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近年来网购用户数和交易额逐年递增,跨境电商已成为一种崭新的商务模式。美国电商业务开辟较早,网购不征收消费税已成为默认属性,也就变相给予了美国电商很大力度的优惠。这一规定不但减少了州政府税收,同时给传统零售业埋下隐患。2018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1992年的一项裁定,宣布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有权对互联网零售商的跨州销售征收消费税,新法案的推出打破了电商不征税的原则,也意味着电商的避税圣地不复存在。裁定生效当日,美国互联网零售商股价集体下跌,昭示着美国对互联网零售商全面征税时代的开启。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深化和发展,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跨境出口交易已成为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中国应全面构筑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才能遏制互联网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跨境互联网企业是共建网络命运共同体过程中重要的力量,美国的这一举动无疑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出口跨境电商产生巨大冲击,如何应对这一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互联网跨境贸易的成败。为此,本文就美国互联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做出梳理,希望能对我国跨境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有所裨益,以此来应对新格局。 一、美国互联网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美国并未针对互联网企业单独制定或者颁布独立成体系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与互联网企业相关的现行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两种:第一项优惠,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组织,享受各项免税;第二项优惠,互联网企业享受研发费用(R&D)税收抵免。由于第一项优惠措施与本文的主题相关性不大,笔者拟就第二项优惠措施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 (一)R&D费用税收抵免规定的历史发展 联邦研发税收抵免,也被称为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最初是作为一项为期两年的激励措施于1981年推出的,其目的是鼓励美国企业增加当前纳税年度对研发的投资。它适用于任何试图开发新的、改进的或技术先进的产品或贸易过程的企业;除了创造新产品或贸易流程等活动外,如果企业对现有产品或贸易流程的性质、功能、可靠性或质量进行完善,亦可获得研发费用税收抵免。 研发费用税收抵免虽然获得了大多数纳税人的支持,但其仍然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如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在税收抵免的适用性上存在限制,不利于此类企业发展。因此,2015年12月,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重新签署了《保护美国人免税法案》(The 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Tax Hikes Act of 2015,简称the PATH Act)。《保护美国人免税法案》永久地延长了研发费用(R&D)税收抵免。此外,它还对2015年12月31日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了两项非常重要的改革,旨在扩大税收抵免的覆盖面。首先,该法案允许小微企业从2015年12月31日起对替代性最低税负(AMT)①债务在纳税年度内享受研发费用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因为之前相关税法规定对AMT债务不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本次立法消除了符合条件的小企业(ESB)享受税收抵免的障碍。其次,《保护美国人免税法案》允许没有联邦税负、总收入少于500万美元的初创企业自2015年12月31日起在纳税年度内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研发费用(上限为25万美元)进行税收抵免,且最长抵免期限为5年。此项优惠政策的颁布,无疑对技术要求高,研发费用多,以求适应市场不断创新的互联网企业给予了很大的优惠,带来了企业利润空间的上升,也促进了互联网企业开发新产品,加快升级换代的速度,为中小互联网企业带来发展新机遇。 (二)《美国税法典》中R&D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 在《美国税法典》第41条中,对R&D税收抵免进行了详细规定,R&D税收抵免的适用对象是在美国国境内进行“合格研发活动”(QRA)的任何纳税人。具体而言,R&D税收抵免适用于包括以下类型的“合格研发费用”(QRE): 1.为获得合格服务而支付给雇员的工资; 2.在研发过程中使用和消费的产品(定义为除土地或土地改良以外的任何有形财产,以及需要折旧的财产); 3.纳税人为进行“合格研发活动”(QRA)而支付给第三方的“合格研发费用”(QRE),不论研究是否成功,均允许按实际费用的65%计算; 4.向合格教育机构和各类科研机构支付的基础研究经费,允许按实际费用的75%计算。 此外,《美国税法典》明确规定,以下10种活动不属于“合格研发活动”的定义范围: 1.在商业生产或实施业务组件之后进行的研究; 2.现有业务组成部分的适应或重复; 3.与管理职能或技术有关的调查、研究或活动; 4.市场调研、测试或开发(包括广告或促销); 5.例行数据收集; 6.质量控制的常规测试或检验; 7.计算机软件,但为内部使用而开发的除外; 8.在美国境外进行的任何研究; 9.社会科学的任何研究; 10.有资助的研究。 《保护美国人免税法案》出台后,美国企业反应非常积极,几乎所有参与问卷调查的企业都对R&D税收抵免的持续性非常乐观,并期望未来增加研发支出。可见,当时这一法案的出台,的确消除了R&D税收抵免政策的不确定性,且能够作为降低企业有效税率的工具优化企业的税收战略规划,给互联网企业带来诸多好处;此外,它还潜在地支持了美国互联网企业将美国科学家和工程师留在美国本土,而不是将创新和产品开发转移到其他地方。 二、2017年以后美国税法的变化及其对互联网企业带来的影响 2017年12月,美国税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改革内容,即企业所得税减税、个人所得税减税和海外收入征税制度的改革,再加上2018年6月美国对互联网零售商开启全面征税法变更,整个税法变更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本文拟将其中涉及互联网企业的关键条款做一梳理,并对美国互联网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互联网企业跨州征税 美国1992年通过的一项法案规定,跨州互联网零售企业若在一个州没有物理存在,就不需要向买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使得互联网销售商在商品售价上天然占据了很大优势,同时实体销售商的市场份额不断被互联网销售商蚕食,也使得各州这一块的税收流失严重。2018年4月,美国最高法院公开审理南达科他州提诉互联网销售商Wayfair公司②一案,南达科他州总检察长杰克利认为,之前对互联网销售商的消费税豁免使得传统主流企业遭受不公平竞争,因此应该取消这项豁免③。2018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互联网销售商的消费税豁免税收政策取消,各州有权对互联网电商公司的跨州销售征收消费税。毫无疑问,这个裁决意味着美国互联网销售商已经享受了几十年的“税收红利”期正式结束,势必对其造成一定的冲击。但长久来看,美国互联网销售行业未必会受到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