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最优专利授权

作者简介:
叶光亮(1980- ),男,浙江苍南人,博士,海南大学教授,gye@hainanu.edu.cn(海口570228),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王世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陈逸豪,中国人民大学。

原文出处:
管理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公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对技术创新传播、产业发展以及社会福利状况产生的影响,是评估改革效果的重要因素。基于不对称信息混合寡头模型,从专利授权角度讨论部分民营化对企业技术推广决策及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排他性合约、分离合约和混同合约3种合约类型中,前两者更受公有专利持有者青睐。民营化程度更高的专利持有者为提升资本增值能力,更倾向于排他性合约;授权方式上更倾向于特许权收费,而不是固定收费。民营化比例选取不当,将无法引导企业内生选择社会最优的技术传播路径。从技术传播角度,对理解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作用,合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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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07(2019)11-0054-15

       0 引言

       近年来,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企业创新能力飞速提升,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屡创新高,并于2011年超过美国和日本,成为全世界最大专利申请国[1]。在此之中,公有企业由于拥有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创新活力以及创新实力均较为突出,在专利发明与授权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2016年,在企业创新实力前100名的排名中,公有企业有71家①。国家电网、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大型公有企业近年来都进入了我国年度专利授权企业前10名。此外,以包头钢铁集团、中国石化为代表的公有企业还积极进行专利授权,将成果转化获得收益,实现创新进程的良性发展②。

       如何发挥公有企业在专利研发领域的优势地位,使其创新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除合理设计支持政策[2]刺激国企科研产出,更应关注公有企业的专利授权。持有专利的公有企业采取的专利授权方式,一方面影响专利技术对自身收益的贡献,直接关系到公有企业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影响专利技术的推广,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因此,任何与公有企业相关的改革都需要激发公有企业发挥创新实力、传播先进技术的积极性,使其持续为产业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混合所有制改革(下面简称混改)通过将民营资本引入国企,调整了公有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结构,同时发挥了公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优势,提升了公有企业及整体经济的效率。但两类资本的差异为混改的有效推行带来挑战。相比于追求利润的民营企业,公有企业在市场化运营的同时,需要承担一系列社会责任。因此,混改后,公有企业在决策时需要权衡社会责任与企业利润目标。如果民营化比例选择不当,股权结构不明晰,企业将无法合理协调多元目标,出现决策难以实现自身效率与社会福利最优的情况。具体到创新领域,为实现社会福利目标,企业采取积极的技术授权策略,保证企业普遍获得新技术,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消费者剩余;为实现营利目标,企业采取消极的技术授权策略,保证自身的竞争优势地位。当企业在多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时,进行技术授权的意愿不足,出于社会责任的考量又无法限制技术授权规模,导致技术授权既无法有效降低其他企业成本,又无法提升消费者剩余,同时使自身利润出现损失。这种目标冲突导致部分民营化的公有企业具有与民营企业相异的专利授权方式[3]。此外,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专利拥有者无法有效根据其他企业特征合理设计授权合约,阻碍新技术的传播。因此,公有企业中的民营资本会使企业的技术创新及传播策略产生怎样的变化,进而引起社会福利状况发生怎样的变化,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会对这种影响起到怎样的作用,这些创新与效率提升相关的问题,需要在混改推进过程中被广泛讨论并加以关注。

       从以上问题出发,本文构建专利授权理论模型,探讨信息不对称对混改后公有企业最优专利授权策略的影响。结论表明,对各种民营化程度的公有企业,分离合约(separating contract)都占优于混同合约(pooling contract)。民营化程度较低时,分离合约占优于排他性合约(excluding contract);民营化程度较高时,排他性合约占优于分离合约。无论均衡合约是排他性合约还是分离合约,民营化程度较低时,公有企业最优专利授权方式是固定费用;民营化程度适中时,最优专利授权方式是二部定价(two-part tariff);民营化程度较高时,最优专利授权方式是特许权收费。对社会福利而言,分离合约对应的社会福利总不低于排他性合约;民营化程度较低或者较高时,分离合约对应的社会福利高于混同合约;民营化程度适中时,混同合约对应的社会福利高于分离合约。因此,仅当公有企业内生选择的最优合约为分离合约时,可能伴随着最优的社会福利;而排他性合约总是无法实现最优的社会福利。

       1 文献评述

       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混合寡头模型中部分民营化,信息不对称、最优专利授权三者的关系。对于公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及混改对该作用的影响,学术界运用混合寡头模型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对混合寡头模型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文献主要考察公有企业在与私有企业竞争时的福利效应。Merrill和Schneider[4]首先将公有企业引入到寡头竞争的模型中,证明公有企业的出现可以约束私有企业垄断势力,进而提高社会福利。此后,研究陆续发现公有企业通过作为多寡头博弈中的市场领导者[5],在开放经济中制约外国企业垄断势力[6]等方式使社会福利得到改善。另一类文献考察公有企业最优的民营化比例。Matsumura[7]首次探讨部分民营化,论证完全民营化或者完全公有化都并非是最优选择。Heywood等[8]讨论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最优部分民营化的福利效应。国内对混合寡头模型的研究主要是该模型的应用,涉及混合寡头竞争中国有股份比重的最优选择[9],内生行动顺序的选择[10],开放经济中价格歧视模型中的选址决策[11]以及部分民营化和关税问题[12]。

       对最优专利授权方式的研究,按照专利的持有者是否进行生产以及参与市场竞争,主要分为:参与生产与竞争的专利持有者(inside patentee),和不参与生产竞争的专利持有者(outside patentee)。当专利持有者不参与产品市场的竞争时,Kamien和Tauman[13]认为,固定费用不增加下游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从而减少了获得额外租金所需的产量,可以给专利持有者带来更大的利润,因此固定费用(fixed fee)的专利授权方式一般占优于特许权收费(per-unit royalty)。Kamien等[14]又将此结论扩展到价格竞争框架。然而,之后许多学者对此结论提出不同看法,发现存在委托代理问题[15],被授权的厂商数目增加必为整数的限制[16]或专利质量差异[17]等因素会使特许权收费占优于固定费用。当专利持有企业参与生产与竞争时,相关研究认为,一般而言特许权收费占优于固定费用。在特许权收费下,专利授权一方面直接带来授权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对受让方单位产出收取专利费用,间接拥有对受让企业的成本优势,得以进行更加温和的定价决策,因此特许权收费更优于固定费用[18]。该结论在被授权企业为多寡头模型[19],产品差异化的双寡头模型[20]和豪特林(Hotelling)模型[21]中保持稳健。杨继东和刘诚[22]从专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发现相对于固定收费,企业更偏好特许权收费。只有少数情景下两种授权的优劣会发生变化。叶光亮和何亚丽[23]发现,当专利技术用来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而非生产成本时,固定费用的授权方式优于特许权收费。伴随研究的深入,同时包含特许权收费和固定费用的二部定价合约作为更一般化的设定被广泛使用,进行与专利授权相关的企业博弈与社会福利分析,包括企业纵向并购与专利授权的内生选择[24,25]、企业交叉授权[2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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