、本体的地位,使其成为自本自根者,成为一切社会行为的准则、标准、尺度、原则,儒学才能被真正地尊起来,儒学也才能成为当时社会的统治意识形态。

       所以,儒学伦理学的本体化是汉代的政治需要,也是当时思想文化的需要,这是其必要性之所在。那么,儒学伦理学本身有没有被本体化的可能性呢?倘若没有,儒学伦理学本体化的任务仍不能完成。其实,一提到伦理问题,总免不了有内在与外在、属人与非人、主观与客观、内在与超越、心性与宇宙等“二元”本质和结构问题。早在孔子主张“克己复礼”时就面临此类问题。周公“制礼作乐”的“礼”“乐”当时是一种社会规定、规范,当然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是人自身之外的东西,这就是其超越性所在。然而,再好的礼制规定,再威严神圣的超越性力量,终归要人来认可、接受、服从、遵守、实施。如果人不接受它甚至有意违背它,当然就彻底失去了超越性和强制力、约束力。所以孔子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慨叹“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人倘若没有恢复“礼”内在心性上的根基和可能,礼乐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也根本恢复不了。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孔子才由“礼”内趋进到“仁”,即为“礼”找到了存在的人的心理情感根基。这是孔子继周公之后对中国文化的重大贡献。但也由此埋下了矛盾,即一旦从“仁”出发来恢复“礼”,复“礼”就成了人自觉自愿的活动,有了内在的主体性力量;但是,正因为是主体性力量,是人自己的自觉自愿性,它就不是外在的约束力,亦没有外在标准衡量和判定这个主体力量本身的得与失、是与非、好与坏,就无法确保人行为本身的正确性和善性。比如,一个人可以自觉自愿地去忠君,甘愿为其献出生命,但也有可能选择去弑君,去谋权篡位,这都是出于自觉自愿。倘若如此,也就压根不会有伦理准则和行为了。所以,当从主观或主体的自觉自愿性出发来为伦理规范的存在奠定根基时,就要求赋予伦理规范以外在的超越性,以之来制约动机的随意性和自由性,而确保行为的规范性、范导性和正确性。孔子“与命与仁”(《论语·子罕》)的仁学思想体系就关系到这一问题。这里既有人的内在之“仁”,同时又有超越性、主宰性的“命”,“仁—命”即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学伦理学的本体论思想和形式。可见,儒学的伦理纲常中本来就含有“二元”性的张力和结构,即伦理性和超伦理性,也可以叫内在心性与外在宇宙性。

       正因为儒学的纲常伦理或伦理纲常有内在性与超越性的“二元”性结构,这才使得将儒学伦理学向外提升而予以本体论化成为可能。否则,建构儒学伦理学本体论就是不可能的。同时,也使这种向外提升予以本体论化成为必要,如果儒学伦理学没有以主体意志力为基础的自觉自愿性维度,它也根本不必提升了,建立儒学伦理学本体论就成为不必要的了。正因为儒学伦理学本体论化既是可能的又是必要的,建构儒学伦理学本体论才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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