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良知说的道德动力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晓杰,江苏常熟人,东亚文化交涉学博士,武汉大学国学院讲师。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王阳明的良知说历来被认为具有道德动力义,但本文认为王阳明思想中该问题具有复杂性。王阳明本人并未对道德动力之重要性有明确认识,所以要进行探讨,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做间接探讨与推论。通过对“知者意之体”的分析,可知良知可以作为本体而发用,由此推导出道德动力与情感也可作为“用”而源于良知。但仔细审视王阳明对于孟子四端之心的看法,就会看到他完全是从根源以及究极的意义理解四端之心。又由于王阳明倾向于以“知是知非”来统摄理解四端,导致“恻隐之心”等道德感情更多地被理解为“知恻隐”。这两点理解其实与朱熹并没有本质差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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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4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9)06-0138-07

      一、引言:“是非”与“好恶”

      明末儒学的殿军人物刘宗周对于王阳明的良知说有一个很著名的批评:“且所谓知善知恶,盖从有善有恶而言者也。因有善有恶,而后知善知恶,是知为意奴也。良在何处?”①也就是说,如果良知只是“有善有恶”之“意”发动以后能够“知(意之)善知(意之)恶”之“知”,那就不能主宰“意”。这也就意味着,良知无法成为道德动力之根源。

      对此批评,学界一般不以为然,认为王阳明的良知思想不仅包含“知善知恶”,还有“好善恶恶”之侧面,而例证就是《传习录》卷下门人黄省曾所录的一条:“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②,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事万变。又曰,‘是非两字是个大规矩。巧处则存乎其人。’”(《传》288条③)学者通常认为,此条说明良知不仅是道德判断原则,而且还“好善恶恶”,所以是“道德情感原则”。然而,至少有如下两条理由让我们怀疑上述文献解读的准确性:其一,将“是非”与“好恶”放在一起讲良知,除了此条以外,只有“世之君子,惟务致其良知,则自能公是非,同好恶,视人犹己,视国犹家”(《传》179条)一条;而在第179条中,此“是非”“好恶”确实应当是“是其是、非其非”“好善恶恶”之意,但此前提是“致良知”,换句话说,是良知已“致”之结果,而并未点明良知自身就含有“好善恶恶”之道德动力意。其二,学者介绍此条材料时大多不引用“又曰”的部分,“又曰”中言“是非”是个“大规矩”。对于“规矩”二字,王阳明曾数次使用,例如在回答顾东桥的书信中,针对顾东桥认为“舜不告而娶”这样的“特例”必须“讨论是非,以为制事之本”的观点,王阳明提出反驳:“夫良知之于节目时变,犹规矩尺度之于方圆长短也。节目时变之不可预定,犹方圆长短之不可胜穷也……良知诚致,则不可欺以节目时变。而天下之节目时变不可胜应矣。”(《传》139条)节目时变不可胜穷,千变万化,所以人不可能依循前例或者经典来进行应对,而必须诉诸天理之根源“良知”自身,良知自是“知是知非”,所以“是非”与“规矩”在此都表示良知自身作为道德判断之根源与基准(这一点从王阳明早年提“心即理”就一贯如此),并无“道德动力”之含义。由此可知,“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并不足以证明王阳明的良知思想中必然有“好善恶恶”之道德动力义。

      那么,良知思想究竟是否只是“知善知恶”之“知”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只是如果我们要否定刘宗周的看法,首先必须将目光放到王阳明对于“良知”一词的其他用法,以见良知应当含有更广泛乃至普遍性的意义,一切善念均可归入良知本体之发用来进行理解。说“应当”,意味着除零散的少数几条材料外,从王阳明的良知思想只能通过间接推断而得出“良知具有道德动力与自我实现”之意义,所以刘宗周的“误解”完全情有可原。以下,本文将首先论述王阳明并非“是非之心”意义上的良知,并讨论王阳明的良知思想何以会被“误解”为只是“知是知非之心”;再进一步分析王阳明对“七情”以及“四端”的态度,并结合其晚年的“不着意思”之主张来进行分析。

      二、“知者意之体”

      众所周知,王阳明思想与朱熹一样,很大程度上都建立在对于《礼记·大学》的“八条目”之结构基础上,王阳明论“心、意、知、物”,并以“意”为“心之所发”,也完全同于朱熹。然而至少有下面三条记录,王阳明以“知”为“意之本体”:

      A、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传》6条)

      B、心者身之主,意者心之发,知者意之体,物者意之用(《大学古本旁释》)

      C、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其虚灵明觉之良知应感而动者谓之意。有知而后有意。无知则无意矣。知非意之体乎?(《传》137条)

      《大学古本旁释》存在版本问题,也有究竟王阳明在改订时是否加入后期“致良知”思想的争议,但即便我们将材料B与A均归入“早年未定之论”(《传习录》卷上的“知”字事实上也是“良知”之义),材料C虽未言“知是意之体”,但说良知“应感而动”、由此产生“意”,那显然是说良知自己能够产生“意”,此材料出自“答顾东桥书”,写作时间为嘉靖四年(1525年)九月,所以王阳明的上述说法应当受到重视。

      “本体”为宋明理学家所常用,而王阳明使用“本体”二字也不甚严格,至少有三层含义,即“体用论意义上之本体”“本然(应当)如此”“本质或本质属性”。对“知是意之本体”这一命题,原则上也可以做出上述三种不同的解释,但正如陈来所言,说“本然之意”相当于取消“意”与“知”的实质区别,说“本质”则良知变成类似于朱子学之“理”那样的东西,无法发用④。根据材料C,我们可以暂且假设,上述材料A、B中的“体”应当以“体用”范畴来进行理解。良知本身可以发用,这似乎是不用多说的,然而在王阳明单提“致良知”宗旨以后,说良知之“用”一般意味着:不管有事无事或者有无私欲遮蔽,良知作为“知善知恶”之明镜都能朗照,而“自知”此心之是非善恶,但此“用”或者“(自)知”以及比喻意义上的“照”显然不同于王阳明放在“心意知物”下的作为发动的意念。本文将列举四条不应归入“知是知非”之意义的良知之“用”的用例,作为上述假设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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