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历史研究离不开历史阐释。历史阐释并不仅仅是历史解释和说明的方法、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历史哲学问题。无论是历史阐释的理论出发点,还是历史阐释的内容、方法本身,都明显地体现了对历史的基本态度和看法,因而是历史观点、历史思维、历史价值取向的综合反映。伴随解释学的兴起,历史阐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大大推进了历史研究。但是,阐释的不恰当使用,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理论混乱,尤其是相对主义的阐释,使得历史认识蒙上了一团迷雾。张江教授曾以“强制阐释”(张江,2014年a)来描述这种乱象并予以深刻的分析,所揭露的问题确实是值得注意的。要使历史研究健康地进行,必须保持历史阐释的严肃性。为此,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严格把握历史阐释的限度,即阐释的合理界限。超过了限度,就会走向强制阐释。对历史阐释的限度问题作出必要的分析和说明,正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一、历史阐释的“主体限度” 历史不会自我呈现,已经消逝于过去时间长河的事实再现为“历史”的过程,必然需要通过阐释才能成为历史。只要历史需要经由阐释,必然内在地蕴含主体性,因为任何阐释必然是一定主体的阐释。历史学的主客体不像自然科学的主客体那样明确,历史学的主客体并不构成现实的主客体关系,其客体主要是历史文本、文献、资料等,这种时空上的间隔,更突出了主体的阐释作用。尤为重要的是,没有主体的介入、没有对主体性的关注,对事实的历史性阐释也就没有可能。如对资本主义社会,古典经济学把作为主体的人这一重要因素排除出去,结果是把资本主义社会理解为“自然”的而非“历史”的社会存在。马克思与其相反,正是抓住了人的主体性活动及其联系与发展,才对资本主义社会有了历史性的而非自然性的阐释。确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说,“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9页)离开了主体和主体性,就不可能进行正常的历史阐释。 然而,历史阐释的主体性不能等同于主观性。发挥阐释的主体性,必须要以阐释的客观性为前提。这是历史阐释的“主体限度”。无论主体性怎么发挥,都不能虚无和否定历史的客观性。这一道理不难理解,关键是要明确主体性与主观性在历史阐释上的原则区别。历史阐释的主观性不同于主体性,它是源于用外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从而对历史作出外在的以至歪曲的理解。如施蒂纳就是用利己主义原则来阐释历史,将历史比附于人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成熟的不同程度。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圣麦克斯”章中对此予以深刻的批判,认为施蒂纳的解释方式“不是‘把握世界’,而只是把他关于世界的‘热病时的胡思乱想’当作自己的东西来把握并占为己有。他把世界当作自己关于世界的观念来把握,而作为他的观念的世界,是他的想象的所有物、他自身所有的观念或他的关于所有物的观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7页)用外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也是传统思辨历史哲学的共同特点。像康德的自然理性、费希特的绝对同一、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均是如此。而历史阐释的真正主体性则是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即从历史自身来解释历史,不外加任何原则、想象。既然阐释原则内在于历史,这就直接涉及了阐释的客观性。因为坚持内在于历史,就是坚持阐释必须符合历史事实,必须反映历史本来面目,不以任何幻想的联系和原则强加于历史。这样的客观性便形成了主体性的合理边界。所以,突出主体性与强调客观性并不是矛盾的,而是内在统一的。 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这样的阐释何以可能?或者说,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阐释历史,即“用历史解释历史”,是否又意味着主体的放逐呢?回答是否定的。这种主体性的历史阐释之所以可能,其根据就在于历史就是由人的活动构成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历史作为人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这既是历史阐释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历史阐释的对象和目标。放逐了主体活动,历史的阐释就是不可思议的。不仅如此,历史也是经由阐释主体而呈现的,没有主体性的发挥,历史也就难以揭示出来。因此,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阐释历史,非但没有抹杀主体地位,反而要求这种历史阐释必须致力于凸显人的主体性,不能像黑格尔那样用“无人身的理性”来解释历史,把历史理解为绝对精神的发展史。历史阐释是否客观,不在于这种历史阐释承认不承认主体的地位,而在于这种历史阐释是否真实反映了主体活动即历史活动的客观实际。 由于历史阐释总是由一定主体所作的阐释,因而对阐释主体自身需要作出合理的定位与把握。历史认识无疑是通过历史学家的阐释来进行的,但这种历史认识不能只是历史学家个人的认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的认识。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历史认识和历史阐释的主体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个体,而是社会的个体。每个历史学家都生活于一定时代,他不可能超越历史,不可能摆脱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英国历史学家E.H.卡尔(Edward Hallett Carr)认为,在历史认识过程中,即“现在的历史学家与过去事实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过程、一种对话”时,必须考虑历史认识的主体即历史学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必须分清“历史学家在多大程度上是单独的个人,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其所生活的社会、时代的产物”。(卡尔,第123页)之所以要作这样的区分,就在于它关乎历史事实的认定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历史事实的事实是关于个人的事实,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关于社会事实的事实”。(同上)在他看来,作为历史认识的主体,“历史学家毕竟是单个的人。像其他单个的人一样,历史学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他不仅是其所属社会的产物,而且也是那个社会的自觉的或不自觉的代言人;他就是以这种身份来接触过去历史的事实”。(同上)既然历史学家是历史的一部分,那么他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就决定了他看待过去历史所采取的视角和观点。因此,卡尔主张人们在研究历史之前,要先研究历史学家;在研究历史学家之前,先要研究历史学家的历史环境与社会环境。在这方面,伽达默尔也持大致相同的观点。在对阐释主体的看法上,伽达默尔强调,不是历史属于我们,而是我们属于历史,在我们进行反思、解释之前,包括自我体验之前,就已处于社会生活之中了。只有考虑到这一点,才能走出主观论哲学。所以伽达默尔将解释中的“先见”或基本看法不只是作为个人的意识,而且是作为人的历史存在来看待的。由于历史阐释的主体不仅仅是单独的个人,同时又是社会和历史的产物,因而对其主体性的发挥和所作出的历史阐释应予合理的辨识与考量,不能离开社会来孤立看待主体性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