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学与政治哲学的公共阐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国东,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为使政治哲学的理论阐释具有公共证成的前景,有必要推进政治哲学的“公共阐释转向”。为此,我们需秉持情境—普遍主义的阐释取向,同时把中国现代政治秩序的建构作为公共阐释的共享视域;这种共享视域内在地要求把意识形态批判与沟通旨趣相结合,并在区分“政治价值观”与“政治价值”的前提下,围绕政治价值观(政治价值的具体规范性要求及相应的制度和实践模式)进行实体性的理论建构。政治哲学的公共阐释,应遵循两个认知性原则:确保阐释立场具有公共性的公道性原则;确保阐释内容具有公共性的可证成性原则。相应地,其在认识论上要求采取“反思性的情境主义”立场,并自觉践习“理性的公共运用”,在方法论上要求把政治哲学建构与社会—历史分析深度结合起来。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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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众所见,政治哲学俨然已经成为当下中国哲学界和政治学界共同关注的一门“显学”。然而,无论是以哲学为背景的政治哲学思辨,还是以政治学为背景的政治哲学建构,诸多论者仍念兹于“观念争夺”式的研究,预先皈依某种(特别是西方的)政治观念乃至政治意识形态,然后基于此进行学理考辨和观念争辩。于是乎,中国的政治哲学研究几乎成了各种(西方)政治哲学思潮争芳斗艳的“观念角斗场”:那些以西学为背景的政治哲学论者,要么是成为罗尔斯式(或哈耶克式)自由主义的信徒,要么成为施特劳斯式保守主义的拥趸,要么成为哈贝马斯式批判理论或福柯、齐泽克等左翼思想的辩护士……毋庸讳言,这种意识形态性的研究是一种严重缺乏中国情境自觉的论说。事实上,这也是像中国这样的“尾随着国度”(韦伯语)学术自主性——特别是基于本国情境的思想创造能力缺失的一个表征。日本20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学家之一丸山真男,就曾尖锐地批评过二战后日本政治学者“不从本国的现实提出问题,而是一味地追随欧洲学界的潮流和方法”的研究取向。其实,“欧洲政治学概念看起来描述得很抽象,实则背后蕴含有欧洲数百年来的政治历史脉络,哪怕是其中的某个命题,也是在其现实的变化波动中孕育而成的”。①借用丸山真男的话来说,真正具有创造性的政治哲学研究,应当像“过去亚里士多德直面古代城邦国家一般;马基雅维利研究文艺复兴的意大利一般;托马斯·霍布斯与约翰·洛克研究17世纪的英国一般;马克思研究二月革命和法国巴黎公社一般”。要通过研究本国政治发展的趋向,“来洞察各种各样的政治活动的规律,并要把这种确切获得的命题与范畴不断地在现实政治中加以验证,使之发展下去”。②

       为了纠偏这种罔顾中国情境的政治哲学研究取向,本文主张对政治哲学进行公共阐释。此处的“公共阐释”(public hermeneutics),是借自于张江的一个概念,不过笔者的旨趣在于关涉类文本(文化传统)的政治哲学理论阐释,因此更多地借鉴了韦伯、伽达默尔、哈贝马斯、查尔斯·泰勒、保罗·利科等将阐释学引入社会科学和实践哲学(政治哲学)的理论尝试。不同于“观念争夺”式的政治哲学研究,政治哲学的公共阐释旨在建设性地回应与中国现代政治秩序建构紧密相关的一个历史课题:如何对中国现代政治秩序所承诺的政治价值观进行学理阐释?具体来说,如何结合中国现代政治秩序建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理想与实践约束条件(结构化情境),推进中国现代政治价值观的学理阐释?特别是,如何确保这种学理阐释具有获得公共证成、形成集体共识的前景,进而使中国现代政治价值观在政治共同体内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基础?

       社会科学的意义解释与当代政治哲学的“阐释学转向”

       在哲学阐释学的主流传统中,阐释学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文本(text)。那么,政治哲学的理论阐释是否适用于阐释学?这是首先需要从学理上厘清的问题。从根本上看,阐释学源于人类就主体间共同关心的有意义事物(meaningful things)进行对话以达至相互理解和共识的需要。因此,阐释意味着对话,它内在地蕴含着以语言为互动媒介的主体间性维度:它不是通过唯我论的“强制阐释”垄断对文本或类文本的阐释权,而是将自己的理解和阐释提交给他人,并通过持续的沟通和商谈达致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因此,只要是人的阐释活动,就一定是在复数主体的互动和对话中进行的,而不是单个主体的自言自语。

       然而,人们共同关心的有意义事物,既可能是有意义的文本,也可能是有意义的社会行动。换言之,如果说阐释学的认识旨趣源于人类就共同关注的“意义”达致相互理解的兴趣,那么这种“意义”既可以是文本在语义学上的“意义”,也可以是社会行动在语用学上的“意义”,即人们遵循或调用类文本的历史文化传统,在社会世界的语言运用中所表征的意义(社会科学)或所建构的“意义”(实践哲学)。

       (一)社会科学与阐释学:韦伯式的“解释社会学”

       作为现代哲学阐释学的奠基人,伽达默尔本人并不否认将阐释学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在他看来,包括社会科学理论阐释在内的科学理解,同样是人们以语言为媒介进行的阐释活动,因此,也可纳入阐释学的范围之内。如果说阐释学是一门探讨理解和解释如何可能的学问,那么,只要我们对于社会世界的理解和解释存在障碍,阐释学就可以在这方面做出贡献。正如伽达默尔在《阐释学与社会科学》一文中指出的,“社会科学意识到它们将其主题化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言说为中介的。因此,诸多研究性工作的基础恰恰是不间断的沟通。……由科学组织和控制起来的社会,并没有排除我们对社会研究中存在着阐释学维度的承认:沟通的过程,即探究观点的过程、语言影响的过程”③。

       由于有韦伯著名的“解释社会学”(interpretative sociology)作为典范,将阐释学运用于狭义的社会科学(即对社会世界的经验研究科学)领域,似乎是不言而喻的。韦伯的“解释社会学”在“行为”(behavior)与“行动”(action)、“说明”(explanation)与“解释”(interpretation)的基础上,将社会学研究定位为“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而他所谓的“行动”是指具有主观意义的行为,而不仅仅是身体的动作。正因为凸显了对社会行动(行为的主观意义)的解释性理解,韦伯的社会科学研究超越了那种聚焦于对行为的描述性说明的行为主义—实证主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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