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 在最直观的意义上,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一部经济学著作;但笔者认为,只有从哲学的角度加以释读,才能够领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资本论》语境中被赋予的真正含义。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马克思所说的“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①的建构,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这种能动关系不仅充满着吊诡和辩证性,更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既是人的主体性的表征和确证,从而构成人类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绝对前提;同时又是人对自然界的征服和掠夺,并使之走向“祛魅化”,到头来不得不承受大自然的惩罚这一历史后果。 按照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的私人占有者究竟是劳动者本身还是他之外的非劳动者,马克思区分了私有制在历史上的两种形式:前者导致“小生产”,后者则导致“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即现代私有制。马克思认为,作为生产方式的“小生产”,是“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②的。这实际上暗示了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必然造成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所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人对自然的支配为前提的;而社会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经济地加以利用,用大规模的人力工程占有或驯服自然力,这种必要性在产业发展史上起着最具决定性的作用③。 在马克思看来,“占有”本质上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范畴④。因为只有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占有才获得了典型形态,一切前资本主义的占有都不过是它的预演或胚芽罢了。因此,不能对占有现象作一种超历史的和思辨的抽象理解。马克思为此批评了黑格尔对占有所作的解释,他在《资本论》第3卷中讽刺地写道,黑格尔关于土地私有权的说法非常可笑。因为在黑格尔看来,作为人格,人必须使自己的意志这个外在自然界的灵魂具有现实性,从而他就必须把这个自然界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来占有。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倘若这就是“人格”的规定,那么每个人都必须首先是“土地所有者”,方能成为“人格”意义上的人。但如此一来,土地的自由私有权(而这不过是一种十分现代的产物),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便不再是一种确定的社会关系,而是变成人作为人格对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对一切物的绝对占有权”⑤。按照黑格尔的这种理解,土地所有权这一占有形式就不再是“确定的社会关系”,从而也不再是“一种十分现代的产物”,而是变成了与特定历史条件无关的纯思辨的抽象规定。这种理解方式是为马克思的哲学立场所断然拒绝的。从运思方式的高度对这种抽象规定予以克服和否定,正是马克思在哲学上不同于也优越于黑格尔的地方。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就说过,脱离了人的“人格”都不过是一个抽象,但人也只有在自身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能是“人格”的“现实的理念”⑥。虽然这种表述仍不免带有费尔巴哈和思辨哲学式措辞的痕迹,但其思想内涵已经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它强调的是作为复数的“人”,即所谓作为“人们”,这意味着必须着眼于社会及其关系。马克思显然是试图确立一种社会关系的视角,而这一视角所能够发现的总是某种特定的历史规定性,而不再是思辨哲学所追求的那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的抽象规定。因此,在他看来,“人格”只有在现实的历史中才具有真实性。 马克思认为,占有本身也不例外,它同样是一个历史的规定。他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就是“占有”,这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因为社会赋予了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获得了合法占有的性质,从而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⑦。在马克思看来,无论在时间抑或逻辑上,实际的占有都优先于法权意义上的占有,这一顺序不容颠倒。所以,理解占有及其关系必须回到特定的历史场景而不能抽象地进行,否则就无法凸显占有的真实内涵。由此马克思强调,在黑格尔那里,“占有”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错了,因为他把一个完全确定的、专属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看成了某种绝对的东西⑧。 商品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细胞”,《资本论》正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秘密,也以胚胎的形式隐藏在商品范畴中。要揭开这个秘密,就需要讨论商品及其蕴含的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定。摆在人们面前的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身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⑨。这正是它面临“祛魅化”命运的历史原因之所在。有用性表现为使用价值,因为“物”的有用性使得“物”成为“使用价值”⑩,而“有用”意味着商品借助于自身的属性来满足人的特定需要。马克思指出,对于人来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不过是“为我而存在”的(11);“财产”最早不过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即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12);而使用价值所体现的不过是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它表示的只是“物为人而存在”(13)。总之,无论是“财产”所体现的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还是使用价值所体现的“物为人而存在”,其实都不过是“为我关系”的历史内涵而已。马克思进而认为,事实上,当“我”占有自己的私有财产时,就意味着排斥了其他的任何人来占有这一财产(14)。因此,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正是占有(15)。 诚然,动物与作为其生存条件的自然界之间无疑也有着需要及其满足的关系,但它并不具有“为我关系”的性质;因为只要生存的需求不超出自然的限度,就无所谓“为我关系”。所以,马克思强调说,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16)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植物和动物……绝不把敞开者作为对象摆到自身面前来”(17)。植物和动物之所以不存在所谓“关系”,乃在于它们从未建构起像人类那样的以“占有”为姿态的“为我关系”。也就是说,占有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为的关系,这正是占有的主体性之所在。就人的方面来说,这种人为性的基础在于一种“历史形成的需要”取代了“自然的需要”(18)。自然的需要并不导致人对自然界的“占有”,因为它没有超出自然的范围和限度,而且在动物那里也存在这种自然的需要,所以自然的需要本身不具有“为我关系”的性质。只有在资本支配下的社会关系中,“为我关系”才作为一种本质特征以典型的方式被表征出来。正是它才使自然界的神性得以解构,因为自然界作为“有用物”在此种关系中必然沦为从属于“我”这一终极目的的手段或工具性的规定,即仅仅是相对于“我”的“需要”而言才成为“有用物”,从而才具有使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