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我国历代老百姓的生存之本,在所有有关土地问题的研究中,土地制度、地权分配、土地市场、地权的分割性与层级性等问题是学者关注的重点。在明清时期,因土地交易与地权来源的复杂性。地权的分割性与层级性非常明显,也是自民国以来学界讨论的重点,如傅衣凌、杨国桢、黄宗智、曹树基、龙登高等皆参与了讨论,形成许多经典论著,①但是这些论著皆没有系统讨论国家对地权来源的确认过程以及国家又是如何框定各家各户的土地权的,之所以没有讨论上述问题,原因是以前没有系统可靠的材料,而我们搜集到了基本完整的“同治兰溪鱼鳞图册”共746册,里面有许多官方的印章、贴条、批注、凭条、执照等地权确认过程中的解释与凭据,这些解释与凭据完全可以证明鱼鳞图册对地权确认的权威性与框架性。 最近随着杜正贞对法律档案文书尤其土地争讼档案的深入研究,发现鱼鳞图册虽然是国家法律认定地权主要的依据,但是在实际案例审理过程中,鱼鳞图册并不能作为地权认定的唯一依据,②这与我们通过鱼鳞图册与地方志看到情况相悖,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主要围绕鱼鳞图册对地权确认的权威性、框架性来展开,同时回答杜正贞的研究指出的现象。 一、同治兰溪鱼鳞图册攒造与地权确认的原则 在太平天国运动中,浙江多数府县遭受重创,用于征收赋役的册籍系统或烧毁或遗失,清政府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之后,便开始了战后重建,这个重建的核心措施是清赋,通过清赋来恢复财政制度以及对社会的管理,而清赋最核心的手段是攒造鱼鳞图册。 据光绪《兰溪县志》记载,兰溪清赋始于同治三年,终于同治十一年。同治三年,因为“征册”(含鱼鳞图册、归户册、实征册等)在太平天国运动中尽数被毁,县令江绍华下令吏胥下乡查核,清丈熟田并征收赋粮,地、山、塘三类土地由民户自行陈报,但上报数量极少。至同治四年十月,县令余祚馨为彻底厘清地粮,开始攒造鱼鳞图册,于县城设清赋总局,县选十二位董事任职督催,于乡设子局,由各图推举乡董负责攒造,订立章程,将田、地、山、塘俱皆编定字号,注明业户、四至、有主无主、荒熟(荒田免征),下令民众陆续上报开垦情况,无主地块准许承垦、代管。同年十一月下旬,因西乡十一都一图率先攒造完成,总局遂以之为样本,作为全县鱼鳞图册攒造的标准,核心思想为依据当地以种子计量面积的民俗来认定土地面积。至同治六年鱼鳞图册初步告成,开始覆查,至同治十一年,清赋造册最终完成。③ 由于兰溪攒造鱼鳞图册既高效又准确,故浙江将兰溪定为同治鱼鳞图册重造的样本地,制定的鱼鳞图册攒造章程与流程,后被广泛推行到全省各地,因此兰溪通过鱼鳞图册来确认地权的方式,几乎代表浙江省各地的方式。如同治五年,龙游县被浙江巡抚马新贻责令,遵照兰溪鱼鳞图册的式样仿照攒造鱼鳞图册:“札龙游县知悉……现据兰溪县禀送《鱼鳞图册》请示前来,本部院查阅所拟式样简便易行,该县应即仿办,以清疆界而杜隐混。合亟抄式札饬。札到该县,立即遵照式样,迅将田、地、山、荡、塘、滩,逐细查勘明确,一体仿照攒造”。④地是在同治五年,汤溪县也接到了浙江巡抚的命令,责令仿照兰溪鱼鳞图册来攒造该县鱼鳞图册,民国《汤溪县志》载:“(同治)五年十月,奉抚宪扎,将兰溪禀送鱼鳞图册式样抄发仿办”,⑤不仅如此,汤溪还请来了参与兰溪鱼鳞图册攒造的绅董来指导汤溪鱼鳞图册的攒造,即“清厘粮产纷繁琐碎,必须延请熟悉情形、品行端方之总董,提调一切,方能收效。今邀兰溪绅董阎梓材、吴金生来汤,并移委本邑训导高济川常驻总局,会同就地绅董查办”。⑥故汤溪清赋造册的章程直接沿用兰溪清赋章程内容甚多。⑦ 根据民国《龙游县志》《汤溪县志》所载攒造鱼鳞图册的方式,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龙游和汤溪基本上是仿照兰溪的原则来攒造鱼鳞图册的,因此这三县在攒造鱼鳞图册过程中的地权确认原则应是基本一致的。兰溪攒造鱼鳞图册最初设计流程是,在分界插签、编号之后,首先按地块号给业户发给凭条(见图1),区分地块类别、荒熟、典当,持凭条赴城与鱼鳞图册核对并换取正式管业凭据,即印单执照(见图3),但是因凭条完全可以取代印单执照的功能,加上用凭条换取印单执照过程的成本高昂,故这一最初设计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最后凭条成为唯一覆盖鱼鳞图册登记的所有有主地块的地权凭据。现以业主是否保有契据分类,对地权认定制度作一个梳理。 1.有地权凭据的地块处置方法 若业主地契尚存,则依据地契信息填入鱼鳞图册,拥有地契便可证明土地所有权,据《汤溪县志》记载,“如业主契据尚未遗失,不论已税、未税,悉令检出,由乡局庄董、庄书查验确实,于册内照契开填”。⑧又据《龙游县志》记载,若二人争产,则以“执据”为据,无“执据”者以“官册”为据,若均有“执据”,且地块信息相同,则由先垦者管业,后垦者于无主地内拨给相应亩分土地以补偿。⑨也就是说地契与官册(鱼鳞册等)皆可作土地拥有的凭据,但由于兰溪经太平天国运动后所存地契实属寥寥,官册荡然无存,故用这种方式进行土地确权的地块甚少,除一都外,不到1%(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